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偷榴莲嫌不熟竟跑回店里要求店家退款,店家称:后来又偷一次

神州亿哥 2023-10-07 16:30:30

浙江,南浔。大妈路过水果店时偷了一只榴莲,回家打开后嫌弃榴莲没熟,回去找店家要求退钱,因其拿不出购买记录遭到拒绝。过后大妈又来偷水果,店家才发现之前的榴莲也是她偷的。

(案例来源:椒点新闻、头条热榜)

秋季水果接连上市,街边一家水果店里摆满了水果,住在附近的居民路过时,闻到果香忍不住都要买一些尝尝,店主每天都在店里忙碌着,把水果店打理的井井有条。

店主的店面不大,水果的种类却十分丰富,当季的葡萄、苹果、桔子、还有榴莲,只要顾客需要,店家还帮忙清理干净水果,让顾客拿到就可以享用,店主的生意一直都挺不错的。

可即便店主真诚为顾客服务,还是遇到了一件让人气愤不己的事。正当店主在店里忙着时,有一位年龄不是很大的大妈,提着一个榴莲走进了店里,大妈的脸上还带着怒气。

笑迎天下客是生意人的宗旨,店主见大妈进店的脸色不太好看,赶紧笑脸相迎,谁知大妈将手中的榴莲往桌子上一扔,没好气的告诉店主,在这里买了一只榴莲,根本就没熟。

榴莲没熟也是属于正常的事,店主将掰开的榴莲又看了一下,确定没熟,先向大妈道了歉,提出给大妈换一只榴莲,并当场打开,确保熟透。

可是大妈不同意店主的处理方式,大妈提出,怕再遇上不熟的,所以榴莲不要了,退成钱就可以了。店主听后,也只得随着大妈的意愿,于是他要求大妈拿出买榴莲的小票。

事发当天店主根本没有卖出去榴莲,之前的他也不知道哪笔钱才是榴莲的价钱,所以他要求大妈拿出购买记录。大妈一听,傻了眼,称,我哪有小票。

店主心里生了疑,买东西怎么会没有小票呢?那付款记录呢?大妈一见店主退个钱,还要东要西的,于是就将责任往自己女儿身上推,说是女儿买的,没给自己小票。

店主表示,钱可不能随便退,那你打一下女儿电话,问她榴莲是多少钱买的,再付款记录发过来。大妈又灵机一动说,不记得女儿电话,自己出门也忘带电话了。

说话间,店里又来了顾客,店主赶紧又招呼顾客,待忙了一圈之后,大妈早已从店里离开了,榴莲还放在桌子上。店主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谁知过几天大妈又来了。

这次大妈不是来买水果,而是来偷水果,正巧被店主抓个正着,店主一看,这不是上次拿着榴莲要来退钱的人吗?店主这才恍然大悟,调出了店里的监控。

事发当天,店主到仓库取东西,店里没有人,榴莲就摆在门口,监控里清晰的看到门边伸出一只手,拎住一只榴莲装进了包里,随后,门口就有一个人,大摇大摆的走了。

而这个人正是当天要求退钱的大妈,店主心里气愤不己,当即报了警。

店主心里愤愤不平,将这事发出来,让大家都来见识一下。有人表示,自己偷榴莲,还将女儿拉下了水。

还有人表示,大妈看准了店主的羊毛好薅,来回都在他一个人身上薅毛。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分析呢?

首先,大妈以非法占有店主的水果为目的,试图躲避店主和监控,偷走店里水果的行为就是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大妈若只偷了一只榴莲,实施盗窃的价值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大妈在第一次得手之后,又实施了第二次盗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二是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具备两者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即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大妈已经多次进入水果店偷水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店主已经报警,大妈受到何种处罚,将根据其涉案金额来定。

不论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人都要一定的自我约束性,才能获得相对的自由。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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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10-10 20:19

    她的目的不是你的一两个榴莲,是你半个水果店。她偷后故意让你发现,然后她就会扮成只能求饶,任你宰割的羔羊,并提出用她女儿来抵债补偿,顺利的话一年半载后半个水果店就是她的了。[大笑][大笑][大笑][大笑][大笑]

  • 2023-10-09 11:59

    [呲牙笑]兄弟,她看让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