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进行走私犯罪的辩护与研究时,常会遇到关于单位较高职位的员工辩护的是问题。对于单位内较高职位的员工,其辩护难度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系若作无罪辩护,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与案件中的走私犯罪行为有关;二系若作罪轻辩护,则其责任划分与涉案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以及普通员工的区别又如何。由于此类人员并非走私犯罪的实际策划人、获利人,仅系因从事了某些相关行为而被卷入案件,故若无法作无罪辩护,则应从各方面寻找罪轻的理由,力求尽快尽可能轻地解决案件。
在相关案件中,常会有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从犯两项从轻辩护的选择,如何在案件中就量刑“降一档”以及在相对较大的数额中获得缓刑或更轻的处罚。
一、非单位实际控制人辩护所涉及的重点规定
在处理此类型案件前,应先行了解可能涉及的重点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非单位实际控制人但具有一定职位、实权,应关注如下重要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此法律规定明确了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的划分,同时亦就是否区分主从犯问题以及情形进行了说明,对于罪轻辩护中同时确认其他责任人员以及从犯均非常关键。
1.相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上述法条,对单位犯罪中各类责任人员作出了规定。一方面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下简称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职责以及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另一方面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在单位中职责的具体举例。除此两类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则是在单位工作且可能涉及案件,但由于作用较为轻微故不以犯罪嫌疑人论。
在考虑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区分,首要的便是依据上述法条进行分析,随后便进入主从犯划分的关键上。
2.主从犯如何划分以及其必要性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分别给予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实际上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实际上可以不区分主从犯,实务中亦有相当部分的案件由于能够在单位内划分责任主次,故便作出不区分主从犯的决定。
因此基于上述两项规定,辩护律师在为单位内的相关人员辩护时便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在确认其他责任人员身份的同时,还需要阐述区分主从犯的必要性,才能达到案件最轻的结果。
二、从直接责任人员到其他责任人员
前文提及到,本文针对的人员系在单位中具有一定职务,但非实际控制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具有一定职务的情况,相关人员可能在走私犯罪案件侦查之初便被认定为核心人物,在确定单位犯罪后进而成为直接责任人员。故笔者认为,为此类人员辩护时,首先考虑的便系如何确定其为其他责任人员。
1.权力划分
直接与间接的最主要区别便在于对单位经营权力的决策,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则体现为是否具有决定走私、如何走私的权力,若细分亦包括决定以何种方式走私以及低报、虚报的价目、名目等。直接责任人员当然具有上述权力,而其他责任人员的权力则可能仅体现在对单位经营的日常决策上,如对部分人员的任免、工资的发放等,所拥有的权力实际上系单位经营大方向下的二级权力,此时不能认为此类人员对单位有决策权,从而应纳入其他责任人员的角色地位中。
2.职责划分
在一个单位当中,不同部分有不同的职责,而一起走私犯罪案件中可能存在具体的报关行为、换单行为等与犯罪联系紧密的工作,但同时亦可能存在如提供支付方式、承担运输工作等不一定与走私犯罪存在较大联系的业务。后者因单位整体涉嫌走私犯罪故同时亦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笔者认为并不能单纯因后者个人/部门负责人为走私犯罪提供了某项必要环节便直接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而应结合其主观方面对相关行为的认知,以及客观上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分析,考察是否具有进入其他责任人员的空间。
3.其他方面的考虑
实务中的各类案件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权力及职责并不当然能够查清案件的事实情况,故笔者在辩护时,亦会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例如行为人是否具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相关工作经验,是否在相关行为中获得非法所得等情况,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针对性的分析。
三、分析划分主从犯的必要性
其他责任人员以及从犯二者结合下,才能达到案件最轻的效果。而基于上述法条的规定,主从犯的划分需要辩护人进行论证,才能提上认定的日程。笔者认为,可细致划分为如下三步:
1.确定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所起到的为次要责任
无论其他责任人员还是从犯,其共同的便系在各自的评价体系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因此罪轻辩护策略实际上系自一点延伸,达到两项效果。故笔者认为辩护时应先确认次要责任,明确相对较轻的作用、地位、情节,即便随后无法确认为从犯,亦能够先获得相对较好的结果。
2.阐明当事人与案中重点人员责任区别
随后便系当事人与本案重点人员之间的区别,明确责任上的差别和层次上的划分,从而达到同案犯之间作用大小存在差距的情况,并未随后进一步的分析论述铺垫。
3.提出具有区分主从犯必要性的原因
在确认存在责任大小的划分后,实际上已经达到了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区分,但此时仅能在量刑上存在一定差别,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此差别不足以让当事人获得更轻的量刑。
具体关于必要性的理由可聚焦到两方面:一方面系量刑区间,若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案件,此时对于实际控制人而言可能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具有其他责任人员情节的情况下,单位其他人员则可能被处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对于普通员工此量刑亦太重,故此时则需要从犯情节以进一步降低量刑;另一方面系案件中的责任划分层次问题,试想一起案件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部门负责人以及普通员工等三个甚至四个层次,故对于涉案人员而言,直接以及其他两个划分并不足以区分整个案件,故此时可引入从犯情节,进一步细化责任,以达到量刑适当。
以上即为笔者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关于单位人员辩护的想法及经验,实际上在具体案件中所需要考虑的情况更为复杂,此文所提供的想法仅系笼统的分析,在具体情形中仍需进一步细化才能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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