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向晖:我的情报与外交生涯(17)

子名历史回忆录 2024-10-14 19:15:15

周总理及时解决同印方合作中的问题

(一)鼓励高氏留港

我到达香港不久,高氏就想返回印度。

5月18日,他对我说:

中方已向港方提供详细完整的情报,使港方不能不采取行动。

为此,他已向港督建议,在此案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港方就与中国政府代表熊先生直接接触。

届时,作为中间人,他的任务结束,即可退出。

我说:

中印两国政府和人民都非常关心此案。现在,工作刚开始,你我都是各自政府委派的代表,你不应以中间人自居,更不应中途退出。

我与港方接触,一定要通过你,这是双方政府决定的,这对破案工作有利。

5月23日,高氏又对我说:

港督及港警察长向他重申,他们对印机案是由蒋特破坏及中方提供的材料之正确毫不怀疑,决心破案,并已做出周密计划,并正考虑采取法律规定以外的特别侦讯措施。

不但如此,他们还决心在更大范围将香港国民党特务坏蛋搞干净。

开始时,没有采取公开搜捕手段,是恐案犯逃跑,今后需转入秘密侦讯,不是短期内所能结案。

他还说:

印度对印机案舆情激昂,印机航线经过香港,香港不安全,印度也不能放心。

他感到责任重大,希望早日破案,但过去尚少信心。

现在,港方一再作了坚决表示,非他始料所及,使他信心倍增。同时,感到此案非短期可破,而中国提供的情报已足够使港方据以破案。

他对破案已无可帮助,是否继续留港,完全取决于我是否需要他。

他建议我信任港方。如别无新的情报,不如让他回国。

我说:

我们的行动都应听从本国政府的指示,我无权答复你是否现在回国的问题。作为朋友,我个人建议,在印度舆情激昂的形势下,不宜急于摆脱印度政府交给你的任务。

同时,我将以上情况电告北京,并提出务必争取高氏不先我而回,否则我留港诸多不便。并建议向印方做出表示。

香港总督府旧照 图片来自网络

5月24日,北京来电说:

你在港与高氏合作,通过他转达我们与港方之间的情况和意见,比我们直接与港方发生关系较有回旋余地。

你可告高氏,奉周总理指示,感谢他在这一案件上的努力,周总理希望他在已经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在港与你合作,直到破案为止。

况且,这是中印友好相互信任的具体表现,也是中印双方争取改善中英关系的一个实际做法。

5月25日,我约高氏及其助手在寓所晚餐,将北京24日来电内容告诉他们。

高氏说:

周总理对他的夸奖及要他继续留港与中方代表合作直到破案,是对他的极大信任。同时,也是对他的莫大荣誉,他将立即报告政府。

高氏特别对周总理所说“这是中印友好相互信任的具体表现,也是中印双方争取改善中英关系的一个实际做法”这句话极感兴趣,要我允许他以适当措辞告诉港督,以便从中英关系的角度加强港督破案的决心。

26日,北京来电表示同意。

(二)要尼赫鲁澄清印方的态度

5月31日,北京来电告:

赖嘉文通知我们,为督促“印机案之进行”,尼赫鲁总理将派最高级情报人员马利克赴港。

同时,高氏告诉我,马利克是他的上级,将于6月1日抵港,要他安排和我见面。

6月2日,马利克(似为印度情报保卫机关负责人)由高氏陪同,偕古玛尔(加尔各答移民局副局长,原印度驻英使馆三秘)来我处谈话。

马利克说:

印机案有政治和法律两方面,政治上可相信是蒋特破坏。但是,法律上如无证据即不能成立,请中方继续提供情报和证据。

马利克还说:

已捕人犯迄未招供。但从法律上看,即使本人承认,也不能定罪。而且,也不能依据这一案犯的招供定另一案犯之罪,因为,被控者不能同时成为证人。

他估计,周驹的罪行在法律上可能成立。因为周曾接触印机,有人证;周已逃跑,形成间接证据。同时,周父及堂兄已被捕,可能成为证人。

但是,其他人犯定罪的可能性只有50%。如无法律上的证据即无法定罪,由于他们是蒋特分子,英方从政治上考虑,为了向中国表示善意,可能将他们作为嫌疑分子驱逐出境。

香港警察旧照 图片来自网络

不过,此事亦不能同印机案联系起来,因为此案的公布将依法庭判决为准,印度对香港法庭的判决不会有任何异议。

马利克问:

