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某市棚户区住房的被征收人,B是某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2016年4月22日,该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与A所在社区居委会共同发布《棚户区改造自改委居民代表公告》:经居民选举产生17名居民代表,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该棚户区自治改造委员会。但事实上,包括A在内的广大居民(被征收人)根本就没有参加表决该选举,更没有依法授权17名居民代表自己选举自治改造委员会,因此该选举结果非法无效。
2016年5月14日,该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与A所在社区居委会共同发布《棚户区自治改造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宣称从上述17名居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了7名自治改造委员会成员。该选举结果当然自始无效。
2016年5月24日,该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公告》,宣称上述7名自治改造委员会成员投票选定了4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A所在棚户区项目的评估机构。但是事实上,包括A在内的广大被征收人从没有依法选举、授权该7民自治改造委员会成员代表自己选定上述评估机构,因此该选定结果自始非法无效。
2017年5月9日,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项目专家论证意见表》,论证A所在棚户区项目最终住宅基价为5217元/m²,最终商业基准价为18637元/m²。该论证基准价实则成为A所在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价。
2017年6月,B以征求A是否同意政府征收的方式,要求A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协商搬迁协议书》(以下《搬迁协议》),并口头承诺将以明显低于周边市场价的购房价为A置换周边的新商品房。A出于支持政府的征收工作,便在《搬迁协议》上签字。但是A当时并不知道该《搬迁协议》有诸多内容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法定补偿权益,导致自己经济损失惨重。具体分析详见下文。
2017年12月1日,某区政府在报纸上发布了《征收决定》,正式征收A的房屋。但是该区政府及B其后并没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某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某省征收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及其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的规定,依法组织包括A在内的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A的房屋市场价值,并据此签订法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即,对于B而言,某区政府公布《征收决定》之日即是其征收工作完成之日,至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后续征收工作都可以省略不做了。
2018年下半年,B在《搬迁协议》签订一年左右才通知A可以领取其“征收”房屋的合同款。但是这些迟迟到来的合同款已经使A买不起周边的商品住房了。
遭遇上述经历,A不禁纳闷:B采取以提前签订《搬迁协议》的方式规避《征收条例》规定的法定征收方式,此种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该《搬迁协议》是否实质上严重减损了自己的法定补偿权益,是否非法无效?
二、律师观点吴刚律师认为:上述征收方式及行为尤其是《搬迁协议》均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均非法无效。主要理由如下:
(一)征收人采取以协议征收的方式取代法定的征收方式,不仅没有行政法依据,而且严重违法本案属于行政征收,不是民事交易。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本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原则,严格依据《征收条例》《某省征收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事项,征收A的房屋。但是,它们却创设、采取与A提前签订《搬迁协议》的方式,来终结《征收条例》关于征收程序和征收事项的强制性规定。该征收方式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变相架空、废止了《征收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为。
此外,它们征收A房屋的行为并没有按照其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言行不一,不仅严重侵犯了A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失政府的公信力。
上述如此明显违法的行政征收行为尤其是言行不一的征收行为依法应予纠正,不应纵容。
(二)《搬迁协议》实质上严重非法减损、侵害了A享有的多项法定征收补偿权利依据《征收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A依法享有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对评估报告提出复核、申请鉴定的异议权,获得法定补偿利益的权利,以及要求征收部门应与自己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法定权利。而且这些法定权利基本都应在本案《征收决定》2017年12月1日公告之后才能行使。
反观《搬迁协议》:
1.其实质上剥夺了A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法定选择权以及对评估报告的法定异议权。例如,《搬迁协议》第四条“被征收房屋补偿明细”的制作单位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竟然是未经广大被征收人依法授权的所谓7名自治改造委员会的成员投票选定,该选定结果非法无效。而且B当时也从未依法组织包括A在内的广大被征收人依法选择评估机构。此外,A当时更没有依法参与自家房屋的评估过程,更没有见到评估报告,导致A无法对该评估报告依法提出异议,实质上被剥夺了上述法定权利。
2.其实质上剥夺了A的法定补偿利益。例如,《搬迁协议》第四条“被征收房屋补偿明细”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并非依法以本案《征收决定》2017年12月1日公告日为评估时点,却早在该法定评估时点至少6个月之前就已经由B单方委托作出,被确定的住宅补偿基准价显著低于A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住房在该评估时点的市场均价。《搬迁协议》依据该非法无效的评估报告补偿A,变相侵占了A依法应得的巨额补偿款,实质上剥夺了A应得的法定补偿利益。
3.其实质上剥夺了A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权利。例如,《搬迁协议》第八条“生效条件及履行”第1条明确承认“本补偿协议在征收公告前签订”,即证明B签订本协议违反法定程序。其第2条约定“甲方(指某区政府)如作出项目征收决定,本协议视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条款明显违反、规避了《征收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某省征收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法律规定。B擅自将《搬迁协议》代替法定的补偿协议,既规避了其法定职责,也剥夺了A有权签订法定补偿协议的权利,显属重大违法。因此《搬迁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
