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遭遇诈骗后不报警,可以直接起诉卡主要求民事赔偿吗?

树欲静刘艳 2025-03-14 19:30:44

被害人遭遇电信诈骗后,并为选择报警,而是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卡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法院怎么认定?

【基本案情】

许某自认其通过百度广告点击链接跳转到“中粮集团”的网站(该网页现在已无法正常登录),平台内有专门讲解投资橄榄油相关事项。

2023年3月11日,许某向该平台充值70,000元进行投资,但该平台客服称钱款并未到达平台账户内,该款同日流向郭某邮政储蓄银行卡。许某自认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郭某自认其因贷款需要将银行卡交付案外人使用刷流水。2023年3月17日,郭某因此行为被刑事拘留;2023年4月21日,郭某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经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并于同日被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后经法院向公安局调查,该局×派出所于2024年12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郭某系该局办理的“杨某被骗案”的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许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郭某赔偿许某财产损失7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608.7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止),共计72,608.7元(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

郭某辩称,他也是受害者,已经受到了惩罚,并且没有收到许某的钱,也没有从中获利。不应该向许某赔偿,并且该银行卡是否接受过该笔转账也不清楚。

【按例说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某应否向许某承担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故要确定郭某应否向许某承担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明确许某是否存在财产损害的事实、郭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及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许某、郭某之间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许某的款项转入郭某账户后,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挽回其损失,目前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许某的转账行为系被诈骗受害,且该损失无法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挽回。

此外,郭某将其名下银行卡交付给案外人使用的行为,并未认定为向违法犯罪人员提供帮助,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尚在侦办中,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亦无法认定,侵权事实尚未明确,应待相关事实确定后,许某就诉讼风险形成明确的认知,再另行主张权利。

为节约诉讼资源,提升诉讼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结,本案诉讼应当按照驳回许某的起诉处理为宜。

综上,对于许某主张郭某向其赔偿财产损失7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某的起诉。

【小编有话】

本案存在三个关键点:其一,被害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挽回其损失;其二,卡主是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尚在侦办中,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亦无法认定;其三,目前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卡主的转账行为系被诈骗受害,且与被害人的损失相关。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及联系方式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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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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