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骑电动车,遭遇狗追撞树当场身亡,狗主人要担责吗?

发现之眼 2024-12-26 11:37:50

上海松江发生了一起悲剧性交通事故。一名男子骑着电动自行车在出行途中,因被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追赶,意外撞上路旁的一棵树,导致当场身亡。此事引发了广泛关注,尤其是该男子的家属随后将事故责任问题诉诸法庭,但最终法院判决狗主人仅需承担20%的责任,这一结果引起了众人的质疑。

具体事件经过显示,事故发生时,骑电动车的许某与其朋友徐某都各自带着一条宠物狗。两人将狗放在电动车的踏板上,显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固定措施。双方在骑行时,许某选择了加速超越徐某,导致徐某的狗因受到刺激跳下电动车,开始追赶许某的电动车。许某在发现狗追赶后,无暇顾及前方路况,而是频频回头查看,最终不慎撞上了路边的一棵树,造成了致命伤害。

事后交警经过调查,确认许某在撞击时车速达37公里每小时,属于超速行驶。许某的家属认为,徐某的狗若不追赶许某,他就不会遇上此等意外,因此尘归尘、土归土,狗主理应为此承担全责。但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动物管理人应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负责,但若能证明受害者的损害系因其重大过失于故意行为造成,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徐某对此则辩称,狗追赶许某并非意图伤害,并且狗的奔跑速度不可能追上许某,而事情的根本原因在于许某没有注意安全驾驶,并且超速行驶才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强调许某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对事故,各方在法律上的争议激烈。法院的判决依据在于,许某的遭遇是一场单车交通事故,因此只能通过确认狗主徐某的过错,并进一步判断其过错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决定责任。在《民法典》第1165条中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事故责任承担,不得不将双方的责任进行对比分析。

划分责任理应客观。从《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来看,涉及到骑电动车时,驾驶人不可进行包括牵引动物在内的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而徐某和许某在未对狗进行足够的固定时就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无疑都存在过错。在对事件的分析中,双方的过失行为构成了事故发生的基础。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的最终判决认为,许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作为电动车骑行者,许某本应保持谨慎,注意前方道路情况,而他在骑行过程中过于专注于观察后方的情况,未能关注到前方的障碍,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当地表现出驾驶疏忽。

其次,许某在事故发生时显然是以超出法律规定的速度行驶。这种超速行为不仅违法,也直接影响了碰撞的力度,是造成其悲剧的主要原因之一。

再次,许某正是因为超速并试图超越徐某的电动车,才造成了后续狗的追赶,所以在事故因果关系上,许某具有决定性影响。

最后,许某的家属未能有效证明宠物狗对其构成了直接威胁,因此其责任应相应减轻。

基于这些考量,法院最终裁决许某承担80%的事故责任,而狗主人徐某仅需承担20%的责任。这一判决引起了公众的热议,许多人对于双方在事故中的过失程度进行了讨论。

在法律判决之外,这起事故也带给人们深刻的思考。在日常生活中,安全意识的缺乏往往能够为个人和他人的生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鞭策着我们对出行安全的重视。面对意外情况,尤其是在骑行这种易受外界因素影响的交通工具上,更要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驾驶,避免一切潜在的风险。同时,养宠物的人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做好宠物的看护,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家庭的破裂,也让社会对于交通安全、动物管理等诸多问题引发了反思和讨论。我们每个人都有必要认真对待这类问题,未雨绸缪,提高自身的灵活应变能力与安全防护意识,这或许能使我们在日常出行中更安全、更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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