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大白
(一)周总理要我先向外交部汇报
我于8月18日回到北京。
总理办公室的陈浩告诉我,总理到北戴河休息几天就回来,让我先向外交部汇报“克什米尔公主号”案件的主要情况。
同时,谈谈对香港工作的看法和建议,他还指示让廖承志参加。
汇报时,由张闻天主持,章汉夫、乔冠华、黄华、龚澎、董越千等出席,廖承志和陈浩参加。
乔冠华首先说:
“克什米尔公主号”案件不用汇报了,这件事拖得太久,参照8月13日给英国代办处的备忘录,由外交部发一个声明就可以结束,已经报告了少奇同志,少奇同志已经同意。
我说:
少奇同志尊重外交部的意见,但这件事是总理亲自处理的。而且,以总理的名义邀请高氏来北京,高氏还没有来,就单独发表声明了结,这不合适,应该先报告总理。这不是不尊重少奇同志。
廖承志说:
对,应该报告总理,这不是不尊重少奇同志。
章汉夫说:
我不知道报告了少奇同志,应该先报告总理。
关于“克什米尔公主号”案件,我说:
英国的腹案就是不了了之。现在把我召回,又邀高氏来北京,这是对英国施加政治压力,英国可能要有所交代,只要它承认破坏飞机的凶手已逃到台湾,这就是我们的胜利。
究竟如何,等高氏来北京以后就可能看出名堂。因此,现在发表声明,告以结束的办法似乎过急了。
对于香港,我建议要积极利用,并提出了三点具体的意见。其中一条就是要在香港建立官方机构。
廖承志说:
这三点切中要害,他完全赞同。
然后,陈浩做了记录。
总理从北戴河回来后,把罗青长和我找到西花厅,他拿出陈浩的记录说:
你对香港工作的建议,毛主席和政治局的同志都同意,以后分别洽办。
(二)周总理指示我写一份书面工作报告
8月26日,高氏到北京。27日,周总理接见他。
周总理说:
高氏先生同熊向晖一起在香港工作了三个月,两人的工作在许多方面都具有共同性。
熊向晖通过高氏得到香港当局的通知,又通过高氏通知香港当局。
因此,我提议,高氏和熊向晖写一个共同的书面报告,提交中印两国政府。
这个报告中,不需要琐碎的和不相干的事实,而是纯粹客观的叙述,作为两人三个月工作的记录,以便于中印两国政府今后进行商量。
中国政府的意见,将向尼赫鲁总理和印度政府提出,那将是两国政府之间的事,不再涉及高氏和熊向晖两人。
高氏说:
希望能给他时间,以便报告印度政府,并请求政府指示。
周总理表示同意,并说这个报告可以很简单,只要提出几件事实,做一个纯客观的叙述。
他要求,这个报告不必太长,因为高氏在北京的时间不能太久。这个报告将成为中印两国政府商量对破案态度的基础之一。
8月28日,总理请高氏在颐和园听鹂馆餐叙,章汉夫、乔冠华、龚澎、浦寿昌和我都参加了。
后来,高氏对周总理说:
他请示了印度政府,感到和熊先生一起写一份报告有所不便。
总理表示理解。于是,总理让我单独写了一份报告,题目就叫《熊向晖向中国政府的报告》(见本文附录)。
经总理审阅后,让浦寿昌译成英文,由我交高氏阅看,他做了几处修改。总理指示我加注“这份报告曾给尔·纳·高先生看过”,把中文本、英文本各打印一份交高氏。
香港街景旧照 图片来自网络
(三)英代办送交《周驹的罪证》摘要
9月2日,英国代办欧念儒向章汉夫副部长提交《周驹(别名周梓铭)的罪证摘要》,列举了周驹的7个罪证。
其中“证据五”称:
1955年3月,有一姓吴的人(未查获)通过一名叫张耀灵(未查获)和另外3人(关就记、关懋公和周钻如——已被拘留)的关系介绍给周驹。
张耀灵常出入于庙街113号1层楼的就记电料行,此店是被国民党作为一个联络站设立的。
吴说,他正在物色一名在飞机场内工作并愿意干一件有国家性重要意义的事的人。周驹被说服去破坏一架共产党的飞机。吴告诉周说,将会给予奖金。
“证据六”称:
周驹向周仕学、周国辉、周瑞维(周驹的父亲)和周钻如承认了他的罪行。
其中包括以下细节:
他曾破坏“克什米尔公主号”;他曾被允诺可得60万元的奖金;他曾用了一个轻微滴答声音的小型定时性炸弹;他企图逃到台湾。
(四)香港当局宣布缉拿周驹
香港当局在9月3日发布声明说:
“对4月11日印度航空公司飞机‘克什米尔公主号’进行4个月的深入调查后,警务处今天自香港法官处获得对被控有阴谋谋杀罪的周梓铭(化名周驹)的逮捕状。”
声明说:
“据悉,周梓铭在5月18日搭乘飞机赴台湾。因此要求该地当局将周梓铭交回香港受审”。
此外,新华社香港9月4日讯:
据美联社报道,英驻淡水领事赫尔曼要求蒋介石集团“台湾省主席”严家淦把香港当局宣布缉拿破坏“克什米尔公主号”飞机的蒋帮特务周梓铭交回香港当局受审。
虽然台湾当局不敢交出周驹,但这一案件的真相已经大白于天下。
(五)“英国政府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国际责任”
1956年1月16日,英国代办处照会我外交部称:
港英已将逮捕的31人驱逐出境,送往台湾。
这些人被判定“曾在香港进行国民党的情报活动”,但“不能提出有关破坏事件的控告”。现港方继续拘留13人。
2月17日,尼赫鲁说:
英国正设法“引渡”周驹,但台湾拒绝交出,印度已向英国转达对此事的关心。
6月24日,英代办处照会我外交部称:
由于无充分证据交付审讯,港英已将拘留的13人驱逐出境。
8月4日,周恩来以外长的名义照会英代办处,对港英释放重大嫌疑犯提出严重抗议,并再次郑重声明,“此案尚未破获,英国政府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国际责任”。
历史不会忘记
处理“克什米尔公主号”案件全过程,凝结着周总理的心血和智慧,在案发后的不利局面中,周总理联合印度向英国政府和港英当局进行了坚决而又是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取得了出人意料的胜利。
周总理始终把这一斗争局限于外交交涉的范围,无损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香港“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战略决策。这是历史不应忘记的。
1956年4月11日,周总理出席了在八宝山革命公墓举行的亚非会议死难烈士遇难一周年纪念大会和安葬仪式。
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里,矗立着周总理亲自书写的“参加亚非会议死难烈士公墓”。
墓的基石上,镌刻周总理核定的“殉难经过”,墓碑背面镌刻“参加亚非会议的死难烈士简历”。
图片来自网络
据《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下卷载,1975年3月25日,重病中的周总理“得悉一九五五年‘克什米尔公主号’空难事件牺牲的烈士墓碑碑文模糊不清,指示外交部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并派工作人员慰问牺牲烈士的家属”。这种深情厚谊是历史不应忘记的。
附录:熊向晖向中国政府的报告
(这份报告曾给R.N.高先生看过) 1955年9月3日
我奉命于1955年5月18日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指派的R.N.高先生同到香港,执行下列任务:
(1)将我国政府所获得的有关我国出席亚非会议代表团所包乘的印度国际航空公司“克什米尔公主号”星座机于1955年4月11日在香港被破坏案件(以下简称破坏案或该案)的情报材料提供给香港当局,以期有助于香港当局履行其破案的责任;
(2)将香港当局处理该案的进行情况报告本国政府;
