北魏酷吏:手握重权,牵扯甚广,但是酷吏一定都是坏人吗?

孤狼聊文史 2023-02-15 14:39:06

中国古代政治可以说是一种官僚政治,作为施政主体的官吏在这一政治体制中作用突出。他们手握权力,掌控各级政府机构的运作,对政治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然因诸多因素的制约,官吏在政治素养、执政理念、职权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这些差异以个体的形式存在时不足为异,然一旦其演变为群体特性,就会塑造出差别性的吏治精神,或者说不同的政治模式,并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产生不同影响。

司马迁创设于《史记》的《循吏列传》和《酷吏列传》,是对这两个群体的首次专门化叙述,将其界定为“循吏”和“酷吏”,这一划分为后世史家沿用。酷吏则因政严酷、手段刻毒而备受争议甚至非议。那么在种族与文化激烈碰撞的北魏,“酷吏”涵义有何变化?

一、北魏酷吏群体人员构成

北魏官僚系统其人员构成主要包括代人集团(包括代人贵族,元魏宗室,外戚、宦官、宠幸、客等君主“附庸”、中原士族、领民酋长及其他等四个方面,其中代人集团与中原士族在北魏政坛中起主导作用。

(一)北魏酷吏群体成员民族成分

1、代人集团

“代人集团”具体是指形成于四世纪末至五世纪初的平城及其附近地区,以代为籍贯,活跃于中国北方政治、军事舞台,被解散部落组织编入户籍的北亚少数民族集团。

代人集团是拓跋魏国家形成与发展的基础。这种基础性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对北魏时局关键点的影响上,如军事上,无论是北讨柔然、南征汉人政权,还是扫燕灭夏,其将帅几乎都由代人集团成员担任;政治上,历次皇位继承乃至宫廷政变,几乎均由代人集团成员主导,其他集团成员难有机会插手其间。

(1)宗室十姓

宗室十姓始于献帝时期的分国命氏。宗室十姓作为鲜卑族骨干,活跃于北魏政坛的各个角落,北魏酷吏群体中亦可见其踪影。据统计,北魏酷吏中共有宗室十姓成员人,占酷吏总数的,其中帝室宗属人,胡氏及奚氏各人。

(2)勋臣八姓

勋臣八姓是指自“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的穆氏、陆氏、贺氏、刘氏、楼氏、于氏、嵇氏、尉氏等八个姓族,他们是“经过北魏前期百年历史而沉淀下来的对北魏王朝政治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的鲜卑贵族家族”。勋臣八姓在北魏政治演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直到孝文帝时仍不得不发布诏书对此予以肯定。

2、汉人士族

代人集团之外,北魏政坛还活跃着另外一支政治势力,影响着北魏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发展,这就是汉人士族集团。北魏前、后期,汉人士族集团影响的程度与方式也有差异,这种差异同样体现在北魏酷吏中。但总体而言均是作为君主附庸形式存在着的皇权附着品。

然而这种分类存在一定弊端,即部分高门士族身上亦附着着君主附庸型官员的特质,而一些君主附庸型官员的贪酷亦与高门士族中的酷吏相契合,于是我们抛开士庶及民族之别,以政治动机为视角,将北魏酷吏划分为“贪虐”型与“功用”型两类。

(二)北魏酷吏群体成员民族成分比率变化

对北魏酷吏群体人员构成的基本情况加以分析后发现有较大变化。

1、酷吏整体数量的递增

以孝文帝亲政的年为断限,北魏可划分为前期与后期两个阶段。在对酷吏成员主要活动时间进行统计后发现,酷吏数量呈递增状态,这种递增不仅体现在数量上,还体现在密度上。

2、北魏酷吏中汉人士族人物数量的增长

酷吏中汉人士族数量的增长,与北魏官僚系统中汉人任职数量的变化间,似乎存在着某种关联。北魏官僚系统内汉人士族数量的增长,与北魏酷吏中汉人士族比重增长间的契合,并非偶然,前者为后者的实现奠定了基础,二者均是北魏汉化程度加深的直接反映。