周总理曾通过印方建议港方,在审讯此案时有中国官员参加,如港方同意,印方准备参加,问我是否参加。

我说:

周总理曾希望中方能派员列席旁听,但英方没有表示同意,现在案子审讯已经半个多月,我们一直没有得到详情,中途列席是否适宜,我要请示本国政府。

6月2日,我将上述情况电告北京,并称:

(1)现英方从法律问题着眼,后面可能有美国的压力,很可能缺席判决周驹个人的罪行了事。

建议通过外交途径向英、印上层做工作,争取大部破案,至少应争取港方公开确认此案是蒋特所为。

(2)目前列席旁听审讯应以婉拒为宜,以防港方一旦不能破案时,借此推卸责任。

6月4日,高氏对我说:

因尼赫鲁即赴苏联访问,马利克已于今晨返印。

港方将案犯分为两类:一类为破坏印机嫌疑犯,另一类为特务嫌疑犯。

港方试图发现后一类人与破坏印机案的关系,但迄无所获。

并且,他说马利克和他只对破坏印机案犯有兴趣,对特务案犯无从过问。

我当即表示,港方这种分类不对,因上述所有人犯均是蒋特,且均与破坏印机案有关。

高称:

此事仍需尚待从侦讯中求得证据,港方可能将破坏印机案(指第一类人犯)的调查(而非审讯)详情提供给我们。而且,他和古玛尔奉命根据我的需要无限期留港。

我即将上述情况电告北京。4日当晚,北京回电说:

同意我对马利克来港接触中的意见和我对情况的分析;周总理得知电报后,即于6月4日下午接见了印度大使赖嘉文。

总理对赖嘉文说:

有一件事要请你转告尼赫鲁总理。在侦破飞机案中,从高氏和熊向晖到港后的最初一个时期,香港当局所给予的合作我们是满意的。

但最近情况有些变化,熊向晖至今未与港方直接接触。港方除告我一些名单外,侦讯详情迄今未告我们。

这只是单方面的合作,不是双方面的合作,这样的合作是无法继续下去的。

总理说:

港方既已承认事情发生在香港,一再认为我方提供材料可靠,从捕获和侦察到的人犯中联系起来加以追究,即不难获得充分罪证。

而且,港方现在还要我们提供法律证据,这是非常没有道理的。根据已有材料来破案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总理对赖嘉文指出:

马利克告诉熊向晖,除已经逃跑的凶手,其他人因无证据,不能判罪,只能驱逐出境。

如果港方这样做,就说明它想把此案草草了事。

我们得到材料,蒋介石通过美国对英国施加压力,要香港政府把逮捕的人驱逐出境到澳门,并交还文件,否则,对在台湾的英国领事馆将不予保护,还要派人到香港来捣乱。

此外,美国也在施加压力。看来这个材料是正确的,而港方过去否认这一点。

马利克说如果香港政府只判周驹一人有罪,印度政府将无异议。这使我们很诧异。

我们怀疑,这是否代表印度政府的意见。印度政府是不是派马利克先生到香港去向我们解释的呢?

请大使把以上各点告诉尼赫鲁总理,我愿意听取他的意见。

赖嘉文表示:

可能其中有误会,马利克不能代表印度政府说话。不管中国方面是否提供材料,香港政府都有责任破案。

印度同样是受害者,而且以后还要利用香港的飞机场,不能坐视这件事过去而不予追究。他将把周总理所说的事转告尼赫鲁总理。

6月5日,我将外交部来电告诉了高氏,高氏说马利克是他的上级,他不能正式表示意见。

他还核对了我与马利克的谈话记录,认为并无出入。

他说:

熊先生,我们相交不久,但我对你十分钦佩,希望和你永远做朋友。

到了6月8日,赖嘉文见到周总理说:

关于马利克突然离港,是因为他急于赶往孟买亲自向尼赫鲁报告。

尼赫鲁总理认为,周总理不必有任何怀疑。中印都关心这件事。

印度一定尽一切力量使调查彻底地继续下去。尼赫鲁说,对周总理表示的焦虑,他有充分同感。

经过周总理坚决地表示,印度政府澄清了态度。当我把总理和赖嘉文交涉情况通知高氏时,他很有感触地说:

