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若存在异议,我们拥有两种法律救济手段: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通常,面对这两种救济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自由选择其一,既可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针对部分行政行为的不满,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若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在法律上称为“复议前置”。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一共包含了5种前置情况:
第一种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二是处罚幅度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则为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简易程序允许一人执法,但要求当场送达处罚决定。
第二种是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二是确实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未得到履行,属于“不作为”违法。
第三种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
第四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第五种,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最后需强调的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互斥的。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申请行政复议且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则在复议期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反之,若已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