北魏为拓跋鲜卑创建的少数民族政权,民族共同体的性质,决定了其所推行的仍旧是游牧文明下的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结构。此后,随着政治统治不断向汉文化地域推进,拓跋鲜卑统治者逐渐认识到其部落联盟时代的统治经验,已无法统治一个人口众多,且经济水平和文明形态均远超他们的社会。唯有取得汉人士族的支持,并藉其力量改组北魏政权模式,使之适应中原地区的生产生活方式及社会组织方式,才能在新占领区站稳脚跟。

二、北魏酷吏群体的类型划分

(一)“贪虐”型酷吏

“贪虐”型酷吏是北魏酷吏的典型,以政治统治的残暴和经济领域贪贿狼藉为主要特征,在施政过程中,他们淡化甚至无视法律的威严,将法律视为实现自我利益诉求的工具,其政治统治的残暴服务于自我利益的拓展,并以此为终极目标。

首先,对法律的态度。在“贪虐”型酷吏的意识结构中,法律仅仅是一种实现自我利益的工具,并不具备至高无上、超越一切的威严。一方面,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无视法纪法令而恣意妄为,另一方面,他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多背离法律行事。

随着拓跋鲜卑帝国疆域的拓展(特别是汉文明高度发达地区的占有),新的社会成员不断涌入,农业经济在国家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渐上升,整个国家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部落习惯法已经难以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迫切要求实现法制的“更新换代”。法律更新换代的工程始自道武帝,至孝文帝时期融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蔚为大观,基本上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然而,法律儒家化的推进速度大大超过了鲜卑族人的适应能力。

北魏“贪虐”型酷吏与两汉时期酷吏间,存在诸多差异,但要而言之,最大的差异是“贪虐”型酷吏为政动机是实现自我利益诉求,而非为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及中央集权的强化,从而为国家政治的全面开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功用”型酷吏

功用型酷吏区别于“贪虐”型酷吏的根本特征—行政及司法行为的功用性—是指广大官员在具体的施政过程中,其行政行为对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稳定的地方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中央集权及专制主义呈权的强化等方面,主要地起积极作用的特征。

1、锄奸党,止盗贼

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是实现国家安定繁荣的前提,因而历代政府均致力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但奸吏及盗贼等却往往起破坏作用,因而对他们的打击往往是地方官员的基本任务之一,“功用”型酷吏在这一方面颇有建树。如李洪之、郦道元、王质、谷楷、张赦提等。

2、羁御羌蛮

北魏是由鲜卑族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疆域辽阔,民族构成、民族关系复杂。少数民族的劫掠与叛服无常,不但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利于安定有序的地方秩序的构建,甚至威胁国家安全。故而,寻求民族问题的破解之道不仅是普通群众的需要,也是北魏政府的题中之义。“功用”型酷吏的出现,恰逢其会。

3、征战四方

北魏以武立国,依靠强横的军事,北魏君臣开边拓疆,建立了庞大的帝国,“功用”型酷吏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李洪之、羊祉、郦道元等。

不仅在军事上屡建奇功,“功用”型酷吏还参与地方建设,为地方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如李洪之任职地方时致力于“科防”、“条章”的制定,还“劝农务本”、出深山赤葩渴郎羌等,均有效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总结

北魏酷吏之贪远胜以往,但这是北魏吏治败坏大背景下的产物,与其制度上的不完善密切相关。五胡乱华以来,承担保障官员经济来源的俸禄制度被废弃,改行班赏制度。然班赏制度却存在较大局限性,如受赏机会的非均等性、受赏主体的有限性、班赏物资的不稳定性、班赏时间的不确定性等,这使其保障性大打折扣,官员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故而屡行不法之事。

总而言之,北魏酷吏是特定时代的产物,特殊的时代背景赋予了其独特的“个性”,在不同历史阶段,北魏酷吏在北魏政局中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其个人命运也因此产生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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