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毛某都是某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 共用一个屋顶。赵某住顶楼第18层,謀住中间第9层。这栋楼房已建成多年,顶楼出现了漏水的情况,且已经渗漏到赵某家的屋里。为此,赵某及时报告了相关情况并申请进行维修,后经过所在地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维修由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和业主出资共同完成,费用按照比例分摊。确定上述方案后,经赵某所在的楼栋的业主参与表决, 36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上述维修方案及支付分摊费用。毛某对此提出异议,声称顶楼跟自己无关,不愿意分摊维修费用。后来赵某垫付了相关费用进行维修之后,将毛某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毛谋按照其房屋面积106 m? ,向赵某支付分摊的维修费用2120兀。
法院为何会判决毛某承担费用呢?
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会发生管理、养护、修缮、更新、经营收益|等情况,这其中既存在费用支出的问题,也存在着收益分配的问题。那么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这些相关问题,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定来处理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做出了如下规定一一
1、约定优先原则。业主对于共有部位享有的收益分配权以及承担的费用分摊义务,直接来源于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状态下的共有权。业主有权通过约定对共有部分费用分摊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处分,只要业主可以自己商好形成约定,那就按照约定处理,法律不加以干涉,这是因为民法典是私法,强调自愿原则和尊重公民的意思自治。
2、对于业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民法典规定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数额。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越大,其所享有的收益就越大,其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分摊义务也就越大;反之,则就越小。另外,不管业主是否实际居住在小区,业主都有享有分配收益的权利和承担分摊费用的义务。而且,即使某个业主声称放弃分配收益的权利,也仍然要承担分摊费用的义务。
涉及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