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云南的银课制度,银矿冶炼的历史,历代皇帝的私人金库

佑渊说历史 2023-04-08 22: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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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银课是官府管控银场的终极目标。在明代,白银货币化成为事实。虽然明朝政府曾禁止民间用银交易,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一条鞭法的实行,白银在民众生活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国内银矿的开釆直接影响白银在市场上的供给以及国家的财政支出,因此明朝政府对银课这项收入十分重视。

明代银课定额制度及其实际征收情况

云南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银矿产量丰富,分布广泛,品质优良。自汉代起,云南银矿不断得到开釆。到了明代,明朝政府为加强对云南的控制以及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在各产银处设置银场管理银场的生产冶炼。云南的银矿因为其储量丰富、分布广泛、品质优良的特点在整个明代的银矿生产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云南的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生活实践,逐步从事矿藏的开采冶炼,因此,云南银矿冶炼的历史十分悠久。早在汉代,就有了云南银矿的记载。主要分布在云南东部的曲靖、东北部的昭通和东南部红河等地。

自洪武年间始,银课课额便实行“十取其三”的规则。所谓“十取其三”指的是在银矿矿洞所生产的白银产量中取百分之三十作为银课交纳国家。对于“十取其三”的这一确数,由于缺乏数据无法得知所谓的百分之三十是否是各省严格照之执行的数据。以赔纳来说就让不少矿夫贫民破产甚至沦为盗贼,成为流民。又据《续通考》载:

“楚地困苦极矣,以矿言之,初议四六分而山不皆出矿,矿不皆出银,年年开挖,生长难继,是以不能四六分,而卖砂,而赔银矣。”

照此来看,并非全国各个地区都按照“十取其三”的比例来征收银课。云南具体按多少比例征收银课目前没有确切数据,但可以确定的是,百分之三十只是参照,具体到每年银课课额应该不只百分之三十。在具体操作上,据《明实录》记载,政府通常是根据先年银矿生产的情况定下各地区应缴纳的银课课额,遇到银产量较少或者政府增加课额的情况,云南地方官员会上奏银课难以完成,请求减少银课。

但朝廷还是要求执行原先的银课课额,如此一来,规定的课额便难以完成。而且,就云南来说,有时不等煎炼,在矿砂出洞后便将其分为四份,其中只有一份为官课,而照此计算,银课只占产量的四分之一。因此,银课课额占银矿生产额的百分之三十不是一个绝对数,只是一个大致的比例而已。

二、永乐至宣德年间云南银科居次要地位

云南的银矿自永乐三年开,随后开闭不一。由于史料缺乏,我们已经无从知晓永乐至宣德年间云南银课的确切数目,但可以根据全国以及其他省份的银课数额推知一二。据梁方仲先生的统计,永乐年间,浙江每年的银课课额约八万两,而福建每年的银课课额约为三万两,永乐年间平均每年全国的银课课额为二十二万余两,闽浙两省银课约占全国银课课额的百分之五十。

保守估计,云南的银课课额应该不到十万。宣德年间,浙江每年的银课课额达到九万余两,福建每年的银课课额达四万余两,但是宣德年间从宣德四年起,平均每年全国的银课课额都在三十万左右,照此估算,闽浙两省的银课占全国银课课额的数目不到百分之五十,云南的银课已经超过十万。

云南银课自永乐三年开采之后一直呈现增长趋势。自天顺以后,云南银课成为全国银课的主要构成部分。天顺年间云南的银课数额史载较为详细。银课课额从五万余两增至十万两以上。天顺四年的课额“因釆不足,延至六年方足。”

根据前文的描述,我们知道云南地区中官管理银场自天顺二年始,银课的激增不是由于产量递增,而是中官对地方的压榨。天顺六年,虽然云南的银课岁额定为十万二千三百八十两,但当年全国的银课额不到六万两,也就是说,经过天顺初年的压榨,至天顺六年云南的银课已无法足额,更何况,天顺五年和天顺六年还要补足天顺四年的课额,到天顺六年,云南的银课已不足三万。

我们无法知晓天顺年间银课的减少是因为官员中饱私囊还是云南的银矿经年开釆产量减少。但是若对明清的银矿稍加研究不难发现,直到清代云南的银矿还在照常进行生产,而且是以商办的形式。

三、成化以后云南银课的逋欠

成化年间,朝廷对银课的加征使得云南无法完成朝廷规定的课额,自此云南银课出现了逋欠的现象。成化三年,银坑复开,照“天顺二年例从省取之”,即五万二千三百两。自成化三年至成化八年云南银课应该一直都是这个数字。成化九年三月,巡按云南监察御史胡经等“奏乞停免银坑,未见允行”,最后,“户部覆奏,诏减银课之半”银课数额从五万二千三百两降为二万六千一百两。而此前,云南的银矿“第年久矿微,额恒不足,官司摘拨军余……不足则又扣卖军粮,以益其数”,课额减半后,“困苦方得少纾”。到成化十八年,朝廷“加倍征纳”,要求云南“岁该办银十万二千三百两”,巡抚云南右副都御使吴诚奏“乞仍依上年数额”。

可推知,自成化九年至十七年,银课课额都是二万六千一百两。成化十九年,云南银课年额依旧是十万二千三百两。

天顺六年云南银课年额为十万余两,实办不足三万两,成化十八年再一次重蹈覆徹,云南银课最后不足二万两,尽管成化十九年五月,“命户部移文催督云南逋欠银课”,但成化十九年云南银课亦不足七万两气没有达到年额规定的十万余两。成化二十年冬十月,因为“所司奏其地远矿微”才罢银课。

