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满物业停车收费,故意堵车库门,法院判了!

物业之友 2024-05-13 17:56:57

对物业公司停车收费不满,他竟将车辆长时间停放,在地下车库入口,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朱某因不满物业公司停车收费,多次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出入口。2022年7月20日,朱某将车辆停放地下车库入口处近30分钟,经公安机关协调,朱某将车从地下车库出入口处退至坡道停放。7月29日,朱某又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出入口,经公安机关处警后朱某将车辆移开。

9月14日上午9点左右,朱某又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入口处,人离开。物业公司多次拨打移车电话未果后,于当日下午3点左右,联系拖车公司移车。朱某认为物业公司移车导致其车辆损坏,将车辆送往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检测后,又将车辆拖至地下车库入口栏杆处停放近10天,因车辆停放位置妨碍其他车辆正常出行,物业公司再次联系拖车公司将车辆拖移至该公寓楼附近广场处。两次移车,物业公司共支付拖车费700元。

朱某以物业公司移车导致其车辆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等5万余元。

法院判决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朱某与物业公司因停车收费问题发生纠纷后,朱某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多次将车辆长期停放在地下车库出入口,该行为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的规定,侵犯了物业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及对地下车库的经营权,不具有合法性。公安机关已告知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然而朱某不听劝阻,仍然于9月14日将车辆长时间停放在地下停车库入口处,该行为显然不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在多次拨打移车电话未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行使对地下车库正常管理职责,委托专业移车公司移车的自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存在侵害朱某财产权益的故意。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朱某应承担移车费700元。

法官提醒

如果业主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通过私利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私利救济无法实现时,应寻求合法的救济途径,不应将自身权益凌驾于公共秩序、他人利益之上。法官提醒,维权有边界,不可为所欲为,更莫让维权变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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