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小区的公共物件、树木绿植等逐渐老化、出现异常,但不少物业公司却疏于养护及管理,小区内公共设施损坏、树木折断倾倒,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面对这种情况,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吗?
案例
尹某系某小区业主,常年在该小区内居住并在固定区域停放车辆。2021年10月,尹某将车辆停放在该小区地面车位,小区内大树突然倾倒,致该车辆及旁边另一车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事发后,尹某将案涉车辆送至维修店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原告认为事故系小区物业疏于管理引起,遂向其请求赔偿。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树木倾倒系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维修费、误工费、车损费等各项费用20000元。物业公司辩称,大树正好在风口处,车辆被砸系恶劣天气造成,属不可抗力。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关于物业管理公司责任,被告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树木具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同时也负有防范和控制危险发生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小区内树木的管理人,称已经尽到日常养护义务,并未举证树木日常养护证据,不能证明对树木的维护和防止危险的发生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故不足以认定其不存在过错。关于被告抗辩的天气恶劣,经查,事发前后多日的天气与风力,远达不到恶劣程度,且不足以产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情形,亦不符合法律上认定的不可抗力。法院对被告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因车辆受损产生的维修费 8000元,并提交维修清单予以佐证,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产生误工费 4200元、车辆贬损费7200元、交通费600元,但对于误工损失及车辆贬损价值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车辆损害及维修的具体情况、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影响,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交通费及各项损失合计1000元。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因车辆受损产生的维修费及其他损失合计9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自身应当承担的小区林木管理责任缺乏了解,不能提供其对小区林木已尽日常养护责任的证据,因疏于对小区林木的日常养护,加大了小区内侵权事件发生的可能。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旨在以真实案例,提醒和引导物业公司依法妥善履行对小区内树木、公共设施等的养护管理职责,降低相关事故的发生概率,充分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民法典》关于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树木折断或倾倒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无法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只有提供足以证明其对小区树木的维护和防止危险的发生已尽到足够谨慎注意义务时才能免责。这一归责原则的确定,有助于物业公司规范自身的行为,使广大业主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及财产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