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京坤律师接待了一位当事人,他就遇到了这么个难题。在与征收方就补偿内容谈判过程中因为就补偿问题一直谈不拢,当事人提起了诉讼,征收方随即找到当事人就补偿的问题我们可以再进行商量,补偿决定先不作数,我们再启动谈判程序。法官也在边上做工作,撤诉了你们再好好谈。当事人就撤诉了,撤诉之后也确实重新谈了几次,但是均没有达到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征收方就申请执行了之前的决定,法院通过了申请进行了强制执行。这时被征收方陷入了被动。
撤诉是民告官案件之大忌
难题一、不能以原来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难题二、即使立案也会被驳回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糟糕的是,经过这么一系列操作之后,原来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就有效了,被征收方陷入被动。懂点法律的朋友都知道这个“诉”是不能随便撤的,因为在法律程序上,“撤诉”以后,就很难往前走了。
不要相信“撤诉”更能维护你的权利这种鬼话,都是忽悠当事人的。一旦撤诉就将面临无法再起诉的困境。你真的想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