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运管部门对“非法营运危险货物”的理解明显是错误的

芸芸评文化 2024-12-16 21:31:00

1、2024年11月2日,正值农忙季节,淮南市寿县双桥镇胜利村村民顾某开自家皮卡车购买柴油1500元,装了三大桶,被运管部门发现并查处。

2、12月2日,淮南市道路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进行危险品货物运输”为由,扣押顾某皮卡车一辆。并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顾某行政处罚3万元。

3、12月9日,顾某卖掉家里一年的稻谷18,000元,又向同学和村支书等借了12,000元,支付3万元的罚款,把扣押的车开了出来。

4、我们这里讨论叫什么叫“道路危险品运输”,什么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品是啥意思?“危险货物”是啥意思?法定意义上怎么理解?

5、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实际生活中,诸如炸药雷管导火线,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液化气天然气,剧毒化学品等,都是危险品。顾某所买的柴油,就属于危险品的范围。

6、请注意,国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定义的是危险货物,并不是危险品。就是说,危险货物和危险品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个概念。危险品是产品,危险货物是经营性质危险产品。

7、《辞海》《现代汉语词典》等汉语工具书,“货物”词条的第一条是“供出售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商品交易中指的就是货物。货物的基本属性有二:一是货物必须是有形财产,二是货物具有可转移性,是交易的核心对象。

按照这种理解,购买产品用于出售的,叫货物;购买产品用于自己消费的,叫商品。

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八条说:“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这里的许可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就是说,运输的货物必须是买卖经营性质的。运输自用的商品,不属于许可管理的范围。

9、这下就清楚了吧。你买东西是为了卖的,道路运输叫货物运输;你买东西是自己用的,道路运输叫商品运输。商品运输不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范围。运管部门是没有理由和依据查处的。

10、如果按照淮南市运管部门的理解,麻烦就大了,该查处的人就太多了。比如,我开车到城里买了一些鞭炮焰火回家放;我开车顺便带了两罐液化气回家用;朋友的车没油了,我开车买了一桶油送过去;等等,都是违法行为,都应当被处罚。处罚标准是3到10万元,3万元底价。还让不让人活呀!

11、很明显,本案的淮南市运管部门即淮南市道路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危险品”和“危险货物”两个法定概念没有搞清楚。这是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

12、一定要清楚,非法营运必须是货物营运,买东西放车里回家自用的,绝对不是营运行为。实际生活中,车里放几条烟,几瓶酒,几颗大白菜,就按非法营运处罚。有权的人怎么干都对,简直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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