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男子因病去世无法定继承人遗留房产该归谁?法院判了

发现之眼 2024-11-28 11:22:53

一位病逝后未留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的人的遗产归属问题引发了争议。最近,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刘某是一位过了四十岁的独生子,一直未婚未育。他的父母老李和老刘分别在2013年和2015年去世。

在2022年2月,刘某因突发疾病在家中晕倒,被表姐小梅和表弟小波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在刘某住院期间,小梅和小波承担了医疗费用等费用。

居委会在2022年3月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证实,刘某的父母已经去世,由于他未婚且没有子女,也没有其他直系亲属。在刘某因病昏迷的情况下,表弟小波申请成为刘某的监护人,并经得到批准。

随后,刘某因病情恶化不幸去世,小梅和小波共同办理了葬礼事宜。然而,刘某去世后遗产问题却产生了困难。根据情况,刘某母亲名下有一套房屋,由刘某独自居住。考虑到刘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小梅和小波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指定民政局为刘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梅和小波为刘某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且处理了葬礼事宜,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刘某的遗产管理人。

刘某生前居住地的民政局负责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对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和财产状况较为了解,具备高度权威和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梅和小波向民政局提出的遗产管理人指定申请。

随后,小梅和小波要求继承刘某的遗产,特别是刘某生前居住的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父母在他之前去世,根据相关证据,小梅和小波作为他的表姐和表弟,在扶养义务方面表现出色。因此,法院判决房屋由小波和小梅继承。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这起案件涉及到新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责任,旨在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得到妥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小梅和小波并无法定扶养义务,他们出于亲情观念主动承担了对刘某的生养和安葬责任。法院在审查案件证据后认定,小梅和小波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因此判决他们获得了房屋继承权。法院对他们自愿扶助家庭成员的行为表示认可和鼓励,这体现了帮助弱者、相互扶持和友爱团结的正能量,也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良好的家风。

该案件涉及法律条文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不是继承人但曾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超过法定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扶养责任的人,应当分得适当遗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应指定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则继承人需要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能推选,继承人共同充当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遗产管理人则由被继承人生前居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如果无继承人也没有被遗赠的人,遗产将归属国家并用于公益事业;如果死者在世时是某集体所有权组织成员,则遗产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以上是对该案件的详细梳理,展现了遗产问题背后复杂的法律规范和人情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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