(3)代表本国政府就该案的有关问题向香港当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出发以前,我和高先生了解到:联合王国政府欢迎中国政府提供有关该案的情报,并表示愿意全心全意地合作。
我和高先生在香港共同工作了89天,直到8月15日我奉命离港回京为止。在此期间我一直没有能够和香港当局就该案进行直接接触。我和香港当局之间的联系是通过高先生保持的。
谨将我和高先生自5月18日至8月15日在香港共同工作期间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
在5月18日到达香港的当天下午,高先生即将我国政府于5月11日在北京交给他的关于该案的综合情报材料面交香港总督葛量洪爵士。
港督葛量洪旧照 图片来自网络
这份情报材料指出:
“克什米尔公主号”的失事,是由于香港启德机场地勤人员周驹,遵照台湾“保密局”香港情报站的指示,在“克什米尔公主号”从启德机场起飞前,在该机一个机翼的油箱附近,放置了小型定时燃烧性炸弹,致使该机在飞行途中起火坠海。
这份材料列举了和此案有关的11人的姓名并附有一部分人的详细住址。
在我居留香港期间,又先后经由高先生将我国政府陆续获得的有关该案的情报及时提供给香港当局。
截至8月15日止,一共提供了与该案有关的40个人的材料。
这些材料表明,这40个人都住在香港政府的辖区,都是直接或间接与破坏“克什米尔公主号”有关的蒋介石集团的特务或其代理人或者是知道破坏案内情的人。
其中,包括这一破坏案的主使者赵斌成,直接指挥者金建夫,参与筹划者沈齐平,运藏炸弹者张祖顺,具体执行破坏任务者周驹,与周驹同受破坏训练者李瑞元,发放这一破坏活动的经费及奖金者蔡渭清等。
(二)
香港当局根据我国政府提供的材料,于5月18日夜间开始搜查、逮捕等措施,并于5月19日、21日、25日、26日、31日,6月7日,先后将他们进行搜捕的情况和结果经由高先生通知我。
根据香港当局给我的被捕人犯名单,破坏案的要犯沈齐平、张祖顺、李荣芳(即李瑞元)、蔡渭清等已先后就逮。
但是,具体执行这一破坏任务的凶犯周驹,则已于5月18日逃往台湾。
关于此事的始末如下:
(1)据香港当局5月19日下午4时告称:
他们在5月18日夜间搜查了周驹的住宅,但未找到周驹。
经查,周驹在5月18日早上还在启德机场工作,当日上午10时16分下班后迄未回家,现仍继续搜捕中。
(2)据香港当局5月19日晚10时告称:
香港警务处于5月18日下午3时45分接到美国人陈纳德所办的民用航空公司保安官美国人R.琼斯电话称,该公司台北来电,在该公司5月18日上午10时自香港启德机场飞往台北的飞机上,发现一潜乘者。自称是香港航空公司职员,但不知姓名。
香港警备处要求琼斯查询。5月19日下午4时半琼斯通知称,该潜乘者名周梓铭。
经香港警务处查证,周梓铭即周驹,乃要求琼斯将之送回香港。未几琼斯回答称,周梓铭已落入台北保安队之手。
(3)5月19日晚11时,高先生将周驹逃台的消息转告我时,并转达了香港当局的下列请求:
①请求中国政府在目前调查阶段不要公布周驹逃往台湾的消息。
②追回周驹的希望已不大,但香港当局认为,“克什米尔公主号”被破坏案件是一经过周密计划的集体谋杀罪行,周驹是一个好色之徒和赌棍,平日负债累累,最易被利用为此类罪行的工具,他的后面必有主使者,香港政府决心“肃清这批坏蛋”,恳求中国政府惠予合作,继续供给有关情报,香港政府深信中国必有可靠的情报来源。
当时我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说:
①上述消息及请求当即报告本国政府。
②周驹逃往台湾的事实,证明“克什米尔公主号”确是蒋特破坏,证明中国有关该案的指陈和提供的材料完全正确。
③香港当局仍应竭力追回周驹,并应努力侦讯破案。
④香港当局应查清下列问题:
为何周驹恰好在高先生和我到达香港的同一天上午逃走?