你们的效率真高啊!你在这里跟马利克谈,你们总理又找我们驻华大使谈了,连我们总理也知道了。

从政治上考虑我留港或回京

(一)第一次延长签证

6月10日,我致电外交部称:

我和译电员留港签证至6月15日到期。请示是否需要延长。

第二天,北京回电说:

印机案经过这一时期的斗争,我方提供港方的名单大部已被侦捕,印尼调查结果已公布,港方已公开表示态度,我们在政治上已取得初步胜利。

如果这一案件能获得有利结果,不仅使这一暗杀阴谋得以揭露,而且暴露了香港的藏污纳垢,特别直接打击了蒋介石匪帮,对解放台湾斗争在政治上有配合作用。

你现在回北京,可能会成为港方的借口,虽然港方尚未供给侦讯材料,但你留港经过高氏与港方接触,比在北京直接的外交接触更便利。

你和译电员的签证请向港方交涉延长一个月,将来视情况发展再指示你的去留。

同时,外交部要英代办处通知港方延长我们留港期,经新华分社代办,我们的签证延至7月18日。

(二)建议向港英施加政治压力

6月28日,北京来电,问我案情有什么进展,并问我有什么看法和意见。

当日,我回电说:

从6月初至今,港方始终拒绝告诉情况,我常请高氏催询,但港方均称侦讯无进展,并称是否供给我情况及供给哪些情况均由伦敦考虑处理。

实际上,他们已经撇开我和高氏,将此事推到外交途径解决,这与我们来港初期情况已不同。

我在联络和交涉方面均已无可致力。高氏因无事可做,思归心切,见面时屡表无奈。

因此,我建议将我召回,经过外交及宣传途径向英方施加压力,并可考虑邀高氏和我一块去北京,共同草拟一份向两国政府的报告,以便必要时作为宣传斗争的资料。

6月30日,我又致电北京称:

6月28日来电告英代办处艾惕思同章汉夫副部长的谈话要点,艾说港方未能提供侦讯情况系因侦讯尚无结果。

我认为这是遁词。因为:

(1)5月底高氏告我,港方准备将周驹等犯的照片及调查记录送他一份。当时我要高转请港方也送我一份,港方推称尚须请示,但迄无下文。

(2)当我方提出李福基的问题后,港方答称,李福基无从销毁所获案犯文件,因这些文件均由英籍高级警官保存。

当时,我对高氏说,由此说明港方已从案犯处搜获重要文件,请他转告港方将这类文件的名称及内容告我,但为港方所拒。

(3)据北京6月28日电示,证实港方已从周驹姘妇及其弟处获得案情,但港方迄今未将这一情况告诉我们。可见并非侦讯无进展。

(4)港方屡次表示关于是否提供侦讯情况事须由伦敦考虑处理。高氏也曾表示此案关系重大,港警在未得高级决策者审查批准前,不便提供侦讯情况。可见港方拒告侦讯情况是出于政治考虑。

(5)英方一再强调法律证据问题。

据新华社同志谈,近年来港方逮捕和驱逐我方工会领袖多人,并未经过任何审讯,亦无任何罪证。

我认为公开定罪不再需更多证据,案犯的文件就可能构成物证,但港方却秘不告我,在已捕人犯中只要加以适当诱导,不难使他们供出案情。

依据港方法律,可以将招供者作为公证人而不作为罪犯,则他们的招供即可构成法律证据。港方推称难获罪证,很可能是借此拖延。

(6)港方是否提供侦讯情况是判断港方和我真诚合作及愿否彻底破案的重要根据。

照目前情况看,港方今后仍不会将侦讯情况告我。我们在此只能等待他们提供侦讯的最后结论,而无从获悉做出这一结论的过程和依据,因而难以改变或影响这一结论,港方由此可以保持主动,以便根据他们的意旨来决定此案的结果。

在此情况下,我们继续留港已无意义。

(三)再次延长签证

7月6日,高氏转来香港政府给我的非正式备忘录。

高氏说:

