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秦朝法治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文史典 2023-02-12 14:23:42

秦朝是第一个统一的国家,其中法制在统一过程中,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用历史的眼光看,这种作用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通过法治、依法治国,秦朝得以在军事、法制等领域取得了快速的进步,从而壮大后吞并六国,实现了中国历史中第一次的大一统。

秦朝的很多法制思想,至今影响着今天的法律思维,比如法不阿贵,就是其中的一条,在这个思想的制约下,每个人都可以实现法律层面上的平等。

不过,如同硬币的两面,秦朝的法律也有一定的不足和时代的局限性。秦朝法律的不足在于,很可能沦为君王的统治工具,而处于底层的现实民众,在法律的绝对权威面前,会受到专制和律法的不公对待。

法律在理论上是人人平等,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往往缺乏对底层人民的保护,以及对民生的深层考虑,底层民众很容易沦为法律或制度的牺牲品,从而被边缘化。相对法律,民生也是治国中一项举足轻重的议题。

秦朝重视律法,重心倾斜之后,民生治理和道德提升方面就相对薄弱,这种利与弊给后世法治建设提供了不错的参考和借鉴。

古代中国往往以礼仪为主,忽视法律,人们很少有法律意识,做事都是遵循人情和关系。秦朝建立后,建立了第一个法律国家,在国家建设和人才治理上奉行法家的思想,不过由于律法非常残酷,也为秦朝带来了隐患。中国自古就是官逼民反,秦朝末年,陈胜吴广的农民起义也是由于不满法律的苛刻,当生存无法继续,势必造成民众的揭竿起义。

大秦帝国刚建立时,气势恢宏,但短短两代君王之后,就走向了毁灭,综合观之,说明上层当权者对法律认识不足,在法律的实践和应用上并没有形成体系和科学的制度,说白了,就是不了解国情,不重视民心。

人性需要律法来约束,但前提是保证人的生存权不被侵犯,一旦人民连饭都吃不上,民不聊生,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秦朝的律法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论功行赏,削弱世袭制,普通民众也能获得成功或封赏。

秦国灭六国之前,为了发展军事,提倡论功行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奖罚体系,无论身份卑贱高低,只要立功都可以得到赏赐。而商鞅变法中,他认为世袭制弊端很多,要求废除,尤其是在官吏的任免方面,虽然遭到很多大臣们的反对,但世袭制确实得到了一定的削弱。

诸子百家时期,儒家注重人治,提倡人的修为和入世作为,而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认为治理上要从高层入手,也就是拥有一定权力的官吏入手。官吏不治理,贪腐就无法避免,因此秦朝建立时,对官吏的治理要求很严格,一旦官吏犯法,会被处以很重的刑罚。

秦朝时,出现过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官吏没有叛乱,百姓叛乱了,这跟严酷的官吏治理不无关系。

第二,要求律法公开和公正,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条文,从制定到执行,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

商鞅变法时,沿用了法家的明文规定,他要求律法的文书要公开公正,让普通民众也熟悉律法,这样就保证了底层民众在权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另外,他要求官吏不能徇私枉法,如果只反映贵族阶层的利益,枉顾普通百姓的利益,这种法律就有失公正,就不是公法。

秦朝之前,人们做事都听从君王的,但有了律法,所有人都要遵从律法,即便是君王,也不能无视律法,不能践踏法律任意妄为。

这就意味着,至高无上的皇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约束和监督,而权力受到约束和监督,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在秦朝的法治思想的统领下,人们有了法律意识,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可悲的是,商鞅创立重刑,最后也死于重刑。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法治代替礼治,以刑去刑。

西周时期,统治者提倡礼仪治理,没有成文的法律,而在赏罚方面,也是不罚上层,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对于大夫级别的官员,是没有约束作用的,这种法律没有平等性,形同虚设。

至秦朝,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即便是太子犯了法,也要受到惩罚。通过法律平等的执行,限制了君王和大臣的权力,从律法层面防止了人性中不好的事物。商鞅的变法,提出了无论亲疏贵贱法律面前都一样的进步思想,这符合当时的变法要求,是时代的必然产物。

第四,用重刑威慑贪腐和犯罪,让人们不敢犯法,从外在约束人性中的恶。

为了杜绝犯罪,秦朝制定了一系列律法,来约束人的行为。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往往很轻的罪,但执行起来却很重。在重刑的威慑下以及国家权力机器的压制下,罪犯不敢轻易肆意妄为。

虽然这种重刑受到了儒家人文思想者的诟病,认为对人的身体摧残过度,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重刑的执行确实达到了降低犯罪率的目的。法家所提出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等思想,虽然带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瑕疵,但在当时,却有着很大的进步性。

不过,法家的法制治理也有不多不足,比如没能做到照顾民生,没有考虑到以人为本。法律的对象是人,如果这两点考量不到或考虑不周,势必会影响到民众的基本权益。

法治治理,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而制定法律时,要考虑到民众的实际情况,不能照本宣科,一味地严苛。法律不能随意制定,也不能凭空而生。针对时代的情况,不因循守旧,不僵硬僵化,才能让法治更持久。

民心是制定法律时最主要的核心,是最重要的考量,立法要围绕者民众的利益或生存的权力,另外还要知道民众是否能真正做到。如果民众们都饥不果腹,吃不饱穿不暖,那严苛的律法可能就成了压倒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面对这样的律法,他们也不会遵守。

除了以上这点,秦朝的法制思维在起初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秦朝后期,法律过于严苛,加上只有法治,没有德治和素养的提升,国家的治理自然就会从外部瓦解。

法律的出发点是约束人的犯罪行为,而在这方面,道德建设更为关键和管用,因为法律仅仅是从外部来约束,而道德是从内在,让人心甘情愿地不想犯法,不能犯法。

法律并非万能,人性和人始终有着不足和缺点,所以法治要和德治共同进行。这就好比人需要两条腿走路,缺一不可。

法治的手段是刑罚和赏赐,但秦朝一直是注重刑罚,忽视赏赐,忽视内在的德治,这就为后来的灭亡埋下了隐患,毕竟法律最后面对的还是活生生的人,重罚不赏,早晚出问题。

秦朝的法家提出缘法而治,什么意思呢?就是用法律干预生活,规范人的行为,将法律作为治国之本。比如商鞅提出的法必明、令必行思想,就是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

表面看,这种律法很平等,但实际情况却是,君王和贵族特权阶层,依然可以通过漏洞,把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一旦沦为君王的个人工具,法律也就丧失了其意义和作用。

秦朝时,国家的整体非常强大,但到具体的个人,就无法言说了,所以从长远看,秦朝实行的是民弱国强的思想。当权者认为应该削弱民众的权益,加强国家的威权,这样才能有利于统治和管理。岂不知,这样做的弊端很多,当民众无法活下去,他们势必会反抗,这是人性的必然。

秦始皇为何要执行法家的思想,而非其他流派的思想呢?究其原因,跟法家注重外在的法律制约有关。法家认为人性趋利避害,人活着就是追逐名利,所谓的道德或德性,常人无法达到。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法律成为巩固皇权、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工具,如果能用法律让民众服从,不再多事,这种制度在统治者眼里,肯定要大力推行。

结语

法不阿贵,立法准确全面,司法公平公正,这些法律思想的提出,对于当时具有极大地进步,为中国的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且法家摒弃了神权思想以及儒家的人治思想,从外在建立了一套约束犯罪的体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秦朝的法律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超越那个时代,另外,只顾重罚、忽视民生民权、忽视德治、做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些也成为制约秦朝法律无法走的更远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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