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区黄田镇村民,为改善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居住条件,在本农村集体土地上有自建住房。
2019年4月,原贺州市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吴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当场向吴先生发出了《行政执法(处罚)调查通知书》。有关人员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严重损害了吴先生的经济利益,为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吴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李吏民主任律师团队代理案件。
京坤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件及接受委托,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强拆的行为存在明显违法性。指导吴先生以某市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本案中,吴先生在本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住宅,未按照规定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属于违法占地建设,并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占地农用地建房构成违法,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
吴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
庭审过程中,京坤律师指出,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等有关规定,某市自然资源局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但是强制拆除的决定及措施是由政府或者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作出及实施的,因此某市自然资源局不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适格主体,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权限。
同时,强制拆除必须先经过催告程序。某市自然资源局没有行政执行决定及执行资格,然而所有催告程序和强制执行决定均是某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和送达的,直接剥夺了吴先生的基本权利。
吴先生建设地块周边已全部建有房子,村委会及基层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缺失,无法对每户农村建房户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管理,农村大部分村民未经审批建房的现实,认定吴先生属于违法占地建房,明显不当。
某市自然资源局辩称,经某市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吴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因此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坤律师的观点,确认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