这是在他多次催询后,港方给我的答复,明确表示不能提供侦讯详情。

备忘录中说将审讯的详细记录提供给另一方,违反英国警察程序;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确定的证据将周驹定罪;经过调查,未发现我提供材料中所提的赵斌成、金健夫、许缜等是特务。

香港旧中区警署旧照 图片来自网络

我即将这一情况立即电告外交部,7月13日,周总理接见英国新任驻华代办欧念儒,对港方给我的备忘录表示不能同意,并逐条进行了批驳。

总理说:

香港当局根据香港警察程序,不把侦察情况通知我们的说法,这是一种法理态度,这叫“打官腔”。

根据英国政府和艾登首相的多次请求,我们将有关情况提供给香港当局。按照中国国内法,我们也不能把我们的材料告诉另一国家的政府。

但是,中国方面并不采取这种法理态度,而是从政治上考虑的。

我们对港方的态度表示不满:我们已提供了许多材料,主要线索都有了,一个能干的政府应该能够追查主谋者,虽然直接执行破坏的罪犯已逃到台湾,但主谋还在香港。

因此,找不到主谋不能破案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也是我们不能同意的。

周驹在高氏和中国代表到香港的同一天,乘飞机逃到台湾,英国要求蒋介石“引渡”,蒋介石不给。

周驹是检查机翼的人,根据印尼的报告,定时炸弹就是安在机翼下的,这些都说明了周驹的罪。

而香港当局现在却说不能判罪,这也是我们不能同意的。

很显然,这是有政治原因使港方改变了态度,在这方面,港方倒不是从法律上来考虑,而是从政治上来考虑了。

最近二十几天,港方没有告诉我方代表任何消息,他的签证在本月17日就要满期,我们让他等到月底。我们的态度是继续同英国政府合作破案,但破案是香港当局的责任。

因此,香港当局也需要破案来洗清由于发生在香港机场的案件所造成的污点,香港当局政治部有许多蒋介石分子充任这一案件的翻译和审讯人员。

他们破坏证据,翻译中该翻的不翻,问话中,可以问出的话问不出,甚至连蒋介石特务凶犯的银行存款都由他们中饱。

这对香港当局的信誉没有任何好处,希望香港当局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

欧念儒表示,将把周总理所提各点立即报告其政府。

7月15日,北京来电说:

由于必须视四大国会议情况的发展来部署整个外交斗争,我和译电员的签证延长到7月底。

接电后,我才知道,在香港的工作联系着外交全局。报载,苏、美、英、法四国政府首脑会议定于7月18日在日内瓦举行,旨在缓和国际紧张局势。

在办理我和译电员的延期签证时,由于港方承办人员未听清楚,顺延了一个月,到8月18日止。

(四)周总理将我召回并邀高氏到北京

7月26日,北京来电告诉我,总理同意将我召回。

周总理对赖嘉文说,如果本月底情况还没有进展,熊向晖就只能回来。

我们邀请并欢迎高氏来北京。赖嘉文对周总理说:

安排高氏在熊先生之后几天来北京,这样可以把最后的消息带来。

8月2日,欧念儒向我国提交关于印机案的备忘录,内容仍是“证据不足”等老一套。

8月13日,外交部回他一个备忘录,予以全面驳斥。备忘录最后说:

中国政府认为,我方派赴香港的代表熊向晖先生继续留在香港已无意义,我们不得不决定把他召回北京。

我们重申,破案是香港政府的责任,中国政府期待这一重大政治谋杀案能够早日破获,一切有关罪犯能够受到应有的惩罚。

周总理当天召见欧念儒,在严正驳斥英国备忘录中所说的“不能破案”的谬论后说:

我们不得不把我们的代表熊向晖先生召回,他将于本月15日离港回京。

8月14日凌晨,我接到北京来电,让我即经高氏转告港方,我已奉命偕译电员返京,要港方在罗湖边境沿途采取安全措施。

同时,我还代表周总理感谢高氏的努力,并欢迎他再次到北京来。

8月14日午夜,我致电外交部:

行期已告高氏转达港方,并要港方保护。

按照港方意见,我们决定在15日午前乘汽车赴罗湖,中午可抵深圳。高氏对周总理盛情表示感谢,在向政府报告后,争取月底前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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