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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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大学附属爱尔眼科医院王勇医生在朋友圈发文,从当事医生的角度讲述了“艾芬医生与爱尔眼科”医疗纠纷的经过。该文经微信公众号转载后,迅速引起了新一轮的讨论。本次事件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医患双方属于医疗“同行”,患者以及涉事医生均具有医务人员的特定身份。
该事件自2021年初发生,双方的医疗纠纷至今已经持续一年多的时间。事件发生之初,医法汇就发表了一篇法律评析文章《武汉抗疫女医生艾芬与爱尔眼科医疗纠纷中的法律之道丨医法汇》,阐述了化解医疗纠纷的法律途径,引导涉事双方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但是至今一年多的时间,双方的医疗纠纷依然没有解决。
王勇医生在文中提到了“熟人看病”“医疗新技术的运用”“病历”等医疗纠纷的常见问题,对于此次王勇医生网络发文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认为:
首先是本次纠纷的定性问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因此,“艾芬医生与爱尔眼科”之间因诊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显然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既然是医疗纠纷,就要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解决,在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下,诉讼是患方唯一的,也是最权威的最终维权途径。因涉事医生的诊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该事件中的诉讼双方应为患者艾芬医生和王勇医生所供职的武汉大学附属爱尔眼科医院。
其次,本事件中涉及的“熟人看病”现象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高发因素。医法汇曾多次发文(参见:《“熟人”变“敌人”,敏感雷区你要小心!》《本院职工产子后臂丛神经损伤,向“自家”医院索赔150万,如何避免熟人看病的坑?丨医法汇》)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予以警示。简化常规的医疗诊断流程,是熟人看病存在最大的问题之一,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不但熟人之间反目成仇,医疗机构也往往由于缺少规范的诊疗手续、告知不到位等问题,处于“憋屈”而又无助的尴尬境地。王勇医生在其文章中也提到“医院把艾芬女士当成VIP患者,大家又是医生同行,说白了就是当自己人来照顾,不仅减免了费用,也简化了流程。”由此,此事件也再次提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熟人看病也应当坚持医院的就诊原则,告知患者严格按照就诊制度进行诊疗,医务人员亦应当遵守诊疗规范,及时书写病历材料,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及注意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守就医流程和诊疗规范不但是对患者安全的保护,更是对医务人员自身权益的维护。
第三,关于“医疗新技术的运用”问题。医疗新技术的运用涉及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它是指为保障患者安全,对于本医疗机构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实施论证、审核、质控、评估全流程规范管理的制度。该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审批流程,所有新技术和新项目必须经过本机构相关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而且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前,医疗机构需要充分论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本次事件中,医院对医疗新技术的运用是否违反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否因过错造成患者的损害等问题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在实践中往往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进行认定。
另外,《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事件在网络上已经发酵了一年多时间,因此不存在当事人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如果艾芬医生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其或将面临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法律风险。
任何医疗措施都伴随着风险,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办法,永远是双方理性沟通,平等对话。本次事件的涉事双方都是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是每一个医务工作者均需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遵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法定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仅是包括医务工作者在内的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更是包括医师在内的所有医务工作者应当恪守的职业道德。(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