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地道了!”湖南长沙,公司领导带女员工外出应酬客户,推杯换盏一直喝到凌晨!没想到女员工不胜酒力,竟然直接喝住了院,可是当家属索要赔偿时,对方竟表示:酒是她自己喝的,不赔!
(案例来源:菏泽24小时)
黄晓雯,某公司的前台总管,虽然她只有23岁,可她不仅拥有靓丽的外表,而且才华也很出众,因此备受公司领导的喜爱和信任。
那天傍晚,当黄晓雯准备结束一天的工作准备回家时,公司的朱经理突然而至,微笑着告诉她,公司要与一位重要的大客户签约,晚上需要出去应酬一下。
黄晓雯皱起了眉头,她一直不喜欢夜生活,而且她还有一个年幼的孩子和需要照顾的老人。因此,她委婉地拒绝了这个提议。
而朱经理却不愿意接受这个答案!他告诉黄晓雯,这位客户非常关键,公司的声誉也与之相关,而黄晓雯作为公司的前台总管,必须亲自出席以表示公司的诚意。
面对领导的强烈要求,黄晓雯感到很无奈,她决定给丈夫李先生打电话,告诉他今晚需要应酬客户,要晚点才能回家。
晚上,他们来到一家高档餐厅,朱经理为客户准备了盛大的晚宴,客户看到黄晓雯的风采和气质,不禁频频向她敬酒。
尽管黄晓雯坚守着自己不饮酒的原则,但朱经理却频频授意她陪好客户。
黄晓雯感到左右为难,但为了工作,她最终妥协,勉强喝了几杯酒。她原本以为这样就可以应付过去,但是事情却没有这么简单。
晚餐结束后,客户还是不满足,提议前往KTV继续玩耍,他们来到一个豪华的包厢,客户点了16瓶啤酒和一些饮料,开始唱歌跳舞,尽情享受。
黄晓雯试图控制自己的酒量,但客户不断向她敬酒,她只能勉强自己一杯接着一杯的喝,时间不知不觉地过去,已经是深夜11点多。
而家中,李先生非常担心,他多次拨打妻子的电话,但始终没有人接听。
直到凌晨两点多,他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是KTV的一名服务员,告诉他妻子已经喝得酩酊大醉,需要立刻接回家。
李先生急忙赶到KTV,当他看到妻子脸红如酒,头发凌乱时,内心充满担忧。他试图搀扶着黄晓雯,准备将她带回家,但突然发生了出乎他意料的事情。
黄晓雯突然呕吐不止,她言语不清,发着高烧。
李先生立刻将她送走急救,最终诊断结果显示,黄晓雯因过度饮酒,导致酒精中毒和刺激性胃炎。
得知这一结果,李先生感到非常愤怒。
他认为,黄晓雯是为了公司的工作应酬,而饮酒过量造成的伤害应该被视为工伤。而且,治疗费用已经花费了近2万元,但黄晓雯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李先生决定找到黄晓雯的公司,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而朱经理却认为,外出应酬是公司文化的一部分,饮酒是应酬的一种体现,而黄晓雯作为公司员工,应该履行应酬的义务。
对于李先生的赔偿请求,他认为这是在敲诈!
双方由此陷入了激烈的争执,直到最后也无法达成一致,李先生觉得是可忍,孰不可忍,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挽回妻子的权益。
本文将以这个真实案例为背景,通过解读相关法律条款,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各位读者的法律意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作中的应酬是合法的。很多职位和行业要求员工与客户或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关系,这通常包括应酬。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应酬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原则。
在本案中,朱经理要求黄晓雯应酬客户,并多次要求她饮酒,可是当黄晓雯因过度饮酒,导致身体出现问题时,责任应当如何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雇主在雇佣活动中,雇员在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黄晓雯是一个成年人,拥有民事行为能力,她对过度饮酒的后果应当有一定认知。因此,她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这又引发了一个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和黄晓雯应该各自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寻衅滋事、自残或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黄晓雯不能将她的情况视为工伤。
但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黄晓雯之所以饮酒,是因为朱经理的强烈要求,这将导致我们思考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朱经理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我们的法律,公司对员工的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朱经理是公司的代表,他的行为受到公司的影响和控制。
因此,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应对朱经理的行为承担责任。
朱经理要求黄晓雯饮酒,并在过程中不断强迫她,这应该被认为过错行为。公司和朱经理应对黄晓雯的健康负有责任,因为她是在工作背景下受到伤害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李先生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上述分析,公司和朱经理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他们迫使黄晓雯饮酒,导致了她的健康问题,可折腾到最后,对方勉强支付了5000块钱!
断绝酒文化,妥妥的糟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