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小区商铺租赁户与物业管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商铺租赁户因无故断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00余元。
案情:
2019年3月5日,南川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协议》,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事宜,委托管理期限至2023年8月31日。
张某租用该小区门面用于经营工作室,在经营过程中,张某与物业管理公司因缴纳物管费、电费等问题发生争议,物业管理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开始对张某所租赁的门面停电至同年12月28日,导致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张某于2021年1月26日向南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恢复供电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物业管理公司在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已恢复了对张某租赁门面的正常供用电,张某要求排除的妨害情形已经消失,故对其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对张某所经营的门面进行断电,属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对于因停电所导致的直接损失情况,张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庭在对张某提交的各项证据进行必要性、关联性以及损失产生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依法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张某停电期间门面租金损失1500余元。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无权中断业主和使用人的正常用水、用电、应擅自断水、断电对业主和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在账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恢复了对张某阻力门面的正常供用电。张某要求排除妨害的情形已经消失,对其诉讼要求不予以支持,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对张某所经营的门面进行断电,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