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协议遭违约,老百姓如何依法维权?

京坤拆迁律师 2025-02-21 09:56:49

行政协议不仅拥有合同的基本特质,还带有显著的行政特色。

一方面,行政协议的一方必然是行政机关,旨在推进公共利益。比如:公路建设、学校设立等公共利益项目需要征地。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有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调整或终止契约。但这种权力的运用并非无拘无束。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特定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判令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因此,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遵循法定流程。

行政机关违约的表现

1.不履行义务

公然不履行是常见且严重的违约形式。比如征收补偿协议中,行政机关有义务按时支付补偿款及提供安置房。然而,部分行政机关无故拖延补偿款支付,甚至拒绝提供安置房,导致行政相对人陷入困境,侵犯其合法权益。

2.擅自变更协议

行政协议的履行基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协商与诚信。若行政机关未经充分沟通擅自变更契约内容,违背了平等与诚信原则。契约签订时,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形成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破坏了这种共识,损害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3.以公共利益为借口

部分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解除契约,给相对人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如资金无法收回、设备费用损失,更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4.利用模糊条款

一些行政契约条款表述不清,利用老百姓不懂法的情况,行政机关事后对这些条款的解释损害相对人权益。这种行为利用相对人在专业知识和信息上的劣势,有失公正。

权益受损后要及时行动

遇到以上情形,京坤律师建议广大老百姓要及时依法维权,先礼后兵,沟通不成就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然不履行契约义务时,法院有权判令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并赔偿相对人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契约内容的行为,法院通常会确认违法并撤销变更决定,以保障相对人权益和司法公正。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需赔偿相对人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如已投入资金、设备购置费用及经营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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