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大爷把440万房子赠予女儿,约定有生之年自己居住

法海探案 2024-11-08 18:11:54

大爷与女儿约定,将440万房产赠予女儿,但让自己住到老。2个月后,女儿突然卖掉了房子。老人惊了,好在他留了一手,直接把女儿告上法庭,判决结果出来了,大快人心。

01案情回顾

王大爷,70多岁了,想把自己住的这套房子,100平的小三居,过户到女儿茉莉名下。

一方面呢,是以防万一,毕竟他年纪也大了,生怕自己有个突发事故,财产没处理好,给女儿留下麻烦。另一方面呢,就这么一个独生女儿,王大爷私心想着女儿女婿能搬过来跟他一起住,这样他的晚年生活也能热闹点。

于是,王大爷就跟女儿茉莉商量:“茉莉,房子我想过到你名下,但是我们说好了,我活着的时候,要一直住在这里,好的伐?”

茉莉当然一口就答应了,这是自己亲爹,就是没房子,自己也会好好孝敬他的,何况父亲还大手笔直接给了一套房。于是,王大爷和茉莉签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房子无偿赠与茉莉,但是王大爷有生之年都可以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可是好景不长,王大爷认识了一个女朋友,陷入爱河的王大爷,恨不得对女朋友掏心掏肺,不但花钱给女友买衣服、买黄金,还要跟女友结婚。茉莉不高兴了,她觉得父亲晚节不保了,这么大年纪了,还搞什么情情爱爱的,那个女的比他小十多岁,显然是奔着钱来的。

可是父亲陷入爱河,一句话也听不进去,说女友不图他什么,他们是真心相爱的,希望茉莉能支持他。茉莉直接破防了,反问父亲:“那她图你什么,图你岁数大?图你不洗澡?她就是图你的钱,图你的房。”这话太扎心,王大爷也恼了,直接把女儿赶出家门,俩人不欢而散。

茉莉回去后越想越不放心,干脆瞒着老父亲把房子挂出去了,想着卖了这套房,再去买套大一点的,全家人都搬过去住。

纸包不住火,王大爷很快发现了这事,找到茉莉询问:“这房子你要卖?”

茉莉很坦荡:“嗯,卖了,有人开价440万,我在昆山那边看中个300多的别墅,上下3层,到时候我们全家都搬过去住,三世同堂,其乐融融,还能剩下100多万呢。”

王大爷听了这话,没吱声,心里却有了个疯狂的决定。

第二天就去了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异议登记。这样一来,即便茉莉和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房子也没法过户。

这还不算完,王大爷一纸诉状把茉莉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之前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02 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663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受赠人拒绝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赠与人有权利撤销赠与。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一点,赠与人的撤销权,不是无限期的,应当在他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要是超过了一年,就默认赠与人放弃该项权利。

本案中,王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由正是基于此。王大爷认为,自己跟茉莉,约定了他在这套房子中养老,现在女儿要卖掉房产,显然是违反了他们之间的约定。所以,他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大爷的诉求主张符合《民法典》第661条之规定,女儿买卖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663条第三款。故支持王大爷的诉求主张,依法判决撤销王大爷和茉莉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茉莉应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到王大爷名下。

03 案件结语

对此判决,很多人议论纷纷。

有人说王大爷老当益壮,做事精明,有头脑,知道提前签订协议保护自己权益,不然女儿卖了房,自己没地方住,到时候哭都没地方去了。

还有人说,茉莉不考虑父亲的感受,吃相太难看,父亲都把房子留给她了,只是要求永久居住,她完全可以等到父亲百年之后再处理房产,结果偏偏等不及,最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当然,也有人说,王大爷老糊涂了,七老八十了,女儿也孝顺,还搞什么情情爱爱的,以后很可能被骗钱骗房的。

其实,我觉得父女没有隔夜仇,不管有啥事,说开了就好,何苦要撕破脸皮,闹上法庭呢?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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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探案

简介:学习法律,洞悉人性,感悟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