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位男子在小区内开了个便民蔬菜店,本就是小本买卖,没想到还有人从中进行偷窃,一查看监控竟是一位大妈所为,并且大妈还是惯犯,男子还对此进行提醒,结果无果,男子决定对此进行曝光。
在杭州的繁华城区,张先生经营着一家小小的便民蔬菜店。店面的租金高昂,但张先生一年下来也能养活自己和家人。每天一大早,天还没亮,张先生就需要赶往蔬菜批发市场进行备货,准备一天所需要进行售卖的蔬菜。
待到天蒙蒙亮,他便开始把新进的蔬菜分类摆在货架上,供进店的顾客自由选购。
就这一日复一日的辛勤工作,也让张先生赚取的仅仅是微薄的利润,虽然很累,但是也是利民的事情,他也就依然坚守着这份事业,只为了服务好每一个需要的顾客。
然而,最近发生的一件事情,让张先生感到分外生气和无奈。张先生每次总感觉蒜少了些,原来,他摆在店门口出售的大蒜被人偷了,并且不止一次了。
虽然每次被偷走的大蒜数量不多,但这种行为毕竟是不道德的,而且也确实给张先生带来了实际的损失。
这让张先生非常的苦恼,便想着找到此人,进行警告,通过查看店里的监控视频,张先生发现,这个小偷竟然是一个每天都从他店门口路过的老大妈。
她每天都顺手牵羊,摸走几头大蒜。这让张先生感到非常气愤,但他同时也感到很无奈。虽然这位老大妈的行为给他带来了困扰和损失,但她看起来又是那么的无辜和无助,心中又产生了怜悯之心。
于是在思考再三后,决定先不直接和老大妈讲,这样也对老大妈不好,毕竟人老了面子还是要的,于是张先生决定给这位老大妈一个提醒。
他在一张小纸片上写下了“你真不要脸,连续两天偷了我的心血”的字样,然后把这张卡片放在了蒜堆上。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老大妈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够收敛自己的行为。
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张先生的善意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第三天,那位老大妈依然像以往一样从他店门口经过,又拿走了他的大蒜。
这一下让张先生感到非常失望和气愤。他开始怀疑这位老大妈是否真的认识字,是否真的明白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是这些疑虑都没有得到答案。
在这个过程中,老大妈的老伴也被张先生看到了。看到老人家满脸皱纹、步履蹒跚的样子,张先生也有些不忍心。
但他同时又想到,如果自己不采取行动,这种小偷小摸的行为可能还会继续下去。于是他决定采取行动,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说有人偷了他的东西。
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询问了张先生情况。张先生向民警说明了老大妈偷他的大蒜的情况,并且表示自己已经尝试过用文字提醒了对方,但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时,民警注意到一位老人家从张先生店前经过,立刻叫住了他。
在询问之下,老大爷对自己的老伴偷拿张先生大蒜的事情表示不知情。但当民警提到有监控视频时,张先生便拿出了自己的手机,调出了监控视频。果然,监控显示老大妈在偷拿大蒜时,老大爷就在旁边,并且看到了整个过程。
看到这一幕后,老大爷也很惊讶。毕竟证据在眼前,无法进行耍赖,他表示自己会告诉自己的老伴不会让她这样干了,并愿意赔偿损失。
为此有的人就说了,张先生太小气了,大妈每天拿的蒜值几个钱啊,你就当送大妈的不行嘛?
也有人反驳到,如果你站在张先生的角度就可能不怎么说了,乐意给和偷毕竟两回事。
虽然很少,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一个人这样做可能会带动更多的人去这样做,这样的不良之风应当及时纠正,毕竟张先生做的也是小本买卖,钱再少也是辛苦所得。
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大妈的行为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这个事件中,老大妈偷窃了张先生的大蒜,符合盗窃罪的定义,虽然说蒜在价值上值不了多少钱,但是大妈的行为可以用非法占有进行判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这个故事中,老大妈因为偷窃张先生的大蒜,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这就是当下法治生态最真实的写照,连不能偷东西这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都要写张提示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这叫顺手牵羊,是该老妇的习惯动作,估计年轻时就是个爱占小便宜的,甚至是个“三只手”。
为老不尊,令人无语
两年内盗窃3次的,构成盗窃罪,一般都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并且不是以盗窃的金额大小来决定是否构成盗窃罪。
我记得法律规定多次偷窃算犯罪吧,不论偷窃的价值多少。
短期连续盗窃三次及以上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告它!
说人家小气的也不见得有多大方 人家摆摊是为了养家糊口 不是搞慈善 扶贫[抠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