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的法律框架下,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未明确支持向第三者追究精神损失的责任。这一现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倘若仅仅是插足婚姻生活的第三者,且未达到重婚或者长期同居的情形,那么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乃至要求其给予精神赔偿,着实面临诸多困难。
我国现行法律,例如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民法典》,的确未将单纯的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行为视作可索赔的法定事由。这一规定背后有着深层次的考量。此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更多地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无过错方通常情况下只能向婚姻中的过错方,即自己的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而难以将矛头指向第三者。

比如,依据《民法典》第 1091 条的明确规定,如果配偶存在以下一系列行为从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才有权利主张损害赔偿,这里涵盖了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一为重婚;其二是与他人同居;其三是家庭暴力;其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请求的赔偿金额并非随意确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敲定,如过错的程度、行为所采取的方式、造成的后果等等。
在实际案例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情况。例如,当配偶与第三者长期同居或者重婚时,可能会支持较高的赔偿额度,实际案例中,支持赔偿金从 1 万元到 5 万元不等的情况都有所出现。然而,对于普通的婚外情,比如单纯的一夜情、短期出轨等情形,则难以主张相应的赔偿。
但是,任何事情都并非是绝对的。第三者插足往往是有其动机的,有时候其目的是为了上演如同古代宫廷中争夺后位一般的“宫闱之变”,企图上位成为正宫娘娘。正是出于这样的动机,所以他们会有一些超越常规的出格行为。

若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了对无过错方人身权益的侵害,诸如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并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那么无过错方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 1183 条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倘若第三者长期进行骚扰、公开传播隐私,从而致使受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此时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
虽然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的道路过于艰难,然而涉及到第三者财产赠与的情况,则可以依法追回。比如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过错方能够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例如,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都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属于财产纠纷的范畴,与精神损害赔偿并无直接关联。

若第三者与配偶的行为实在过分,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么就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从而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以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需要明确的是,此属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在性质上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因而,我们必须清晰地明白,法律仅仅介入那些严重破坏婚姻的行为,例如重婚、同居等。而对于那些复杂的情感纠葛,仍然需要通过道德的约束或者双方的协商来解决。这不仅反映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的审慎态度,也凸显了道德在调整人际关系和社会规范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