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公司虚开发票被查!涉及多家药企

凡松工猫 2025-03-01 08:35:34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5年39号 青岛高信创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MA3QGRCR4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5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5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5号 青岛高信创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MA3QGRCR4P): 我局(所)于2021年6月24日至2025年1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北京博才智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德普罗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才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科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浮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泽日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德普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维云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嘉事盛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卡联万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橘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赛格立诺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作襄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北京一零二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众望可信连接科技有限公司、才博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才渤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成都九垠慧商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路迈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诣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研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益学明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才博育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津升制药有限公司、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济南它宝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廊坊市博才智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罗科仕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南京欧世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子宸伟业科贸有限公司、青岛东和阳光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华仁医药配送有限公司、青岛崂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乐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青岛乐群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青岛鹏程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商汇通传媒有限公司、青岛腾辉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溪鹿科学仪器有限公司、青岛鑫泽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志诚鼎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诺华信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悦欣顺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佰美医学检验有限公司、陕西和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科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晨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东元德高电机有限公司、上海奇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科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融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汇邦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金锋特种刀具有限公司、沈阳金锋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康慧类脑智能协同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沈阳腾翼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新元信息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沈阳智慧云新元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天宸盛泰(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天津迪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华丰泽陆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方才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智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藏康馨药业有限公司、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影核(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长众所襄阳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珠海随变科技有限公司83家单位开具品名为“*现代服务*服务费”、“*现代服务*技术服务费”、“*现代服务*代理服务费”、“*现代服务*咨询服务费”、“*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62份,发票代码037021900104,发票号码11272856-11272865、12486951-12486990、13872906-13872915、17189846-17189875、17220951-17220990、17324289-17324318、18173076-18173085、18781916-18781935、18781937-18781955、19467401-19467440、20523778-20523817、20616126-20616160、24121936-24121970、25743206-25743245、28240971-28241010、30212461-30212480、30253231-30253241、30253248-30253290、30820436-30820495、34111751-34111810、34376361-34376420、39086706-39086765、40627586-40627594,金额合计69518259.94元,税额合计4171094.47元,价税合计73689354.41元,对上述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北京博才智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上述83家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62份,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69518259.94元,税额合计4171094.47元,价税合计73689354.41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对你单位处理决定发生变更,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1年12月3日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1522号)收回并作废。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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