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营营律师: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如何认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4-11-11 11:40:34

最高法院:股东以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出资,是否可依据该财产的完整价值认定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

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经各方书面确认、有证据证明完成财产交付,即可按照确认后的出资额认定股东持股比例,财产来源不影响。

阅读提示: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各股东有时会因某一股东以与其他股东共有的财产出资而就该股东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等等事宜发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该股东是否完成了出资,如何认定其相应的出资比例?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公司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各股东通过有效协议自主分配了股权比例且与公司章程记载的股权比例一致,该有效协议可作为认定股东出资的依据,股东将财产交付至公司即完成出资义务,股东如何取得其财产不影响股东出资的认定。

案件简介:

1.2008年11月18日,盛某公司(原告)、永某公司(被告)、能某公司(第三人)签订《实物、土地使用权移交及出资确认书》,约定将各自的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移交给宏某公司,载明了相应的评估价值和投资价值,各方按照确认书上的价值享有公司股权。

2.2008年11月20日,宏某公司登记设立。2008年12月11日,涉案土地变更登记至宏某公司名下。随后,宏某公司陷入经营困难,因强制解散于2019年9月12日注销。

3.在宏某公司清算结束后、注销前,原告盛某公司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宏某公司各股东的股权比例,并按照比例分配其剩余财产。

4.临夏中院一审认为依据涉案《确认书》可认定原告、被告、第三人所持宏某公司的股权比例,判决确认各方的股权比例,其中确认被告的出资比例为64.063%。

5.原告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被告未完成相应的出资义务,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6.甘肃高院二审认为涉案《确认书》与宏某公司公司章程所载的出资比例一致,且涉案土地已变更至宏某公司名下,被告已完成出资义务,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原告盛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违法,应以实际出资额认定各股东出资,永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原审判决违法回避了非货币资产应办理评估、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规定,原告未诉请过分配宏某公司的剩余财产,二审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再审。

8.2021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盛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股东以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出资,是否可依据该财产的完整价值认定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

法院裁判观点:

一、再审案件围绕当事人的再审主张进行审查。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盛某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根据盛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主要审查了以下问题:(一)一、二审判决对宏某公司各股东出资比例的认定是否正确。(二)二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

二、各股东协议分配股权比例,在不影响公司责任财产的前提下,合法有效,且永某公司将财产变更至宏某公司名下即完成了出资,原审判决依据实际出资情况认定各自持股比例正确,永某公司的财产来源如何、是否系共有财产不影响其出资比例的认定。

2018年11月18日,宏某公司的股东盛某公司、永某公司、夏能公司共同签订了《实物、土地使用权移交及出资确认书》,约定盛某公司、永某公司将各自认缴的实物资产(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移交给宏某公司,载明了实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及确认后的投资价值,并约定“投资者按照上述确认价值享有公司股权”。

最高法院认为,该确认书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股东对宏某公司股权比例结构的自主分配,在不影响宏某公司责任财产的情况下,应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各股东出资的依据。该确认书约定的出资比例亦与宏某公司章程的记载一致。2008年12月11日,案涉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宏某公司名下,永某公司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

至于永某公司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并将其转让给宏某公司作为投资,则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因此,一、二审法院以公司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及意思表示来综合判断其股权比例结构,并无不当。最高法院对盛某公司的此项再审理由不予认可。

三、盛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并未超出其诉讼请求。

经核实,盛某公司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曾追加诉讼请求,在第二项诉讼请求最后增加一项:并按上述比例分配宏某公司剩余财产。二审判决的论证部分对盛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评述,并未超出盛某公司诉讼请求及上诉审查范围,盛某公司此项再审请求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认为盛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

《临夏市盛开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435号]

实战指南:

一、如果要以不动产完成出资,建议当事人注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盛某公司主张永某公司用以出资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不是永某公司单方所有,而是由盛某公司、永某公司、能某公司共同所有,并且永某公司从未为涉案土地支出过任何费用和款项,宏某公司的财务簿中也无实收资本的记载。最高法院则指出,涉案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宏某公司名下,永某公司的出资义务已完成。

可见,如果股东拟以不动产作出资,最关键的证据是不动产登记,而不是公司内部的财会记录。纵然为了谨慎起见,在完成出资的过程中,当事人可形成相应的验资报告、公司内部做好财会记录,可以减少后续因出资不实而引发的争议,但是证明完成不动产出资最有力的证据是产权登记。

在此,我们建议拟以不动产出资的股东,注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此外,可以书面要求公司做好相应的财会记录。

二、如果各股东在设立公司前要通过协议分配股权比例,建议谨慎对待产权共有的财产,必要时约定以专业机构评估后的价值为准。

本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宏某公司的各股东签署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移交及出资确认书》合法有效,并认定该确认书不影响宏某公司责任财产,可作为认定各股东出资比例的依据。各股东在该确认书中确认了永某公司拟出资的涉案土地的价值,并确认以该价值作为永某公司对宏某公司的出资额。

可见,当事人可以通过有效协议自主分配公司股权比例,即便是某一股东以各股东共有的财产完整价值计出资额、股权比例,只要该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公司的责任财产,则可以据此认定股东的股权。

在此,我们建议,拟在设立公司前通过协议分配股权比例的当事人,在协议达成之前,核验拟出资的财产的产权情况、现有价值等,其中针对最好是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了资产价值之后,再决定比例分配。如果某一项拟用作出资的财产系该股东与其他无关主体共有,其他当事人应注意该共有财产的风险,至少应注意折算该股东有权处分部分的价值,再决定按照何比例分配股权。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5类技术合同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不同业务领域下技术合同签订以及履行中风险点,形成了数百篇专题研究文章,熟悉该类合同纠纷常见风险点和解决方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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