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小红在小区内骑电动车载三个子女,不慎碾压到小区松动的地砖,电动车翻倒在地,致使其女儿、儿子摔下受伤。
小红以物业公司没有维护好小区道路安全为由要求赔偿,物业公司则以电动车乘坐人三人均未佩戴头盔,事发地有小区限速5公里的标志,而事发时电动车的时速为25公里为由拒绝赔偿。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王新凯律师表示:
物业公司与小红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业主提供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等服务,并对其管理的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维护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内松动地砖采取相应措施,亦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存在相应的过错,且小红系因碾压到小区松动的地砖导致电动车翻倒在地,其女儿、儿子摔下受伤的损害结果与地砖松动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对小红及其子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抗辩的事发时电动车超载、乘坐人未佩戴头盔、超速等理由均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但小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小红的超载、超速等行为对自身及子女的安全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小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服务,且《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即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业主也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纪守法,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反映,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45到相关行政部门或到消委会进行投诉,对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协商调解;或是向法院进行起诉,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
业主在维权的时候,还应注意保留和提交与损害相关的证据,例如本案中松动瓷砖的位置(是否位于小区公共区域必经道路),发生事故时物业公司是否采取了相关措施、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此前是否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进行过相关问题反馈等证据,并且应保留事故所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门诊挂号费单据、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鉴定费单据、鉴定报告、病例资料等。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