4.其实质上剥夺了《补偿方案》确认的A享有的上述法定权利。该区政府制定的征收A所在棚户区房屋的《补偿方案》第五条明确指出A依法享有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对评估报告提出复核、申请鉴定的异议权;其第六条第2项明确指出A房屋的评估价值应以《征收决定》的公告日为评估时点;其第八条第2项明确指出被征收人签订法定的补偿协议的时间应在《征收决定》公告日之后。但是B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相反却以征求意见的方式要求A提前签订《搬迁协议》,进而终结后续法定的征收工作,不仅言行不一,而且实质上剥夺了《补偿方案》确认的A享有的上述法定权利。
由上可见,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本案《搬迁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三)《搬迁协议》严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搬迁协议》开篇明义,明确指出本协议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但是综观协议全文,尤其是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补偿标准严重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给人言行不一、自相矛盾的感受。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本案《搬迁协议》严重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变相违法侵占了A应得的补偿款,导致A至今买不起周边的商品住房,居住条件无法保障。
依据《征收条例》第三章的规定,B依法应该在本案《征收决定》2017年12月1日公告之后才能组织A选择评估机构,再根据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估报告与A签订法定的补偿协议,如此立法目的就是要确保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应有的补偿利益,保障其居住条件。但《搬迁协议》从签订程序和内容均严重违反上述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尤其是其约定“甲方如作出项目征收决定,本协议视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条款明显违反《征收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显属无效协议。其实质上严重减损了A的法定补偿权益,变相侵占了A应得的巨额补偿款。
由上可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搬迁协议》也应认定无效。
三、相关案例相关司法实践证明,许多省级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不认可与本案类似的《搬迁协议》的合法性。
(一)原告钱志方、许水云、王秀英起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该案中,原告也在当地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签订了《先行搬迁拆除协议》,并领取了部分补偿款。当地政府其后也没有依法与原告签订法定的补偿协议,而是根据《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拆除了其房屋。
对于《先行搬迁拆除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通过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房屋权利人签订《先行搬迁拆除协议》等方式拆除涉案迎宾巷区块房屋后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精神。原审判决认为上述做法不影响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且不构成征收决定违法的事由,于法无据。”(见该判决书第9页第4自然段),判决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其后,原告许水云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起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违法拆迁其房屋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行政判决书》(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第30-38页),再审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判决的要求赔偿许水云损失。
(二)原告王建忠起诉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347号《行政裁定书》】该案中,原告同样是在在当地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签订了协商拆迁协议,并腾退了房屋,领取了补偿款。对于该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34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除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征收条例》)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本案中,被告区政府所辩称的协议拆迁实质上是以协议购买的方式代替了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被告区政府虽然与原告签订了所谓的征收补偿合同,但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征收补偿合同也不能取代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
其后,该案指令一审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作出(2018)鲁16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已经生效),认为:“无论是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还是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均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律规定形式之外,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区征收办虽与原告签订了所谓的房屋征收补偿合同,但房屋征收补偿合同不能取代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因此被告区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应属违法。”
综上所述,吴刚律师认为:本案《搬迁协议》及其类似的征收协议、收购协议等协议依法均应被认定非法无效!否则,国务院制定的《征收条例》必将形同虚设,中国拆迁史必将被改写。
(作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
吴刚: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有无起诉期限的限制?
