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传广东一高中生迎娶初中生的视频,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政府查实,视频中的人员系贵屿镇凤新村卢某(男,17周岁,已退学)于一年多前与邻村庄某(女,13周岁,已休学)自由恋爱,因双方父母法制观念淡薄,于今年11月26日为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曾到民政部门申办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已对双方家长进行法治教育,责令其让女方回归原家庭,由其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在已经2020年的今天,居然还有那样的父母,给自己13岁的女儿办婚礼,实在是匪夷所思。
官方通报中“自由恋爱”四个字也特别扎眼,13岁的初中女孩,最多是个早恋的孩子,真能懂得何谓婚姻?
给13岁的孩子办婚礼,我不知道当地是不是真有那样的所谓“风俗”,但这显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能用“自由恋爱”四个字简单定性。
人当然有婚恋的自由,但又没有绝对的自由,比如未到婚龄拿不到结婚证,比如法定的近亲关系不许结婚。
在很多问题上,法律采取的是家长主义原则,也就是会像个家长一样,为了保护你的利益,限制你的一些自由,不让你干一些好像并不害人的事。
早婚这件事,就是被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你或许会辩解你很懂,但法律就是预设你不懂。所以在这件事上,人们并没有“自愿”的自由,也不可以“责任自负”。
“娃娃亲”可以说着玩,但真的要办婚礼,那就已经涉嫌违法了。违反的不只是婚姻法,而是刑法。
17岁高中生娶13岁初中生,之所以家长会同意举办婚礼,很可能因为已经发生过性关系,有“生米煮成熟饭”的无奈。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偶尔”,无论是否“插入”,无论是否自愿,无论情节是否“轻微”,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无论是否明知幼女不满14周岁,均构成强奸罪。
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考虑到学生初尝禁果的情形,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新闻中的男生已经17周岁,在刑法上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所以,仅仅由民政部门对家长进行法治教育,责令女方回归原家庭,肯定是不够的,警方应当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除了17岁的高中生可能涉嫌犯罪,给他们办婚礼的双方父母,同样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我这样说,可能很多人觉得不够人性。毕竟女孩同意了,人家也没害人,但是这样考虑问题是肤浅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性同意年龄,将低于14周岁女孩的性同意视为无效,是基于保护女孩的考虑,因为在并不真正懂得利害的时候,小女孩可能会因为年少懵懂无知,而受到终身无法弥补的伤害。
进一步说,当地所谓“童婚”风俗如果真的存在,固然因为法治观念淡薄;而法治观念之所以淡薄,更因为长期有法不依,违法没有惩处,犯罪没有追究。
普法不是嘴巴上说说就行的事,依法处理每一件个案,该处罚的处罚,该论罪的论罪,才是最好的普法。17岁高中生娶13岁初中生,应当依法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