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永州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关于保管合同纠纷的案件。
2022年3月10日凌晨,俞某通过一款小程序预定了某家酒店,并在入住后将自己驾驶的一辆玛莎拉蒂轿车停放在酒店门口的车位上。第二天,也就是2022年3月11日,俞某办理退房手续取车时却惊讶地发现车辆不翼而飞,而酒店的监控录像揭示了车辆被一名陌生人用拖车带走的情况。
停车位置留有一份由某担保公司开具的情况说明,上面写着:“该车的所有权人是丁某,他在购车时进行了贷款并得到某公司的担保。然而,由于丁某未能准时偿还银行贷款,公司根据协议对该车实施了控制。”
进一步调查显示,丁某首先将车辆抵押给某汽车服务公司,随后该公司根据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丁某的债务和抵押物(即玛莎拉蒂轿车)转让给了俞某。在签署该协议时,俞某已经对这些债权和抵押物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充分评估了风险,自愿接受了所有可能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后来,俞某因车辆被拖走而认为酒店在保管方面存在疏忽,并要求酒店赔偿其失去的车辆,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21万元的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俞某在酒店享受住宿服务的同时,将其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的车位内,使其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警方调查得知,这起案件中的车辆是因为贷款未能及时偿还而被担保公司带走的,带走车辆后拖车公司在停车位上留下了说明,但俞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被毁坏或丢失。
鉴于法律中主张者举证的规定,俞某必须承担因举证不利而产生的后果。此外,俞某在合法持有该抵押车辆期间已彻底调查和分析了债权和抵押物,并对潜在风险做出全面评估,自愿承担了所有可能的风险和法律后果。他未向酒店披露车辆的问题,也没有要求酒店采取任何特殊的保管措施。因此,发生车辆被拖走事件,酒店不可预见也无法控制,因此酒店没有管理疏忽的问题。
考虑到车辆是俞某合法拥有的抵押车辆,而由于车主未及时偿还贷款导致车辆被带走,俞某对车主的债权仍然存在,可以从其他途径追讨债权。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酒店提供免费停车是为了盈利并提供配套服务,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无论酒店停车场是否收费,其建设和运营成本都会通过消费价格向顾客分摊,而不是完全免费。酒店对住户的车辆进行特殊保管,将汽车停放在酒店门口的停车位,旨在要求酒店安全保护车辆。
酒店接受停车、安排保安巡逻以及通过视频监控,被视为双方达成一致的意向,即将车辆置于酒店的控制之下,已经完成了“交付”。法院提醒车主,应当认真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偿还贷款,以免面临车辆被带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