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妥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与住宅活化利用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明确指出,需依法捍卫各类主体的正当权益,促进构建多方协作、互利共赢的积极态势。活化利用的主要参与者涵盖以下群体:
首要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确保农民宅基地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主经营、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对农村闲置宅基地与住宅进行活化利用。同时,提倡具备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与住宅实施统一活化利用。
其次是返乡人员。支持返乡人员利用自有及闲置住宅发展适宜的乡村产业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84号),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的农房院落开展农家乐等业务。在遵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民合作改造自住房。
再者是社会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感的企业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与住宅的活化利用工作。
关于鼓励闲置宅基地活化利用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提供资金奖励与补助。合理调配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与住宅活化利用的奖励与补助。
二是金融手段创新支持项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与住宅的活化利用项目。同时,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相关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社会资源项目的推广。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广农村闲置宅基地与住宅资源。
关于如何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的活化利用行为,需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明确规定,防止侵占耕地、过度开发、违规建设等行为,确保活化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与住宅来源合法、权属明确。
必须坚守法律与政策底线,不得非法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变相买卖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对于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等项目,需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尽快研究并推动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的市场准入便利化措施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