吴刚:疫情过后,法官连民间借贷案的管辖规定都彻底遗忘?
吴刚: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所指的“公共场所”?
当年我家拆迁,附近小区都卖7000左右,就给我们2800,不同意就雇佣一队地痞流氓,堵着家门跟你谈,打架几次报警,警察都不来,后来就断电、断网、扔砖头
这里刚拆迁,自己找了20多家评估公司,没有一家肯为我评估。有的直接和我说,给你评估了,公司就要关门。
这个可以以诈骗罪起诉吗?数额巨大
均价10000赔3000[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太阳底下无新事
重庆市巴南区,农村拆迁补偿,每人30平,每平补偿3000 。周边房价1万
现在拆迁与抄家差不多,还没人管
横征强拆猛于虎
论证A所在棚户区项目最终住宅基价为5217元/m²,最终商业基准价为18637元/m²。该论证基准价实则成为A所在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价。这就是明抢啊!!!!!国家不让自建房,然后拆迁办用最低的价格强制回收你的房子,拆了房子,地皮天价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再盖豆腐渣工程用天价卖给拆迁户,呵呵!不如学习日本人侵略的时候玩的三光政策!
败家子
这样的地方巡视组一万年也不会去!有酒有肉有红包才会有人去!
开发商是最好的背锅人[笑着哭]
很多合同协议条款太多太复杂[呲牙笑]套路也多老实人都上当
拆了你的房,占了你的地,一分补贴没有,想住楼?好啊!拿钱来买~我们这里的正常操作,越改越穷~[得瑟]
自从有了拆迁,咱们就有了:钉子户。
我想不通的是,好好的房子被拆迁,怎么就变成棚户了?
我们临湘市忠防镇汀畈的征收房子没有钱补,以前拆迁的房子多少平方就还建多少平方。
搞清楚了,这是国家政策而不是商业开发,不但合法而且没得商量
水太深
跟裁判谈规则?
别闹 这也算黑?我们这里拆迁一个平方赔几百两层楼房十三万左右 算是新农村拆迁 地却卖给开发商建商品房 据说拆迁赔给老百姓三千万 卖给开发商两个多亿 地点浙江海宁往西十公里 说太清楚会死 只能这样了
中国拆迁只富一线二线城市的城中村。
只有杀绝 才有用
问题是你能咋的
杀呗,杀一个不亏两个够本
律师除非不想做了,分分钟钟拉进黑名单。
国家并不是你的,你要搞清楚,你们本来就是租户股。[呲牙笑]
你这个律师同志没有大局观,不要盯着细枝末节,要从大局着眼,虽然拆迁影响了一小部分人利益,但是有力地推动了该地区的整体建设和发展。啊,这个,这个,啊,是吧。
这些疯狂的动物!!
啥玩意
集中力量办大事,绝不容许任何人抵制征收。
再不拆迁他们就发不出工资来了
说起来都是泪啊…………~~~~~~~…………
最起码拆迁费可以买回相同面积的房屋从是合法的
我们这的村民代表,每人给三千块钱,谈判的时候谁说话干谁[得瑟]
特产[点赞][点赞]
应该这样,拆迁人家房屋,两种赔偿方式,第一,按照户主房屋实际面积赔偿,包括院子等其他合法面积,第二,按照当时往后推一年的当地房屋价格,直接赔钱,其他都是违法!!!
