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1日,某物业公司(甲方)、张某(乙方)签订《xx城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涉转让标的为甲方投资开发的xx城地下车位使用权,所购车位为地下第二层。转让后乙方仅拥有该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使用权年限自2016年7月21日(合同日)起至2073年9月12日止(土地期限日),转让总价为7万元。
2015年6月19日,牛某(甲方)、杨某(乙方)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购置的xx城地下车位现已同意租给乙方使用。租车位限期为12个月,即自2015年6月20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租金为每月600元(含车位管理费50元),总额为7200元整。乙方征得甲方同意12月一付车位租金,甲方于付款当日将车位交付乙方使用,乙方不得将该车位转租。被告杨某庭审中表示2015年租金7200元,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牛某,被告杨某分别于2016年6月9日、2017年7月7日通过支付宝向牛某转账支付7200元、6000元车位费。
原告张某于2018年3月左右,回xx城居住,并发现车位被人占用,经过沟通,被告杨某即不再使用涉案车位。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车位使用权人为原告,杨某未经其许可,占用其车位,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涉案车位,杨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杨某陈述,其应出租人的要求,一个月左右更换一个停车位置,这种频繁更换车位的异常情形,杨某应当意识到出租车位可能存在权利异常,但其仍然继续使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杨某实际使用涉案车位的时间,其主张不超过一个月,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具体使用时间,故本院仅支持杨某支付原告一个月的车位租金600元。
法律解析
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例启示
对于小区内已经出售但长期空闲的车位, 物业或者工作人员未经业主同意出租给他人,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租户在交易过程中对物业的反常行为或不符合行业管理的现象,也同样应保持审慎注意的态度,否则很有可能承担意料之外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