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通过在公海母船上装载相关货物并投入入境的行为,在刑事法律上可能涉及到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同时此类行为往往属于走私行为中的绕关走私。实务中,通过公海入境的绕关走私案件相对较少,此类案件往往存在取证困难、涉税计算复杂等特点。
近期笔者在省外办理了几起涉及到船长绕关走私的相关案件,在进行辩护时笔者亦积极探讨类似案件的共性问题,并进行总结分析,现特撰写此文,浅谈涉及到船长绕关走私案件的部分罪轻辩护观点。对于此类案件的无罪辩护策略等,笔者会在其他文案上进行分析,本案仅探讨罪轻辩护下如何通过各项问题尽可能获得较轻判决。
一、什么是绕关走私以及其特点
绕关走私一般是指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在没有设立海关或者边境检查站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具体到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行为体现为如在边境将相关货物运送入境,或常见的过关时携带应缴纳税款的货物而不申报等。绕关走私行为在我国沿海地区常年高发,从以往较多的成品油,到近年来的三文鱼、白糖等,相关部门对绕关走私的打击亦从未停止。如2019年5月29日,上海海关开展的“申缉1906”打击绕关走私专项行动中,便打击了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进口白糖的走私团伙和1个专门从事走私货物分销的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0余名,现场查获走私工具船只5艘、走私白糖2800余吨,查扣走私赃款现金800余万元。
尽管绕关走私、报关走私、武装走私等均可被例如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范畴中,但在实践里面,不同类型的走私案件具有各自特点,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时亦会因各类走私而着重不同的辩护观点。
笔者认为,绕关走私具有如下在辩护上可以考虑的特点:
1.责任划分不明
完成一项绕关走私案件需要多人进行不同分工、配合。从团伙分工而言,可以分为境外母船人员、运输入境人员、境内分销人员等;以运输入境人员进行细致划分,又可分为如船只实际控制人、船长、船员等人员。
笔者认为,简单根据工作职责并不能清晰反映案件中不同人员的罪责大小,如实务中不乏船长受到欺瞒而被卷入到走私案件中,或船员并不清楚工作的具体内容而涉案等。
2.取证较为困难
与报关走私案件不同,由于绕关走私案件可以说无任何流转的电子或纸质文件,因此在绕关走私案件中对涉案货物数量价值等涉及到计税问题的证据收集上往往存在一定困难。
笔者认为,由于涉及到绕关走私次数、数量的证据,直接与偷逃税额存在关联,因此对于如何核实上述数据的问题,应着重进行分析及考察,以免产生数额上的偏差。
3.涉案货物的价格鉴定问题
绕关走私案件中的货物可能为零散的、未认定品牌的货物,故对于此类物品往往存在一项涉及到价格鉴定的证据,证明货物的价值。
办案部门在确认价格时会先以实际成交价进行考虑,但由于在采购相关货物时的成交价格无法取证或较低,故随后存在较高可能会以价格鉴定的结果作为依据。
二、绕关走私相对于报关走私的辩护特点
在了解绕关走私的特点后,便可基于此情况,根据绕关走私案件的共性以及具体案情的特性制定辩护意见。笔者在办理几起绕关走私案件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归纳,并得出大部分绕关走私案件中可能存在一些辩护策略、观点。如前所述,本案下的观点均系基于罪轻辩护策略下,从船长角度出发进行分析。
1.关于船长角色人员在具体走私行为中的责任大小
笔者认为,对于船长而言,不应直接认定其为主犯或应予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实务中,同时应结合如下几个客观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考虑船长在整个行为中所了解的相关情况。
划分走私犯罪所起作用大小,应先行了解行为人对整个犯罪过程所获悉的情况。船长虽名义上对船只存在管理权力,但并不能当然得出其对整个行为具有决策、指挥的权力,实务中绕关走私案件船长并不具有控制船只航程、载货决定权的案件并不少数。故对于船长而言,应考察其是否对涉案航线业务拥有决策权力,从而确定其作用地位。
其次,考虑船长是否对航线获利等具有分配权力。
利润分配问题亦是考虑责任大小的关键。据笔者统计,船长在进行涉嫌绕关走私的行为时,可能获得三部分不同的利润:一系航线费用、二系用船费用、三系走私获利。因此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时,应注重费用不同所产生的对案件的影响:如不能因获得正常的航线及用船费用便认定所获得的利益系走私犯罪的非法所得。
同时笔者亦发现,部分绕关走私案件中船长往往持有股份,但却不能确定所谓的股份属于哪部分业务。笔者认为持有股份将可能被认定为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故若船长涉案,应积极对股份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股份的构成、有无文件证明以及是否获得分红等。
2.走私船次以及数量等问题
前述笔者已经提及到此问题的关键以及取证困难的问题,若对于绕关走私船次以及数量证明存在疑问,在辩护时应积极探讨此问题,毕竟若能够通过辩护减少涉案的走私次数,则意味着数量及随后的计税等均会获得一定程度降低。
由于绕关走私难以追查以往货物的去向,故在实践中往往通过其他方面的证据查实走私次数、数量。笔者在针对报关走私案件分析中,提出过单据相符的辩护观点,在绕关走私案件中亦能作为参考,即其他证据能否充分反映出一起走私事实。
在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刑事诉讼各项证据均可能成为证明走私船次的依据。从直接证据的角度看,可能会存在如持续交易下产生的各类转账费用;从间接证据的角度看,用工支出、卫星电话通联纪录亦需要予以关注。
关于次数辩护分析,笔者认为应对各次所存在的证据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如第一次、第二次分别有何证据,为何不同的证据能够证明同样的实行了走私行为的结论,并从中寻找突破点。
以上为笔者在办理多起船长作为被告人的绕关走私案件后的一些个人感悟。实际上在具体案件中,案情不同,还会有更多较为个性方面的辩护观点,当然此情况还需进行个案阅卷,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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