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更新,鉴定报告错误百出,山东张建宁案二审何去何从?

舒圣祥律师 2024-03-31 11:27:55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涉税司法解释),明确了涉税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以及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等社会各界呼吁多年的热点问题。

对于备受关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这无疑大大限缩了虚开罪的适用范围,打击的对象仅限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定原则,有利于防止轻罪重判,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在所有涉税犯罪中,虚开罪占比高达80%以上,是民营企业涉税犯罪最主要的罪名。长期以来,因为对虚开罪保护法益认识不统一,对虚开内涵理解存在分歧,加之涉罪国家税款边界不明等,虚开罪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当大。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当事人被判刑期往往都很长。只要涉及虚开,很多企业家随之身陷囹圄,很多企业因此遭受灭顶之灾,也背离了党中央、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和改善营商环境的方针政策。

此前已被北京青年报、大河报、华夏时报、上海法治报、红星新闻、顶端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的山东山东企业家张建宁及其创办的昌邑新源热力公司、龙之源热力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张建宁在他的家乡潍坊市昌邑市投资建设了上述两家热力公司。2019年11月,张建宁等数名公司高管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几经变更侦查罪名,在张建宁等人被羁押3年多后,才于2022年11月,被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山东潍坊市中院开庭审理。当时,“企业家被关1300天潍坊中院仍久拖不审”曾引发舆论关注。虽有疫情为由,但拖延时间如此之久,确实不同寻常。潍坊中院此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判张建宁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张建宁及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将于4月2日9时在山东潍坊安丘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媒体报道,在一审判决书中,潍坊中院认为被告单位新源热力公司、龙之源热力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增经营成本、偷逃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862万余元税款,少缴了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破坏了增值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基于主观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收损失,因此判决两家被告单位以及张建宁等均构成虚开罪。

然而,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法学教授组成的专家团队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认为,被告单位新源热力公司等,虽然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被告公司已经将发票对应的增值税款支付给了开票企业,并由开票企业缴纳给了国家税务部门,被告单位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目的。被告单位即便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所抵扣的增值税款原本就是被告单位基于虚构交易多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此种抵扣行为不可能使国家增值税款蒙受损失,完全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性质和目的。

毋庸讳言,虚开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国家税款的行为。换说话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且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才能认定为虚开罪的既遂。此次“两高”涉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罪。也即,虚开罪保护的法益仅限国家税收,而不包括税收征管秩序等。对虚开罪保护法益不能再随意扩大解释,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的轻罪重判当休矣。

而要从根源上减少、防范涉税犯罪,固然要通过严厉打击使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惩处,促使市场主体不敢以身试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法审慎裁判。长远来看,更多还要立足于“治”,在制度上、监管上下功夫,做到完善制度与强化监管并重,“抓前端、治未病”,使得市场主体不能以身试法,否则将会直接影响到很多企业、很多个人、很多家庭的命运,也造成公检法资源的巨大耗损。

值得一提的是,山东张建宁案所有涉案发票是否已足额申报纳税,有没有给国家造成增值税款损失,或者有没有可能给国家造成增值税款损失,其实是不难梳理清楚的。司法机关如果没有相应专业能力,完全可以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此案是否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进行专业梳理。可怕的是,某些司法机关对于税收问题判断能力有限,对增值税流转机制理解不深,对涉税审计机构把关不严,却又倾向于基于过去经验盲目套用一些相对粗糙的判断标准,不做专业的研究,只做表面的定性,最后闹出了该案一审定罪最核心的鉴定报告错误百出、违法违规的丑闻。

经张建宁的家属和辩护律师投诉,山东省财政厅已正式书面答复认定:潍坊中院一审判决张建宁重罪的主要证据——由公安机关委托潍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鉴定报告,存在众多违法违现,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此前,深圳前海惠誉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邝敬之曾上网发布《关于敦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慎审计银鸽投资2019年财务报告的公开信》,直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上市公司控制人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合谋掩盖上市公司存在的巨额违规担保、巨额虚假贸易融资、操纵二级市场等严重违法行为。用劣迹斑斑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据,不只是对涉案企业和个人的不公,更是对神圣司法的公开亵渎。

山东张建宁案二审公开审理将何去何从,会否成为“两高”最新涉税司法解释出台后的虚开罪改判第一案,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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