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先生在《鹿鼎记》中提到:“为人不可恃强凌弱,须知强中自有强中手。”
在现实生活里,当物业妄图以断水电这种恶劣手段来压制业主时,业主手中的法律武器就是那 “强中手”,足以让物业的无赖行径无所遁形。
物业断水断电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从合同主体来看,水电供应合同是业主与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物业仅负责代收费用,根本无权停水停电。
从侵权责任角度看,这种行为侵害了业主的用益物权,构成过错责任,物业需赔偿业主实际损失。例如济南某物业服务人与房业主孙某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约定若拖欠物业费,物业必要时可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孙某将房屋转租给韩某后,韩某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便对房屋停水。
孙某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人赔偿停水造成的经营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因拖欠物业费采取停水措施并无合法依据,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物业服务人赔偿停水所致经营损失,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同时,这也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建了行政监管处罚的体系,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物业处以罚款。
例如青岛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案件。该物业公司在琴岛东路与泰安路交叉口东南 60 米的明星国际花园 C 区,为催收物业服务费用,采取了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甚至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恶劣手段。违反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 的规定。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对其作出罚款 1 万元的处罚决定。
当然,司法判决也会支持业主。例如广州荔湾区法院的 “前业主欠费案” 极具典型意义。

蔡先生购买二手房后,物业以未办理收楼手续、前业主欠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装修报备,还擅自停水电。
即便欠费是前业主的问题,物业也不能将缴费与否作为办理供水、供电等的前置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恢复水电并配合蔡先生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现实中仍有一些物业公司肆意侵犯业主权利,动辄停水停电。面对这种情况,业主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固化证据,拍摄电表水表停转视频、留存书面通知、保存通话录音等,还可通过政务 APP 查询水电费缴纳状态,构建电子证据链。
其次要多路维权,一方面向房管局或上级政府行政投诉,要求对物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另一方面通过移动微法院在线立案起诉,按照当地日工资标准主张每日损失。
此外,业主自身也要冷静应对,购置带时间戳功能的监控设备,借助社区居委会申请临时水电接口,保留住宿单据索赔,在业主群发起 “证据接力” 收集物业违法证据。

很多时候,物业也是一直在玩挑战业主的底线的游戏,一步步打压业主。很多业主面对物业的各类违法行为,总是选择默默忍受,主打一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所以,物业公司才能高举所谓“公共利益、集体权利”的大旗,利用中国人传统的自私劣根性,肆意妄为、屡屡得逞。
历史证明,这种漠视最终会导致所有业主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包括漠视甚至讨好物业公司期待获取一丝丝好处的业主。
业主们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那些自恃强权的物业公司在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中摔得粉身碎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