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百万现金:“顶梁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归属

法的正能量 2025-04-13 05:34:35

2025年4月1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重庆永川法院执行的“消失的百万现金”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婆婆申请强制执行,儿媳却独自拉扯着4岁大的孙子可能面临生活困境;“顶梁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究竟归谁,还要从一场意外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继承发生的条件

一、“消失的百万现金”概述

2023年4月6日,再过几天就是廖国英丈夫谢克泽51岁的生日,“50知天命”,主要是指成事在天;在外人看来,谢克泽算是个劳碌命,平日里他靠在工地打杂来养活一家人。

那天上午11时许,谢克泽在重庆九龙坡某施工工地作业时,不慎从5楼摔落被紧急送医抢救;5月8日晚,谢可泽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他妻儿一家失去了经济来源。

原本紧巴巴的日子更是入不敷出,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家属与涉事公司最终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的妻子廖国英,儿子谢小翔和母亲杨荣芝,工伤保险待遇款120万元。

按照协议约定,涉事公司将120万元赔偿款打到儿媳廖国英的银行账户上;钱到账后,儿媳廖国英却拒绝与婆婆杨荣芝平均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怒之下,已七旬的杨荣芝将儿媳廖国英、孙子谢小翔告上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给付40万元共有财产;然而,廖国英却一口咬定,除了银行账户中的18万元外,剩下的钱因购买古董被骗了。

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案。法官充分考量了当事人与受害人的生活密切程度,如:杨荣芝另有抚养人,并按月领取抚恤金与养老保险,最终判决如下:

在扣除处理工亡相关事宜花费的12.6万元后,案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廖国英分割43.4万元,杨荣芝、谢小翔各自分割32万元;判决同时载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廖国英支付婆婆杨荣芝赔偿款32万元。

廖国英拒绝按照判决书履行,杨荣芝根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廖国英账户里却只有18万元,执行法官是如何找到那消失的百万现金的呢?

2024年1月11日,法院对廖国英实施拘留15日的处罚,而她却对百万现金守口如瓶,甚至连儿子的联系方式都不愿提供。

廖国英因患有高血压、高度近视,而无法劳作;没有生活来源,廖国英对钱十分爱惜,她不可能用百万现金购买古董;廖国英独自照顾年幼的孙子可能与在外地读大学的谢小翔有关联,查询谢小翔银行账户或许能获得线索。

果然,执行干警在谢小翔的银行账户上有了新的发现。流水显示,100多万元在其银行账户上曾有过短暂的停留,这笔钱又以现金的方式取出。

在充分掌握了谢小翔参与规避执行的行为后,法院决定再次拘传被执行人廖国英;但被司法拘留后,廖国英在行为上变得愈发小心谨慎、隐匿行踪。

几个月后的一天,根据社区工作人员提供的线索,有人偶遇廖国英在镇上买菜;执行干警立马前往镇上廖国英的家中,来开门的是,廖国英4岁多的孙子,……

被再次拘传的廖国英仍然保持着消极抵抗的态度,仿佛局外人一般,甚至对自己儿子的前途也不管不顾;执行法官以生效判决为基础,由情入理、以理说情,终于廖国英的心里慢慢有了松动:

她对法官坦白,那100多万元其实就藏在自己的家中;随后,执行干警从廖国英的家吊顶里取下一个黑色背包,一沓一沓略带黑色霉点的百元钞票被取出。

最终,经过法院执行团队的全力调解,杨荣芝同意由法院判决的32万元减少至31.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兑付到位。

有人或许追问,廖国英为何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如:廖国英账上留18万元是否体现了“顶梁柱”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归属?在我国,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如:有人认为是遗产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归属

二、“顶梁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归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三项费用,分别为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本条规定切入“消失的百万现金”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处理工亡相关事宜花费的12.6万元,大致包括丧葬补助金、律师代理费等;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无劳动能力亲属配偶的标准为“顶梁柱”每月40%的工资、其他亲属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其中,杨荣芝按月领取抚恤金可能属于前述规定。

第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其中,涉事公司赔偿的120万元,与前述规定大致相当。

需要说明的是,杨荣芝按月领取的抚恤金也可能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涉事公司没有为“顶梁柱”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可以肯定认为,在此情形下,公司赔偿的120万元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

在涉事公司没有为“顶梁柱”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各项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多数人据此又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杨荣芝按月领取的抚恤金倘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赔偿的120万元可能还不包括廖国英的抚恤金。

第二,任何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倘若未缴纳,无劳动能力亲属的抚恤金可能无法计算,如:亲属寿命不能按预期核算;针对该情形,国家的政策为,从2019年起,各项社会保险以税收方式征缴。

有人或许追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究竟归谁?条例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消失的百万现金”不属于遗产;进一步分析,“顶梁柱”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作为遗产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廖国英分割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120万元的43.4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酌定认为谢小翔不具有可以多分的情形,如:廖国英的孙子不是其子。

上述“可以多分”并不是“任意”裁量权,如:被继承人抚养的人口较多等情形。综合“消失的百万现金”分析,廖国英的孙子倘若不是谢小翔的儿子,其应当有代位继承权;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杨荣芝和谢小翔平均分割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继承在何种情形下发生?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三、继承发生的条件

在传统中国,自然人死亡并不必然发生继承,如:分家析产时发生继承;究其原因,社会是由家庭为单位组成,而家庭维系正常生活需要共同财产。因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婚姻家庭编”,而有单独的继承法,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仅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上述司法实践,在英美法系经常发生,但在大陆法系是否发生继承还需要具体分析,如:在我国台湾地区,继承仅发生在长辈死亡,以及家庭没有分家析产等情形;在大陆地区,由于没有民法典,继承法无差别地发生了效力。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在发生难以治愈的疾病情形下,不少有法律常识的年轻人已立下遗嘱,内容多数为,其财产由其子女,或者配偶继承;有人或许追问,民法典实施后,继承究竟在什么条件下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文义解释本款,多数法律人不难得出结论,家庭成员的判断应以共同生活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多数人据此还可以得出结论,父母和子女倘若不是“共同生活”不能评价为家庭成员,如:征地拆迁时以户口判断家庭共同成员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之所以规定家庭成员,在作者看来主要立法目的之一,是限制继承的发生。

合伙为共同财产,合伙解散时才能“分家析产”,公司财产分割也遵循合伙的原理;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家庭财产分割,或者继承也应依据前述原理进行,否则,多数人或许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

继承发生的条件

有人或许追问,我国继承发生为何发生英美法系判例法中的情形?在作者看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因素决定:

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家庭关系;继承法实施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便“当然”地发生。

另一方面,不少人,特别是学者没有制度自信,认为英美法系中的判例具有优势;民法典实施后,多数司法实践仍以本法实施前的案例认定继承发生的条件。

从实质分析,与判例法相比,成文法更具有优势,如:多数人可以从法律角度预测、安排自己的生活;有人或许追问,司法实践何时理解继承发生的条件呢?

“消失的百万现金”判决已有所体现,如:与“顶梁柱”生活的紧密程度酌定“继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等;但在作者看来,体系解释民法典,前述判决仍不符合规定:

婚姻家庭为第五编,而继承则为第六编;前述排序关系意味着,婚姻家庭没有解散,继承不应当发生,如:在传统中国,继承发生在分家析产时,司法实践坚持法律文化自信便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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