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要注意哪些事儿?哪些行为不能有?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规范招用工行为?一起了解。
一、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二、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三、不得违法招用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劳务合作要谨慎,资质信息须审核
若选择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务必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开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机构须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要仔细核对许可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住所、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审查其许可证是否按时年检,不使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或超出许可有效期限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五、劳动合同及时签,证件财物不能收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使用顶岗实习学生的,应当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协议。
招用员工禁止以任何名义扣押劳动者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费用,一旦查实将责令退还并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