34岁,只选过班长……
闭嘴,我有枪。
无数先烈抛头颅洒热血就是为了这样的状态?
绿屎明显是臭的[得瑟]
谁说了算是重点
能给你钱就不不错了,应该感谢他们
个人房产不找业主个人商定?你怎么不让特朗普代表拆迁户?
我是小偷但不偷东西,那还叫小偷吗? 这是答案。
呵呵,我们这商品房均价一万出头,放眼全国不算高吧,但是拆迁办给的补偿价是3050元/平方,人民币
听党指挥是对的
我们也没有投票,还不是拆了,打着影响国家发展的旗号,实则一群黑社会在搞城中村
应该拆迁补偿为销售备案价就可以啊
疯狂的拆拆拆,无天日的赔赔赔
断水断电,单元门口卸土两层楼高。
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还有一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你说的不算。
吴刚你不天天拆迁嫦娥门口的大树吗[得瑟]
拆迁协议?为什么不是拆迁合同。
拆迁按原面积和新容积率,加装修估算进行补偿,不就好了吗?非得折算。凡事积极主导拆迁的都没好人
律师想找生意!打起官司不一定能达到委托人的预期,反正律师费照收。
不是很正常2012年拆迁附近房价1万7,补偿均价5千。你还想要1万7没关系的是在想屁吃。
我们这开发商和拆迁户签的合同面积可以不认账厉害吧
马路这边破木屋赔偿70万,对面五层小楼,总共赔偿16万。怎么操作的[得瑟]
我们这还有赔偿款扣押的,每户扣押100万,说是等回迁房造好怕你们没钱拿房子帮你们保管,一等就是7.8年
合理合法。啥?没有这个法?那就立一个
哦,哦
奇芭。。。。
小偏把话说反了!现实证明是:非法驱除依法事成后,改错不改赔。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吴刚老师 我觉得你戏很好 我就想跟戏好的老师演-演然后学习一下[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选择权?买果时候烂苹果,烂梨子让你选,必须买的选择权[笑着哭]!
有几个懂得这些呢?大学毕业的报下。
最可笑拆迁可以协商解决,说白了还是靠关系,
不是正常操作?现在拆迁除了一二线城市其他地方有毛钱
以一人之心 夺天下万民之心!
法无受权[笑着哭]法无禁止,[笑着哭]这是过家家
我凭什么选你?你凭什么代表我?
硬生生的要拿一毛钱买你价值几十块的东西你卖不?完了还要你在补贴钱买他们弄得 无耻总得有个度吧
我们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搞美丽乡村,农村老房子包括宅基地补7000块钱一亩算违法吗???去年搞了一年,应该是有人举报,今年还有些村没搞了!!
起来!
2020年活着就好
要做到人人懂法,就从小学开始吧[得瑟]
出身问题[呲牙笑][呲牙笑]
律师和他们一伙的
赔10亿一平米也会有人不满意,所以现在不拆了,自己花钱维修吧
吴刚?砍桂树的吗?还是演员[得瑟]
中国拆迁,真正富了的,就是拆迁办。
只要有利益,什么都可以努力。只要利益足够大,什么都可以实现
签过字没有
再也不能这样了,包容性发展
土地是国家的现在不拆,几十年后也要拆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会有[呲牙笑]
几十年拆迁都这么干的[笑着哭]那有那么多条条框框一群流氓加一台推土机就解决了[笑着哭]
唉
这是在讲道理?
呵呵!拆迁花的钱最后都是全国纳税人出的!你就不能让他们自己卖给开发商吗?
设定一个基本底价,征收的土地拍卖价是多少?平均分给被征收人,就可以了。就不会有不满意的了!很简单啊,
上那说法去,
这是跟开发商勾结,杀
就等美帝发枪了
[笑着哭]第一眼看成吴京了。 还想说叫战狼吴京上去,一脚踢死一个拆迁队呢
法是它们的[得瑟][得瑟][得瑟]
我们这里拆迁五百多一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