飞机不同于火车和轮船,怎样会有潜乘者?
为何周驹会落入台北保安队之手?
香港当局初称周驹在5月18日上午10时16分自启德机场下班,继称5月18日上午10时潜乘美国飞机逃走,为何两次所述的时间及事实不一致?
(4)5月20日,我遵政府指示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说:
只要香港当局继续合作破案,中国政府将继续提供有关情报,周驹逃往台湾的消息也可以不予公布,同时要求香港当局将周驹“引渡”回港归案法办。
5月21日,香港当局回答说,香港和台湾未缔结罪犯“引渡”条约,不能要求台湾“引渡”周驹。
关于周驹在5月18日潜逃的原因,香港当局解释说,可能是因为5月15日新华社发表了印度《闪电》周报的电讯摘要,其中详述“克什米尔公主号”失事的原因,周驹可能看到,惧而逃走;
也可能是因为周驹从某一两面分子处获悉中国政府已掌握了该案的详细情报,惧而逃走。当时我表示,这样的解释不能同意。
5月22日,我遵政府指示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说:
周驹之所以能由香港逃往台湾,是因为香港当局事先对在启德机场工作的地勤人员未采取应有的措施;但现在不是争论责任问题的时候,应该继续合作,以求彻底破案。
(三)
在6月上旬以前,香港当局经由高先生将他们处理破坏案的进展情况通知我,并一再表示了他们的破案决心。
例如,5月18日香港当局看到中国政府所提供的第一份情报材料后,就认为这个材料是“翔实”、“具体”的,决定据此进行工作。
5月22日,香港当局表示,他们完全相信中国所提供的情报之正确,决心破案,并已做出周密计划,不但如此,他们还决心在更大范围将潜居香港的蒋介石集团的特务坏蛋加以肃清。
5月23日,香港当局重申,他们对“克什米尔公主号”之为蒋特破坏及对中国提供的材料之正确毫不怀疑,决心破案,并正考虑采取法律规定以外的特别措施。
5月26日,香港当局表示,他们的行动计划包括两重目的,直接目的是搜捕这一破坏案的全部人犯,长远目的是将潜居香港的蒋介石集团的特务坏蛋加以肃清。
他们表示,这两个目的是互相联系的,在中国所提供的材料的基础上,依据现有的搜捕成果,假以时日,这两个目的都有希望达到。
但自6月上旬以后,高先生和我几乎没有从香港当局处获悉有关处理破坏案的任何情况。
我请高先生转请香港当局继续提供调查和审讯该案的材料,以利合作,但香港当局回答说,此事需要考虑。
我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说,为了体现合作,中国政府已将有关该案的情报无保留地供给香港当局,香港当局关于处理该案的情况也不应对中国政府有所保留。
香港当局回答说,是否提供侦讯情况及提供哪些情况,需由伦敦外交部考虑审查。其后又经过多次催询,到7月6日,香港当局经由高先生送给我一份备忘录。
其中说明,将审问的详细记录供给另一方,是违反英国警察程序的。不过,香港当局愿意继续经由高先生使中国代表获悉调查的进展。
但直到8月15日为止,香港当局经由高先生告诉我的调查进展情况,只是:
调查在继续进行中,进展无可奉告(这句话是高氏改的,原文为“调查尚无进展,但在继续进行中”)。
(四)
遵照政府的指示或根据个人的看法,在和高先生在香港共同工作期间,我还曾就下列问题经由高先生向香港当局提出建议或交换意见(这句话是高氏改的,原文为“我和高先生在香港共同工作期间,还曾就下列问题向香港当局提出建议或彼此交换意见”):
(1)在5月28日、6月2日、6月11日及14日,我遵照我国政府的指示,曾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说:参与破坏案的调查、审讯、搜捕等工作的香港警务处政治部帮办李福基和李洛夫,都是蒋介石集团的特务。
