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人物传记《高志远传》第一部《高翔云》第二章时局3-4

文石斋主聊文化 2024-07-20 04:51:03

历史人物传记《高志远传》第一部《高翔云》第二章 时局

高志远画像

3.“塘沽协定”

面对日军的进攻,中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等人于5月25日派军使赴顺义,“与日军签订了临时停战办法,而后决定了与日军正式谈判的人选。接着,何派军分会参谋长何绍竑抵庐山向蒋介石和汪精卫详细报告华北军情及军分会与日方交涉停战所做处置。蒋、汪均表赞同。”

“1933年5月31日,华北中国军代表熊斌于日方限定时间内,在一字不容修改的情势下,屈辱地在日本关东军提出的停战协定上签字,这就是《塘沽协定》。其主要内容是:

一、中国军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县、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证实第一项的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进行监察。中国方面对此应加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如证实中国军已遵守第一项规定时,不再越过上述中国军的撤退线继续进行追击,并自动回到大致长城一线。

四、长城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区内的治安维持,由中国方面警察机关担任之。警察机关不可利用刺激日军感情的武力团体。”

“《塘沽协定》既是长城抗战失败的标志,也是冀东地区变为殖民地的开始。在军事方面,此后的冀东已无中国军队。该地区的‘治安维持’由随日军侵入冀东的汉奸李际春部所改编的区保安队第一、第二总队和东北军于学忠部两个团改编的战区特警第一、二总队负责。日本方面则在中国军队撤出冀东后,除将关东军撤到‘大致长城一线’外,仍在北宁路北京至山海关区间的唐山和其它较大车站常驻守备队。

因此,《塘沽协定》后的冀东地区实际上处于日本侵略军单方面的监视和控制之下。在行政权方面,河北省政府从当年7月下旬开始派员接收翼东各县。按照侵略者的要求,这些接收人员赴任前,均须与日军接洽,并于到任后‘将其施政一切,随时申报日军’。故所谓接收,不过是个名义。10月,国民党政府将冀东战区划分为滦榆、蓟密两区,委任与日方有密切联系的陶尚铭、殷汝耕为行政督察专员。这样,‘塘沽协定’后的冀东地区,已成为名义上保留中国行政权的日本占领区。”(见《冀东革命史》第137-138页)

4、“何梅协定”

“冀东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反帝精神”(见中共唐山市委党史研究室《纪念冀东人民抗日暴动》,1988年3月,第4页),当然不会任由日本侵略者肆虐。“1933年12月11日夜,兴隆县黄花川村人、民团首领孙永勤串联17人,在孙家秘密宣誓:见贼就杀,毫不留情,有死无降,向前拼命;爱护百姓,不害好人;精忠报国,永无二心。次日天明,在孙杖子村树起一面‘天下第一军,均高又济贫’的大旗”(见《冀东革命史》,第160页),“组织‘民众军’,收缴地主枪支,打伪警察所,展开抗日救国、严惩汉奸的活动,深受群众拥护,农民参加者日多,队伍发展很快,后整编为抗日救国军,队伍发展到四、五千人。”(见《冀东革命史》,第5页)

“1935年5月15日,孙水勤部在日伪军压迫下于罗文峪等处南越长城,撤入遵化、迁安境内山区”,“5月20日,日本驻华大使馆武官高桥致函北平军分会代委员长何应钦,以遵化县长庇护孙永勤‘股匪’为借口,宣布关东军入关‘彻底消灭孙部’”。

“国民党当局不但不抵制日军擅入‘战区’的非法行动,保护救国军,反而进行了积极配合。5月21日,河北省蓟密区行政督察专员股汝耕往访高桥,担保中国当局竭力‘剿匪’。5月22日,由国民党当局指派的战区特种警察一、二总队及地方民团,迎头切断孙部南下之路,配合日军和伪满军将抗日救国军国困于遵化县毛山沟一带”。“1935年5月24日拂晓,由大约5000名日军、1000名伪满军和数千名国民党当局派遣的特警、民团联合组成的协剿军,在日军将领的统一指挥下,借助飞机大炮,向救国军阵地发起了猛烈度击。”

“最后,因寡不敌众,除少数官兵突围成功外,孙永勤、关元友、赵四川、王殿臣等抗日救国军主要领导人和所余官兵,全部为国捐躯。”(见《冀东革命史》,第164页)

然而,日本侵略者并不罢休。1935年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应钦提出备忘录(日文为“觉书”),限三日答复。

何应钦经与日方秘密会商后,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接受日方要求,与之达成了丧权辱国的秘密协议(习惯上称之为“何梅协定”)。“何梅协定”全文如下: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 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三) 宪兵第三团之撒去;

(四) 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 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 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一) 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二) 任命盛市 (?)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三) 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

何应钦阁下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何梅协定”签订于当时的特定历史时期,具体细节今日已无详说之必要,但其大要可概括为:“中国政府取消国民党在河北省内的一切党部,罢免于学忠等日方指名的军政官员,撤退第五十一军(军长于学忠)等日方指名的驻防河北省的中国军队,禁止中国国内的排日活动,由日本方面对约定事项之实施采取监视及纠察手段等。”

“何梅协定”“极大地削弱了国民党在华北地区的政治、军事力量,使中国蒙受了自己的军队在自已国土上因外国的压力而自行撤退的奇耻大辱”,“极大地加强了日本在华北的侵略势力。此后,日本便加紧策动‘华北自治’,并把突破口选在冀东。”(见《冀东革命史》,第164-165页)

日酋梅津美治郎

何应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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