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的同级检察院的负责捕诉的部门。
(二)程序启动方式1.依职权审查
(1)捕诉部门审查
①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②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其他部门审查
①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②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者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③其他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2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2.依申请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3.依建议审查
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主要程序1.审查办法
(1)两查(一查由,二查身)
①一查由: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②二查身: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2)三听
①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②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③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四)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的依据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五)审查结果1.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①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②继续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③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
④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应当的情形除外(即上述四种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