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案偷逃税额在案件中的变化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07-12 11:22:10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作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属于证据种类鉴定意见的涉案偷逃税额的重要性贯穿案件的前后,无论案件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此鉴定意见均在辩护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实践中,涉案偷逃税额的鉴定会以《核定证明书》的方式出现,该文书由海关的专业鉴定部门出具,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若对文件存在疑问,能够提出重新鉴定等相关意见。

偷逃税额的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开始后侦查部门便会着手制作,考虑到刑事案件侦查期限较短,同时部分侦查部门会希望在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前将《核定证明书》作为关键材料交付检察院审核,故对于部分专项行动,甚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便将相关材料收集。因此对于辩护方而言,笔者认为针对偷逃税额的辩护亦应提前,不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才进行处理;同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于数额问题亦需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若能够全部排除即争取,若不能则尽可能让数额降低。

现笔者依据刑事诉讼各个程序的情况,针对数额的形成以及变化问题进行解释。

一、侦查阶段数额的逐步形成

侦查阶段方面数额的形成主要涉及到基础材料的收集以及计算方式的确定等,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在讯问时的回答情况亦可能影响数额,值得一提的是,侦查阶段往往系通知犯罪嫌疑人数额情况的时候,此时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对数额的质疑及重新鉴定的申请等。

1.基础材料的收集

涉及到偷逃税额计核的基础材料非常广泛,从刑事证据种类的区分看,可以有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可以形成在案件发生的过去,亦能是现在。因此可以说只要是有提及到进出口数据等问题的材料,都会成为计核的基础材料。

侦查部门根据所搜集的证据,并根据不同的证据形成计核的数据:

如对于报关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根据监管部门电脑系统所记载的《报关单》,提取进出口过程中的报关价格、数量等情况;

如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提取关于确定进出口价格的情况;

再如根据相关人员文件往来情况,查实是否存在真假两套发票等,确认货物的真实价格。

通过这些材料,便可基本确认涉案的进出口行为是否存在走私犯罪,以及具体的计核基础。

2.计算方式的确定

在获得基础材料后,便开始进行计算方式的确定。

所谓的计算方式,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到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主要在于成交价格,货物的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以及已缴纳的税款等。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由于无法确认涉案进出口业务的具体细节,因此对于此类情况只能由辩护人在会见时与犯罪嫌疑人一一确认,若发现案件的特殊之处,如涉案的进出口货物存在免税部分等,需提前向办案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3.《核定证明书》形成的时间

根据笔者经验,对于将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绝大部分的《核定证明书》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前均会完成,其中部分会在审查逮捕环节便计核完毕,部分则需要等到批捕后的若干时间或未被批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完成。

在完成后,办案部门会就《核定证明书》的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换言之,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核定证明书》的基础内容会早于辩护人。因此,犯罪嫌疑人应记清楚相关内容,以便向辩护人反映,同时在收到文书时,可对文书的意见向办案人员反映,以便随后开展审核及质证工作。

二、审查起诉阶段涉案数额的减少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由于辩护人可以阅卷,因此对于案件的所有证据、涉案的《核定证明书》以及其中的基础材料等,均有全面、详尽的了解。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在审查起诉阶段,系涉案数额降低的关键环节,相当部分的案件在此都存在降低数额的空间。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的案情,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涉案数额提出意见。

1.针对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此时对《核定证明书》提出的意见应全面,除了针对鉴定意见本身,还需针对相关基础材料以及数据之外的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针对鉴定意见可就鉴定作出的过程,鉴定材料的取样,鉴定方式是否科学客观,鉴定的时间范围是否符合案情标准等多方面进行。由于作无罪辩护,所以核心应在于寻找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方面的问题。考虑到《核定证明书》系证明涉案是否存在走私犯罪以及走私犯罪数额是否能够认定的关键,因此作全面的排除性意见分析,才能往最好的结果推进。

2.针对作罪轻辩护的案件

此时对《核定证明书》提出的意见应具有针对性,且需要就数字问题进行详尽的分析、计算。

如前所述,在确认基础材料后,会针对计算的方式进行确定,对于罪轻辩护的案件,辩护人应着重分析案件计算问题是否存在偏差,计算的方式、方法是否科学,计算的结果有无漏洞等。罪轻辩护的情况下,针对《核定证明书》关键在于数额降低而非全面排除,否则便有可能因偏向无罪辩护而让犯罪嫌疑人处于不利的情况。

三、审判阶段涉案数额的认定

进入审判阶段后,需要开庭就涉案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质证。关于庭审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问题,笔者在多篇分析中均已提及,故不赘述,但针对涉案数额进行质证所可能带来的案件审理期限问题,笔者在此认为需要强调:

由于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涉案数额系案件核心证据,因此若鉴定意见出了问题,案件便可能出现延期、退查等程序。在一起涉案偷逃税额近亿元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笔者在庭审针对数额问题提出了多项质证意见,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并多次延期,最终在一年后才进行第二次庭审,考虑到笔者的当事人已认罪,故对数额的辩护成为量刑的重点,此时当事人对审判期限的延长并无异议,但对于涉案的罪责较轻的相关人员而言,期限延长意味着重获自由的时间亦延长,因此笔者认为辩护人在采取辩护策略时,应同时考虑自身当事人的作用地位以及羁押情况,对于可能会导致长时间羁押的辩护策略,应及时与当事人、家属等沟通确认,以免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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