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谈转运走私案认罪认罚下应追求的关键情节及从轻减轻幅度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07-10 14:37:44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笔者近期办理了数起包括转运走私类型在内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其中有部分当事人因事实比较明确且证据充足,同时涉案金额不大,故选择认罪认罚。

在为客户处理认罪认罚的情况前,笔者首先介绍整个程序,说明程序中的相关注意事项以及随后的诉讼后果;然后为通过案卷已经阅读的卷宗材料,及与客户交谈的情况,了解案件所存在的从轻、减轻情节;最后便是与经办案件的检察官确认相关情节并了解本案的预期的建议刑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认罪认罚前应先了解的相关情况

要进行认罪认罚,应先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认罪认罚程序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认罪认罚意味着对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承认。

在侦查阶段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的《起诉书》中会载明当事人所触犯的罪名、数额,同时亦会提及到部分情节,此外侦查机关亦会对当事人的认罪情况作相对简单的概括。若当事人认罪认罚,则意味着其对于案件所指控的罪名表示认可,此为认罪认罚的基础;对于案件所确定的包括数额在内的相关情节,不同的办案部门存在不一样的认定:部分办案部门认为所有情节均可在随后的辩护中提出意见,而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态度;而部分办案部门则认为认罪认罚对于整个案件所指控的事实、证据均已认可,不能就此提出变更的意见,因此辩护人在处理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应与经办检察官就此问题先进行沟通。

其次,认罪认罚后办案程序会相对简便、快捷。

在进行认罪认罚后,审查起诉阶段可已不需要进行退查,故一次审查起诉的环节便能确定本案起诉的内容。在进入审判阶段后,部分可能处以较轻徒刑的案件会倾向于适用简易程序,法院进行审理时对于并无疑问的事实、证据会进行相对简单的审议,判决亦能在开庭后短时间内便做出。

最后,认罪认罚的话并不建议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由于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意味着当事人对于事实、证据以及建议量刑均已认可,而一审判决基本都是基于认可的范围所作出的,故此时若当事人提出上诉,实际上亦系对于认罪认罚的否定。以往曾经出现过对认罪认罚后的判决不满并提出上诉的情况,随后经办的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并撤回原来认罪认罚从宽的建议,二审阶段被告人因缺乏失去了一审的从宽建议故被处以更重量刑。

综上,在进行认罪认罚从宽时,当事人应先行考虑所有情况,判断自身是否接受认罪认罚的情况,若已确定在无特殊的新情况下,建议别进行更改。

二、常见的认罪认罚从宽前应先行争取的情节及从宽幅度

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情况搜集所有从轻、减轻情节,供在与检察官商量建议刑罚时使用。笔者认为,转运走私案件的从轻、减轻情节实际上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的从轻、减轻情节相同,但如何基于走私案件的特性进行认定,则需要相关案件的办理经验。

1.自首情节

自首情节可能系刑事案件中除重大立功之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有利的情节。在走私犯罪案件中,相关人员归案时可能系逐步归案,先抓获部分人员,此时便存在一项自首的空间。同时,对于部分案件,办案部门虽已经找到犯罪嫌疑人进行问话,但实际上并未进行刑事立案,此时主动前往办案部门交代相关事实,实际上亦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以自首论。刑事案件中自首可对所犯下罪责减轻处罚,在现阶段走私犯罪数额普遍巨大的大环境下,有自首情节能够让本来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减轻到十年以下。

2.从犯情节

走私案件的从犯情节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从犯情节存在一点不同,在走私犯罪案件中,由于时常以单位犯罪的形式而进行,而单位犯罪下存在可不区分主从犯的规定,故此时的从犯情节可能会被替代为单位犯罪下的其他责任人员。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应分析主从犯的必要性以达到区分,同时争取当事人成为单位犯罪的其他责任人员,争取最轻的处罚。实践中,对于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争取从犯情节能够大幅度降低可能的刑期,甚至达到三年以下获得缓刑的判决。

3.立功情节

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需主动交代案件所了解的情况,其中亦包括同案犯的相关信息等。尽管司法解释规定,交代同案犯的情况系在案人员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交代同案犯的罪责并不能以立功论。然而,走私案件具有其特性,某作用地位的人员、单位,可能同时与多个不同的线条人员进行联系并合作业务。因此不能排除在交代相关同案犯情况后,办案部门能够发现同案犯的其他犯罪情况,并进行另外的立案,此时对于原犯罪嫌疑人而言,便存在立功的情节。另外,办案部门在针对各犯罪嫌疑人会出具专门的抓获情况说明,辩护律师亦可关注卷宗内容,看能否在情况说明中发现当事人所提供的线索。

4.退赃情节

退赃情节系相对灵活但对犯罪嫌疑人经济能力要求较高的情节。由于现阶段的走私犯罪案件数额均较大,所谓退赃实际上亦系退回偷逃税额。在一起具体案件中,若涉及数千万元的偷逃税额,犯罪嫌疑人基本不可能具备支付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若需要退赃,可根据自身在走私犯罪中获得的具体收入情况进行力所能及的退赔,当然实际数额还需基于案件情况慎重考虑。根据笔者经验,现阶段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若在可能缓刑的范围内,作出一定程度的退赃,基本可确保缓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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