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两次被盗超百万怒告物业失职,被判补缴物业费!

物业之友 2023-09-12 17:19:12

萧山某小区是建造于1998年的高档小区,由于建造年份较早,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设备日益老旧,维护成本越来越高,到后期已无法吸引较好的物业服务公司进驻,所以小区目前虽有物业公司,但物业服务相对较差。

业主李某在该楼盘开盘的时候购买了其中一栋独栋别墅用于居住,平时由于经商的原因经常往返于中美两国,在美国一呆就是几个月时间。别墅平时由自己聘请的管家打理,经常空置。2017年,李某的管家来到别墅进行打扫时发现,别墅的后门被人撬开,家中保险柜被撬,有大量财物失窃,失窃物品包括李某收藏的各式名表、名酒等,价值一百余万元。经警方调查发现,窃贼是凌晨翻墙进入小区,然后进入李某家中进行盗窃,随后携带被盗物品从小区大门离开。由于小区年代较久,监控系统年久失修,已无法工作,最终窃贼也未被抓获。

此次被盗后,李某遂到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失职,但遭物业公司否认,李某自此拒绝支付物业费。2018年,李某家中再次失窃,此次失窃事件和上一次如出一辙,经警方鉴定,李某损失财物达八万余元。家中两次失窃,损失惨重,让李某非常气愤,于是李某于2020年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安保义务,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业主失窃,要求物业公司对家中失窃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李某支付从2017年至今的物业费。在上面的案例中,业主李某家中失窃了两次,损失超过百万,确实令人同情。但是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是否有义务承担业主家中失窃的损失呢?物业公司反诉业主,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又是否合理合法?下面请看律师分析本案。

律师分析一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承担业主家中失窃的损失?首先,从合同角度分析,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法律关系基础是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关键要看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相关义务的约定。一般的物业服务合同,仅约定了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一些基本安全保障的义务,并未约定物业公司有保管业主财产的义务,因此若业主家中失窃,依照合同约定,业主并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其次,从侵权角度分析,侵权讲究的是因果关系,业主家中失窃的原因是窃贼的盗窃行为,因此侵权的主体是窃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窃贼。所以,业主让物业公司来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物业公司反诉业主要求缴纳物业费是否合理合法?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所以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于法有据。

再者,从合同角度分析,物业公司与业主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也是合同约定的业主合同义务,因此,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请求支付物业费的诉求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具体到本案,虽然小区监控损坏,但其原因是年代过久,非人为损坏,且已无法维修,并非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导致,而在监控设备过了保修期后,如无特别约定,摄像头和监控设备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如需更换,需要业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此物业公司无须对此承担责任。在物业公司已经履行其他安保义务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业主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支持了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第一,物业公司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业主缴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及时、适当地履行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即使物业公司在某些环节存在瑕疵,一般也不构成根本违约,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第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因物业方过错造成业主财产或人身损害,业主可以收集其物业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比如现场照片、录音、视频等,据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必然不能覆盖到每一位业主、每一个角落,物业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也只有基本的安保作用,保障家庭财产安全的关键是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加强家庭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在保险箱、门窗处安装私人监控,报警装置等,并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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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09-13 05:54

    那还要物业干什么

  • 2023-09-12 18:14

    物业就是城市毒瘤

  • 2023-09-13 05:58

    胡言乱语[点赞]你家有啥去物业报备了吗……你说丢就丢啊

  • 2023-09-13 13:54

    物业这也不管那也不管,那要物业干什么?安保是物业提供的一项服务之一

  • 2023-09-13 05:26

    一派胡言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