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贸易走私案件数额扣除思路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办理了数起关于委托加工贸易涉嫌走私的案件,当事人或单位采购原料随后委托他人进行加工,后直接采购成品,在过程中受托方再次委托第三人将原料、辅料报关进口,其中由于涉及到低报、伪报的情况,故整个链条的人员均被立案调查。
本案当事人对于涉嫌走私的指控并无意见,认为整个过程中单位、个人确实存在希望通过低报从而挣取税款的想法,但对于涉案偷逃税款存在疑问,认为并无侦查机关所起诉的数千万元偷逃税款的客观事实。因此本案的辩护核心在于如何对偷逃税款的计核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从而有效降低指控的数额。
在对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充分研究后,发现存在四个可以扣减偷逃税款的思路:一是针对已经缴纳的委托费用,将其作为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二是基于事实认定情况,排除部分税款;三是根据证据之间的矛盾进行排除;四是根据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的情况进行排除。实际上上述扣减理由存在于数个不同的案件,但由于对类似案件均具有参考价值,故在此一并进行介绍。
一、已缴纳的委托费用应进行扣减
在对某个案件进行分析时,笔者发现当事人对外委托时所支付的委托费用,并未在计税中纳入已缴纳税款进行扣除。实践中无论是低报或是伪报的走私案件,受托方以包税或是其他形式承揽业务时,所收取的款项都会作为通关费用纳入计税,并最终认定为已缴纳税款。
委托加工贸易存在多项不同的费用,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费、加工费、运输费以及通关费等。部分观点认为由于相关费用是货物在境内外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与通关费无关,故不应作为已缴纳税款进行扣减。上述观点的成立前提为委托人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是相对独立且项目清晰,但若所支付的费用是一个打包价格,则应以包税的情况进行看待,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已支付税费进行定性。
因此对于该案的税款计核情况,笔者基于案件中相关聊天记录,针对不同货物划分了约定的2%至10%的服务费用,并以计税价格为基础,按比例确认每项行为对应的服务费,最终累积并进行扣除。
二、根据案件事实情况进行扣减
在另外一起委托加工贸易案件中,受托方进行再次委托将所应加工的原料、辅料低报进口,而第三方的进口模式全部属走私,且同时服务多个客户。由此出现一个客观情况,即无论当事人是否进行委托,受托方有无再委托的情况,基于其他客户需求,第三方均会持续低报进口相关原材料及辅料。
在对委托、转委托、实际进口三方面的数据进行整理后发现,存在部分货物出现当事人尚未委托但第三方已经进口的情况,即货物的流转环节上,出现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况。故在该案的数额扣除事项上,提出因无法反映货物流转、不能确认该批次货物实际进口,故应予进行排除。
三、针对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的部分进行排除
委托加工贸易走私案件中实际上发生了三项法律行为,首先是基于当事人及单位的加工贸易委托,其次是受托单位对第三方的转委托,最后则是第三方的实际加工行为或是进口业务。三项行为下的证据应达到相互印证,才能完整地反映一次走私行为。
在对经办的几起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后,笔者发现存在不同类型的无法相互印证情况:如一起医疗器械加工案件,当事人所委托的加工器械型号与实际进口的货物型号不一致,导致三方证据无法对应;再如一起汽车配件的加工案件,受托加工的轮毂出现大小、尺寸不一的情况。
上述证据间无法相互印证,导致走私货物的归属不明,无法得出当事人实际收取相关货物或走私行为已经完成的结论。在实践中可以有两方面的处理思路:一是直接针对对应项目货物进行排除,从而扣除相应的偷逃税款;二是提出对应项目属于走私未遂,从而比对既遂的情况下进行从轻减轻处罚。对于采取何种思路,关键看案件的税款情况,若对于数额远超特别巨大的案情,则未遂情况下从宽幅度将较高;反之若税款不高,直接扣除下可能有更佳的辩护效果。
四、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认定
对于委托、受托、进口、加工的涉案单位及个人,由于都处于同一行业的上下游,故对货物或是原料、辅料有相同的需求,由此会出现一情况,委托方所需的数量大于或小于受托方实际处理的数量。
对于数量不一的情况,笔者认为应结合整个走私链条进行分析,即所有能够反映数量的证据进行排列对比,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就低认定数量。在某起案件中采用了上述方式,以比例形式计算就低认定数量下对应的偷逃税款,并总结提出扣除。
委托加工贸易走私案件具有涉案单位、人员众多,流转方式较为繁杂的情况,上述扣减意见大多是从事实、证据认定角度出发进行。实践中还能根据多方人员金额流转以及对外支付费用性质等出发提出辩护意见,此类型案件的税款扣减思路、角度较多,可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分析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