中国政府获悉,他们在处理此案时销毁证件,篡改口供,并且不断地把香港当局处理此案的情况报告蒋特组织。
中国政府要求香港当局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不使他们影响破案。同时,并将这两个人与蒋特组织联系的具体情况通知香港当局。
5月31日,香港当局回答说,李福基参与破坏案的审讯,但不知该案的全貌。香港当局早知李福基曾在蒋介石政权下做过事,但不知他与蒋特组织仍有联系。
至于从已捕人犯处搜获的文件,均由高级英籍警官保存,李福基无从销毁。
6月2日,香港当局通知说,已将李福基调职。关于李洛夫的问题,香港当局于7月6日表示,已注意到中国方面所提供的材料,但未说明已否对之采取措施。
(2)6月2日,香港当局表示,从政治上看,可以相信“克什米尔公主号”是由蒋特破坏,但从法律上看,需要证据才能定案,要求我国提供证据。
他们把案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破坏案有关的;一类是与蒋介石特务组织有关的。
据他们说,后一类的人中已有人承认与蒋介石特务组织有关系,但尚未能发现他们参与破坏案的证据。香港当局还曾暗示,如果没有证据,则后一类的人将予驱逐出境。
我曾就这一问题表示下列意见并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
①香港政府负有破案的责任,要求我国提供证据是不合理的。
②香港当局根据我国提供的材料所追查、拘捕的人,都是直接或间接与破坏案有关的蒋特或代理人,因此将案犯分为两类是不对的。
③香港当局在回答关于李福基问题时,已经承认从被捕人犯处获得文件。
而且,香港当局说过,根据香港法律,只要被拘者中有人供出案情,可以不把招供者作为被控者而将之作为证人,则其供述可以构成法律性的证据。因此,找到证据是不困难的。
④如果不弄清究竟,甚至仅将案犯驱逐出境,则正是蒋介石集团所希望的。香港当局将无法向中国、印度及全世界公正舆论作交代。
6月10日,香港警务处长表示,在未弄清全案前,保证不对被拘者采取驱逐出境措施。7月6日,香港当局给我的备忘录中说,虽然迄今为止的破案是明显地不成功,但仍将竭力继续调查。
(3)6月1日至4日,印度的马利克先生到香港了解破坏案的处理情况。
在他和香港当局讨论以后,于6月2日向我叙述他的印象说,基于下列因素,周驹的罪行在法律上可能成立(这句话是高氏改的,原文为“周驹的罪行在法律上可能成立,因为”):
①周驹在“克什米尔公主号”自启德机场起飞前曾擦拭该机,这是有人证明的;
②周驹的潜逃形成间接证据;
③根据中国提供的材料,周驹的父亲周瑞维和堂兄周荣福,都知道周驹参与破坏案的详情及其潜逃台湾的经过。
现在,香港当局已找到周瑞维和周荣福,据说,周荣福表现十分合作,对破案很有帮助。
但是,7月6日香港当局给我的备忘录中说,虽然嫌疑是在周驹身上,但迄今的调查未发现充分的确定的证据足以将他们提交法庭判罪。
(4)据5月21日香港当局告称,李荣芳(与周驹同受破坏训练者)是香港出生,因未找到他的犯罪证据,已于被拘48小时后释放。
当时,我曾对此表示遗憾,并要求香港当局在弄清全案前不再放人。
7月21日,香港当局经由高先生告我称,因未发现冯汉和刘国栋的罪证,已予释放。
当时我请高先生转告香港当局说,香港当局迄未提供侦讯详情,即使并无证据说明冯汉和刘国栋有罪,但也无证据说明他们无罪,在弄清全案前,至少应将他们视为嫌疑犯,并无理由予以释放。
而且,香港当局在释放以后始行通知,这不是合作的态度,不能不引起我的诧异和不满,不免使人感到香港当局的破案努力不是前进而是后退了。
希望香港当局采取积极态度,努力侦讯破案,在结案前不再放人。
(五)
遵照我国政府的指示,我于8月15日离港回京。我和高先生在香港的共同工作也就到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