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互联 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系出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 且法院公开文书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文书及必须隐去的信息。但是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 物业公司作为当事人在业主群公开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判决书,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案例
王某系槐荫区某小区业主, 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拟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将物业公司素质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物业公司辩称,发布判决文书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视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为隐蔽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王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物业公司拟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王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主张物业公司的该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要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徐振华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本案中,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王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物业公司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王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法官提醒 物业纠纷中,如果生效裁判文中已经判决欠缴物业费的业主缴纳费用,业主仍然不交费,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公开,在公告栏张贴判决文书的做法,即使不构成侵权,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容易假话矛盾。面对此情况,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