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云案例|擅自上传《梦华录》与《庆余年》视频构成侵权,法院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获赔1200万+

公证维权 2024-09-06 11:30:07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的迅猛崛起,视频剪辑拼接与未经授权搬运传播等行为日益猖獗,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创作品的版权,也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近期,备受关注的《梦华录》与《庆余年》两大热门电视剧的侵权案件相继宣判,其判决结果再次为版权保护敲响了警钟。

一、案情概述

腾讯公司拥有《梦华录》与《庆余年》两部热门视听作品的全面传播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相关法定权利。腾讯公司发现快手公司在其运营的平台(包括APP和网站等)上存在大量由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内容,且快手公司举办的“快手影视新热计划”,腾讯公司认为有诱导、鼓励用户上传影视作品的侵权视频嫌疑。在多次通知快手公司后,后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侵权视频的继续传播。为此,腾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快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其多个运营平台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腾讯公司还指控天极魅客公司因未充分履行审核责任,通过其平台继续分发快手极速版APP的行为,间接扩大了侵权视频的传播范围,故要求其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两案争议核心

1、快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快手公司的涉案行为均属于中立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范畴,未有证据证实快手公司有独立提供、与用户共同提供或教唆用户提供侵权视频的行为,故快手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共同侵权及教唆侵权。

但综合考虑权利人的通知情况、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热播性、整体侵权状态等因素,足以认定快手公司知晓其平台内整体大量侵权行为情形。在此情形下,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对平台内大量侵权行为进行治理。由于快手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止平台内大量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帮助侵权。

2、快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快手科技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腾讯公司的相关权益已经得到充分保障和救济,对其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宜再重复予以司法评判。

3、天极魅客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天极魅客公司被指未有效审核快手极速版APP的分发,其对网络用户利用快手极速版APP上传涉案侵权视频并无管控能力,且无证据表明该APP专用于侵权或主要用于分享侵权内容,故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三、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侵权认定,《梦华录》案维持300万元赔偿判决;《庆余年》案将赔偿数额从260万改判为482万,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一倍惩罚性赔偿金额共计964万。加上合理开支费用,两案合计判赔金额高达1275万元。

在本次案件中腾讯公司使用公证云的见证实录取证工具,对快手平台上大量的侵权视频进行证据保全,并通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出具电子数据公证存证证明及公证书,证明其侵权行为。这两个案件提醒我们要时刻关注版权保护问题,短视频平台需要建立健全的版权审核和监管机制,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公证云作为电子证据保全和法律服务工具,也将继续发挥技术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精准高效的取证工具和取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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