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私家车越来越多,
不少小区早已爆棚。
湘潭一车主把车停在了居民区楼下,
不料,
一只晾衣架不知从何降落?
不偏不倚砸中了爱车,
物业的安全提醒成了一纸空文。
那该谁来赔偿损失呢?
来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小吉的姐姐系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业主。2022年6月2日18时许,小吉将小车停放在姐姐家单元楼下,该停放地点未设置车位线。
次日早上8时,小吉发现该车前挡风玻璃碎裂,引擎盖有一处凹痕,引擎盖上遗留有一个蓝色晾衣架。小吉怀疑晾衣架是车辆停放处附近某一居民家的,遂通知了物业并报警。民警对附近住户逐户走访调查,未发现掉落的晾衣架所属哪一户,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
车玻璃被砸裂
同时,物业调取监控,因监控探头无法照到高空,且存在盲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维修案涉车辆共产生维修费、零件费共计4136元,因车辆受损的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小吉遂将物业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依上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负有防止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业主可选择向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吉的车辆疑系被高空坠落的晒衣架砸到导致受损。尽管物业抗辩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经庭审查明,虽物业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各业主应在阳台内设晒衣架,衣服不得晾晒在外,业主不得冲洗阳台”,但在实际管理中,业主在护栏外搭建晾衣架的行为是被物业允许的,故该部分应是物业负有管理义务的范围。同时,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内部的公用设施应尽到维护和保养义务。
小吉在报警后,因物业监控存在盲区,设置不合理,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监控录像作为寻找直接侵权人的途径,导致小吉的车辆受损后无法得到及时赔偿,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职责且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系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该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吉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于其他部分的损失,一方面,小吉未将车辆停在规定的车位或车库中,增加了车辆受损的风险,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小吉车辆造成损害的直接侵权人系案涉晾衣架的所有人,亦应对小吉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小吉可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补偿。但本案中,小吉并未向其他可能实施侵权的建筑物使用权人主张权利,故法院不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小吉因本次车辆损害产生的损失为4136元,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向小吉赔偿1240.8元(4136元×30%),驳回原告小吉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吉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其次,抛掷物品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再次,民法典增加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对高空抛物事件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确定责任人之后,由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民法典还补充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杜绝高空抛物、坠物,是每个业主乃至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义务。本案虽系轻微的财产损害,但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却是极其恶劣。在此,法官提醒所有公民,坚决抵制高空抛物、坠物不良事件,既是保护他人,更是保护自己。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轻则造成他人财产损害,重则伤及他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行为人亦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