但似乎在减少银课三万两之后云南布政司当年并没有完成这个数额。如果只看云南当年的课额与全国的银课数额,云南银课占全国银课的百分之八十点五,但考虑到当年浙江的银课是二万余两,加上云南七万余两,应该超过九万两,然而当年全国的银课总额只有八万九千余两。

如果浙江的银课是实办数,那么就说明云南当年没有完成七万余两的银课课额,所谓占全国银课的百分之八十点五这一数字要重新考量。弘治元年八月,“减云南银矿岁课二万两”,从成化末年的七万二千三百八十两减为五万二千三百八十两,占当年全国银课的百分之六十四点四。史载:

“弘治八年十一月……免云南新兴等场积逋矿课及布政司矿夫折粮银三万七千两有奇。”

也就是说,弘治八年以前,云南已经拖欠了三万七千两的矿课,因为新兴为银场,矿夫折粮银也通常发生在银矿生产过程中,所以这部分的课额应该指银课。

另外,从这则史料中我们看到,所谓银课应该是对银矿生产所征的税额,然而到此时,银课由矿夫口粮折银已经被朝廷认可,成为合法的事。

把两项收入加在一起为五万二千三百七十九两,与弘治元年的五万二千三百八十两相差无几,如此看来,弘治元年以后,虽然史籍中没有云南银课的具体数额,但弘治年间银课数额是按照弘治元年来定的,云南也是按此数额缴纳的。也是在弘治十三年,李士实“乞免其课,报可”。弘治十七年,云南“岁征银三万一千九百余两,然皆出于矿夫及军余赔纳,矿场所取者,仅足供加耗扛解之费”。

我们可以看出,弘治年间,云南的银场明显有衰败的迹象,初年银场拖欠矿课,随后便是政府默认用矿夫口粮进行赔纳,到后期,矿场已经不能为银课贡献分毫,所得“足供加耗扛解之费”而无盈余。正德年间缺乏云南银课的具体数据,但是云南银场的情况在正德年间并未好转。正德初年,云南镇守中官张伦曾率人开采银矿。

正德二年,“云南银场逋课数多”,被朝廷免去。正德六年,议准云南银场……自正德七年以后俱各封闭,银课免办。但正德九年六月,云南银矿令如先年崔安例采办,且以镇守太监梁裕等管理。正德十三年镇守云南太监史泰又获得了银场的专督权。

可见银场并未完全封闭,银课也有照旧的趋势,只是数额不甚确定,根据浙江和全国的银课数额推算,云南的银课可能在一万两左右。嘉靖年间,世宗屡罢云南银矿,但从《明实录》关于云南的记载来看,嘉靖三十六年、四年和四十二年,云南每年进“矿金四百两,矿银一万两”,照此看来,银场应该还在运行,但关于银课的情况我们依旧不得而知。

隆庆年间云南银课的情况由于资料不详也无法得知。万历年间中使四出,虽酿成“矿税之弊”,但万历年间云南乃至全国的银课的确切数额都无法得知。在《云南通志》中,只有临安府的扩课明确写道:“银二千一百九十两。”其他府州都是“银盈缩不齐,随出征办。”通过前文我们知道,临安府银矿储藏较为丰富,其银课只二千余两,那么其他府州估计不足二千,就照二千计算也很难突破二万两。然而根据上表,万历八年云南的银课课额就达到了五至六万。

再根据《明实录》记载,万历十一年二月辛亥,“欲将云南库忙矿课银两起解二十万。”万历十一年十月丁丑,云南有“矿银一十六万两”。这两条史料都是万历十一年的记载,银课作为矿课中的主要部分,占其中大半,似乎数目巨大,这又与之前所推测的出入甚大。万历以后,银矿政策已经很难维持,云南银课的情形很难得知。

永乐年间,全国的银课收入主要依赖浙江和福建的生产,二省课额总和占全国银课总额的比重超过百分之五十。然而云南的银课自宣德以后明显增长起来。

到了宣德年间,闽浙两省总和低于全国银课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云南的银课几乎可与闽浙两省平分秋色。从天顺二年起,云南的银课占全国银课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闽浙已经从永乐年间的重要地位下降到次要地位。

虽然弘治年间云南银场有衰败的迹象,但云南银课在全国银课总额中的比重并未下跌,甚至在弘治十七年,云南银课占全国银课的比重达到了百分之百。因此,可以说,云南银课在永宣之后对全国银课的贡献率是最高的。

结语

明代的银课实行定额制,按“十取其三”的原则进行征课,但“十取其三”只是作为征课的参照,不同地方的具体征收情况有所不同。就具体数额来说,云南的银课课额在永乐、宣德年间在全国银课中所占的比重不如福建、浙江,居于次要地位。自天顺以后,云南银课课额在全国银课中的比重长期超过百分之五十,同时,朝廷增收银课课额的举措加重了云南的负担,成化以后,云南的银课不断出现逋欠的情况。在负担不断累积的情况下,造成了云南的民变。

云南每年约缴纳两万至十万的银课,这些银课多久上缴,最后归属如何,用于何种建设呢?宣德年间,于各处“解纳岁办银课”,“每年各处会合、止解二次。各轮委官一员护送”。正统年间,银课于“岁终差官解京”,由宣德年间的一年两次送交银课演变为一年一次。至于银课的归属,金银课的征收最后是归内承运库,内承运库供应皇室开销,主要用于“册封”和“赏给”或者“造各王府宝册及妆彦之类”。从各地征收的银课其实是皇帝的私房钱或者说皇室的“小金库”。

参考文献:

《明史》

《滇略》

《明代银矿考》

《明宪宗实录》

《明代银矿考》

《明武宗实录》

《明孝宗实录》

《明神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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