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从1961年第十六届联大到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关于“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问题”的斗争,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主要是提案国由一国向多国发展,支持我国的提案的措辞更加明确。
联合国总部旧照 图片来自网络
(1)《回顾》一文称:
“1961年12月,第十六届联大召开,与会56国代表对中国代表权问题进行了讨论。
有关提案意见分为三类,一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强烈主张排蒋纳共,要求将台湾国民党当局的代表驱逐出联合国;
一是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哥伦比亚五国提出的议案,主张联合国中的中国代表权问题不再是一个程序议题,而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是一些持中间立场的国家,主张依联合国会籍普遍化的原则,两个中国都应有代表在联合国。
大会对后两种提案进行投票以决定表决程序,结果大会以61票赞成、21票反对、20票弃权通过程序提议,先表决美国等五国提出的议案。”
“议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蒋介石政权在联合国的席位,系重要问题,联大须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始能成立。”
联合国大会旧照 图片来自网络
在此先指出:
第一,第十六届联大于1961年9月召开,与会104国。
第二,在整个联合国历史上,从未有过“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提出的“议案”或“主张”。
在社会主义中国被排除在联合国之外,朝鲜、越南、民主德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不是联合国会员的情况下,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而且,在中苏关系破裂之后,从1963年起,苏联即不再充当恢复中国在联合国合法权利的提案国。
第三,在第十六届联大,并无“两个中国都应有代表在联合国”的提案,即便有的国家有此主张,也不应称之为“持中间立场”。
《回顾》一文说大会对这一提案与美国等5国提案“进行投票以决定表决程序”。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实际上,第十六届联大关于“中国代表权”问题只有两项提案,即苏联提案和美国等5国提案。
①苏联提案:
这是在联合国中首次比较完整地表达我国立场的提案。全文如下:
“苏联提案: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议题: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
“大会,认为必须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
“鉴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才有权占有中国在联合国及其所有机构中的席位。
“因此,决定立即把非法占据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的蒋介石集团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遣自己的代表参加联合国及其所有机构的工作。”
图片来自网络
《回顾》一文把这样的提案,称之为“排蒋纳共”案是很错误的。
怎么能把“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蒋介石集团的代表”称之为“排蒋”?
怎么能把“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称之为“纳共”?
这个“共”,只能解释为“共产党中国”。早在1957年9月7日,周恩来会见第一个访华的美国青年代表团,当一位美国青年提到“共产党中国”时,周恩来马上说:
“我希望把这个名字更正一下。中国国家的名字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好像美国叫‘美利坚合众国’,我们不能把美国叫作艾森豪威尔美国,或者共和党美国。那样说是不那么恰当的。”
②美国等5国提案:
这是美国首次联合其他国家就“中国代表权”问题提出的议案,提案日期是1961年12月1日,主要措辞是:
“大会,注意到会员国中在一个名列宪章以创始会员国的代表权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忆及各方面的意见在大会上一再将这个问题描述为是至关重要的……”
“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任何主张改变中国代表权的建议都是一个重要问题。”
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重要问题”共9个,其中涉及会员国的共3个,即:
“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均与在联合国中改变一个会员国的代表权无关。
以埃及为例,1952年7月,以纳赛尔为首的“自由军官组织”推翻法鲁克王朝,1953年6月,宣布成立“埃及共和国”,这并未影响埃及在联合国中的席位,由此所引起的埃及在联合国的代表的更迭,并未构成“重要问题”,而是简单的程序问题。
可是,美国硬说:
“任何主张改变中国代表权的问题都是一个重要问题”,成为需由“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的问题,这是对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的曲解。
(2)关于“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1962年第十七届联大只有一个提案,即苏联提案;
1963年第十八届联大,也只有阿尔巴尼亚、柬埔寨联合提案,二者的“议题”及基本内容与第十六届联大苏联提案相同,均因反对票多于赞成票未获通过。
1964年第十九届联大,由于财政危机,联大瘫痪,未讨论“中国代表权问题”。
(3)1965年第二十届联大,有两个提案:
①阿尔巴尼亚等12国提案:
“议题: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
主要内容:“根据1964年10月5日到10日在开罗举行的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的建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并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因此决定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②美国等11国提案:
主要内容:“任何关于改变中国代表权的建议都是重要问题。”
《回顾》一文称:
“第十六届联大以后”,“在联合国中,‘排蒋纳共’和‘容蒋纳共’的支持者数量日趋接近。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1965年,第二十届联大对苏联提出的‘排蒋纳共’提案进行表决时,赞成与反对者均为47票。
由于蒋介石政权的代表通过重金收买了赞比亚一票的支持,使‘排蒋纳共’案仅以一票之差未获通过。否则,蒋介石政权在1965年就要被逐出联合国”。
如上所述,在第十六届联大以后,并无“容蒋纳共”案。
“苏联”并未在第二十届联大提出“排蒋纳共”案,而是阿尔巴尼亚等十二国(其中并无苏联)提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案。
1965年11月15日,大会进行了表决,确实“赞成与反对者均为47票”,但即使赞成者增加一票或几票,“蒋介石政权”也不会在1965年被逐出联合国。
因为,这年的11月17日,大会以56票赞成、49票反对通过了美国等11国的“重要问题”提案。
《回顾》一文中,所谓“蒋介石政权的代表通过重金收买了赞比亚一票的支持”,经询有关同志,均不知此事。
赞比亚于1964年10月29日与我国建交,我国首任驻赞大使于1965年3月到职。
1965年6月,周恩来访问坦桑尼亚时,公开表示中国可以援建有利于坦桑尼亚、更有利于赞比亚的坦赞铁路。
而在这一年的11月,赞比亚竟被“蒋介石政权的代表通过重金收买”,投票反对阿尔巴尼亚等12国所提出的议案,这是难以想象的。
(4)1966年,第二十一届联大至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阿尔巴尼亚等国均提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的内容相同的提案,均未获通过。
美国等国均提出“任何关于改变中国代表权的建议都是重要问题”的内容相同的提案,均获通过。
第二十一届联大至第二十三届联大,意大利、比利时、智利联合其他二或三国,提出议案,主张“成立一个由联大任命的委员会,提出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公正建议”,未获通过。
(5)从1960年第十六届联大至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关于“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的斗争可做以下概括:
①除第十九届联大外,共有九届联大9次提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基本内容相同的提案(以下简称“支持中国案”)。
提案国在1961年及1962年为苏联,1963年起由阿尔巴尼亚牵头,提案国数自1963年至1968年分别为2、12、11、12、16、17。1970年为18。
提案国及所提次数:阿尔巴尼亚7次;阿尔及利亚、柬埔寨、古巴、巴基斯坦、罗马尼亚、刚果(布)、几内亚、马里、叙利亚各6次;毛里塔尼亚5次;坦桑尼亚、赞比亚、也门、南也门各3次;苏联、伊拉克、索马里各2次;南斯拉夫、加纳各1次。
提案国中,无西方国家。1970年,柬埔寨发生美国策动的推翻西哈努克亲王的朗诺政变,在联合国中转变了态度。
②60年代,美国联合其他国家在联大的提案,内容均为“任何改变中国代表权的建议都是一个重要问题”(以下简称“重要问题”案)。
提案国数1961年为5;1965年至1970年分别为11、15、14、18、19。
提案国及所提次数: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各7次;菲律宾、泰国、巴西、加蓬、马尔加什、尼加拉瓜各6次;意大利、新西兰、哥伦比亚、多哥各5次;玻利维亚3次;比利时、西班牙、哥斯达黎加、海地、莱索托、马拉维、巴拉圭各2次;荷兰、冈比亚、斯威士兰各1次。
意大利在1970年与我国建交,在联合国中转变了态度。
③60年代联大“关于中国代表权”的两种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因美国等国的“重要问题案”以66票赞成、52票反对获得通过,但“支持中国案”首次获得多数票(51票赞成,49票反对)。
这表明,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的斗争已接近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