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不仅拿回了5万元的执行款,剩余分期的11万也都进账了!感谢法官!”
听着电话那头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兴奋劲儿,我作为执行法官也真心觉得开心!回想刚立案时,王某的焦急、抱怨与不满,对比现在的激动、满足与欢笑……我舒了一口气,但仍有些工作未完待续……
“法官,凭什么被告不履行了,我却不能申请把剩余补偿金全部执行?分期履行是不是就是拖延履行的幌子?”
收到案件当天,我就接到了王某打来的第一通电话。电话那头,他情绪非常激动,表示这笔钱是辛苦付出挣来的血汗钱,家里也在等着开支,这次执行他一定要拿回全部工资。我一边安慰他冷静下来,一边点开电子卷宗查看案件的实际情况。
梳理完所有的卷宗材料,我了解到,这个案子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王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企业)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向王某分12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未约定不按期履行可加速债务到期的责任条款。仲裁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企业仅按时支付了第1期还款义务后便不再履行,截至王某申请执行时,第2、3期还款期限已届满。但王某仍然坚持就剩余未履行的全部补偿金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说,在立案阶段,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已经依法向其释明,目前仅可就第2、3期已经到期的款项申请执行,但他对此并不认可,执意要求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
站在执行法官的立场,在明确王某的诉求之后,我一方面耐心地再次和他解释,帮助他进一步了解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努力消除他在这方面的认知误区。另一方面,也和王某进一步释明,这种情况下,执行团队会采取的相关措施及做出的具体努力,得到了王某的理解。我和团队快马加鞭开展了财产查控工作,第一时间冻结被执行企业账户,督促被执行企业在两周内主动履行已到期的2、3期债务,共计5万元。王某收到这笔进账后表示,心头的压力真的减轻了一大截,但剩下分期履行的款项,他还是不想“坐以待毙”。
我明白,王某所说的不想“坐以待毙”,就是想尽快拿回剩下分期履行的金额。就本案来讲,按照能够申请的数额已经实现了顺利执行完毕,但王某所纠结的心结何尝不是我的心结。
在等待仲裁调解书相关内容执行的过程中,其间债务人可能出现转移、隐匿财产或经营异常等情况,王某的合法权益将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
为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能够及时兑现,我决定向王某发出执前保全建议书,建议其可对剩余未到期债权申请执前财产保全。
就在执前保全建议书快要发出的时候,我却查询到被执行公司还有百余起案件正陆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审慎起见,我们想先充分掌握被执行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申请人、被执行人充分沟通后,我们了解到,被执行企业是一家从事电力电子及信息技术研发和生产的高新民营企业,产品技术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原本有着不错的发展前景,但因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生产和经营出现危机,引发欠薪等系列纠纷案件,这才是该公司执行案件滋生的根源。
这种情况下,再申请执前保全虽能有效保障本案胜诉权利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却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案件债务履行产生不利影响。真的要这样吗?让一个企业因为涉诉而垮掉,这不符合善意文明的执行要求,也不是我所追求的。如果一刀切地保全了王某的利益,剩下的百余起执行案件怎么处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我原本的执行思路中断了……
执行工作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只限于追求个案效果。倘若要继续用执前保全建议书的执行思路,虽能解开本案权利人的心结,却挽救不了被执行企业,已然不是最好的结果。如何兼顾保障胜诉权益和保护企业生存发展,这恰恰是我在反复思索要攻破的难关。
多努力一分,希望就多一分;事再做细一点,解决速度或许也能再快一点。在我们一次次约谈被执行企业的过程中,执行团队也在不断向被执行企业提前释明执前保全建议书的法律后果,与被执行企业积极协调确定本案与后续百余起案件的履行方案。
在被执行企业明确表示主动履行意愿后,我们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百余起案件全部纳入督促履行的范畴,决定给予企业30天履行宽限期,其间不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终,王某在法院尚未实施保全措施前便收到了剩余11万元补偿金,其他百余起案件也陆续妥善执结,到位金额430余万元。
事后,被执行企业负责人再次到庭向法院表达深深的谢意,“30天暂缓冻结账户,对于正在艰难融资的公司来说实在是太宝贵了!法院给予的信任,让我们更有信心重振旗鼓再出发!”
王某的诉求实现了,百余家执行案件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也得到了保护,被执行企业也迎来新生……那一刻,我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情与美好。我也深刻体会到,作为法官,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与严谨,更要关注当事人的实际与困境。用专业和情怀,在法理与情理间寻找契合,在胜诉权益与生存发展权益中寻找平衡,化解矛盾,解决难题。让人心更暖,让社会更和谐,这正是善意执行的具象化意义。
供稿 :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刘宇航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