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笔者发现,现阶段有相当部分的走私犯罪案件均系转运走私普通物品案,近期亦接触过不少涉及该案的当事人、家属,在接受法律咨询时,笔者一般会将当事人的疑问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解释,一为程序、一为实体,在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后,会对当事人的特殊性情况进行特别分析。在处理多起案件后,笔者逐渐总结当事人所关注且涉及到案件核心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公司涉及犯罪是否会牵涉到我?
这个问题只要不是转运走私公司中的负责人,则均会提出此问题。对于普通员工供职的公司涉及走私犯罪,笔者认为员工是否构成犯罪,要分三步进行分析。
首先,考虑员工是否在核心部分供职。一般公司涉及转运走私犯罪,其核心部门的人员很可能会参与到具体行为当中,甚至对走私的事项知情,故首要考虑的便系员工与核心部门是否存在联系。
其次,考虑员工是否为涉案的走私行为提供过便利。即便非核心部门的人员,但在同一件公司中不排除员工的工作职责为走私提供过便利,典型的便为公司中的财务人员,虽不直接涉及到报关,但是相关款项曾经经过其手进行走账,此时亦存在一定的风险。
最后,进行职责的责任大小划分。按着笔者办理转运走私案件的策略,对于非实际控制人、负责人等,笔者在考虑相关人员不构成犯罪的同时,亦会基于单位犯罪框架下所起作用较小的规定,分析员工是否属于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大部分当事人均会存在一个误区,就是若案件被定为单位犯罪,则单位中所有人都是嫌疑人,实际上单位犯罪核心的指向在单位,并非单位中的个体人员。
二、其他单位涉及走私公司被卷入其中,法人等是否需负责?
在转运走私案件实践中,不乏因与涉案单位存在联系而被卷入到走私犯罪的公司,如为海外代购提供运输咨询服务的公司或部分快递公司等。公司的法人等负责人在听闻合作单位涉嫌走私时,会担心自身是否涉及,于是便会寻找法律咨询。笔者认为,考虑这类型公司是否涉及,应基于公司的业务范围特性进行分析,例如主要提供快递客服咨询的公司,其会涉及到客户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于此类公司的红线则为材料转发给合作单位时,是否出现擅改资料或虚报资料的情况;而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则考虑有无提供过不合符行业要求的快递面单,或有无协助投递“空包”等情况。
三、对方提出的价格为包税价格,自身是否不具有完税义务?
笔者发现部分当事人存在自身并非纳税主体,或合作人员、单位提出包税价格,故认为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实际上,无论什么案件,相关人员作出的承诺均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任何免责的声明实际上都难以成为刑事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屏障。当然,实务中存在一些情况,在包税价格的情况下,对应的人员可能会免责,如并非长期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唔信他人的包税价格而涉嫌走私的情况,此时对于此类人员由于并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可能出现免责的情况。另外,关于完税义务的问题,实际上在进出口业务各个环节中的人员,若通过此项活动获得利润,则均会倾向于对货物、物品是否完税具有一定程度的监督责任,故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是否具有完税义务并非免责的理由。
四、自身曾参与到走私行为中是否会被认定为主犯?
关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在回答时,应先进行扩充。实际上此问题分为两个维度,一方面为单位犯罪中是否会认定为主要责任人员,另一方面则为个人犯罪中是否会被认定为主犯。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参与了一定程度业务的人员,应积极追求单位犯罪下的其他责任人员以及个人犯罪中的从犯,通过两项从轻、减轻情节的叠加,能够尽可能地降低刑事责任。
至于如何确认为两个较轻的作用地位,笔者认为有两个参考点,一为在整个行为中是否具有被安排的情况;另外一个为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为走私犯罪的关键部分。通过考虑此两点便能确定具体个案中相关人员的作用及地位。
五、是否需要对整个走私行为所有数额进行负责?
对于已经确定自身涉及走私犯罪的当事人而言,如何尽可能降低惩罚便系关键需要注意的问题,而数额系与罪责深度相关的部分。对于当事人是否应承担全部数额,首先要看其身份职责,对单位实际控制人以及核心部门负责人而言,一般情况下是应承担全部数额,但存在一项例外情况,即部分业务并未要求处理,但对应的合作伙伴擅自处理,此时对于多出来的部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单位中的普通员工而言,则应考虑工作持续期间以及职位变动情况,对于非核心业务部门的工作时间下产生的走私数额应予扣除。
六、是否一定会被羁押,能否取保候审?
对于尚未被刑事拘留的而言,案件羁押与否相对存在较大的变动空间。无论如何,只要未被刑事拘留,笔者均建议主动前往交代情况,若属于无罪,则一次交代便能确认后续无太大风险;若有罪,则起码确认了自首情节,对于后续发展亦有较大的帮助。另外,未被刑事拘留甚至未被立案的情况下,可主动退回部分偷逃税额,此行为对于免予羁押具有一定正面作用。
而对于已经被刑事拘留的人而言,坦白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由于金额较大,在诉讼过程中取保的可能性相对来说较低,除非系事实、证据存在较大问题,具有争议的案件,才可通过取保达到临时的自由。至于数额不大的案件,则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以及退赔,走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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