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最新回复:员工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当月社保还要缴吗?

杭州仁本人力 2024-08-22 14:11:23

一直以来,大家对于员工离职社保减员的问题都存在一定的疑问,如:

员工月初离职月末入职,当月社保还要缴纳吗?

员工离职后,还没到社保减员时间节点,应该如何处理?

员工离职后,公司忘记停社保,可以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费吗?

最近,各地人社对上述问题有了最新解答,来一起看看吧~

月初离职、月末入职当月要不要缴社保?

我们先来看一下国家层面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对于这个问题,近期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也给到了明确回复:

一、中山人社

近期,中山人社官方微信发布了《月初离职、月末入职,当月要不要缴社保?》,明确员工月初离职、月末入职,当月要不要缴纳社保的问题。

文中明确职工离职当月,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在职当月社保;职工月末入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佛山社保

佛山社保官方微信发布文章明确了离职员工当月社保缴纳的文章,明确了离职员工当月社保缴纳问题。

文中明确,存在劳动关系的当月,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参加社保。就算员工于当月5号离职,也需要为员工缴纳当月社保费用。

三、河南税务局

河南税务也曾发布过文章明确员工离职当月不用缴纳社保是错误的。

文中明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职工离职的当月,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为其缴纳在职当月社保费用,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补缴风险及滞纳金风险。

因此,员工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当月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地人社局、税务局对于这一问题的回复都是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员工月初离职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社保减员?

知道了员工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都要缴纳社保,那么问题接着来了。

社保或税务局都规定了员工社保增减员的时间期限,可不可以灵活办理员工社保增减员工作?

好消息来啦!近期,深圳社保基金管理局通过其官方公众号发文《HR快来get新技能:用人单位可随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明确用人单位可随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

文中明确:

为优化用人单位申报缴费相关流程,从2024年7月起,用人单位可在自然月内随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办理更便捷!

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规规定: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不再受限于20日前。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为职工参保缴费。入职当月为其办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参保当月须缴费;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离职当月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办理停保当月须缴费。

那用人单位当月未及时为离职员工申报停保,如何修改停保时间?

举个例子,如果员工6月离职,但是用人单位7月才办理停保,应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在社保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修改员工停止缴费年月为2024年6月,修改后无需在税务部门缴纳其7月份社会保险费。

员工离职后,公司忘记停社保可以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费吗?

员工离职后由于用人单位忘记停缴社保而导致单位损失,可否主张员工返还?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观点认为无需返还

员工所得利益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该利益并不由员工自由支配,既不可取现也不可消费,更不可换取其他可得利益,若返还,则有失公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返还

该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员工是实际受益者,该利益是单位不当给付的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员工因社保收益后可主张返还

该利益虽为员工所得,但其受益是有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员工客观上未受益,用人单位可等条件成就时再主张返还。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公司可主张社保退费

公司可以向社保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退还误缴的社保费。

这里笔者赞成第三种方法,分析原因如下:

其一,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制

民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其成立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财产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四个条件必须全部成就,不当得利方可成立。

不当得利成立的,受损失一方可主张受益一方返还该利益。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98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并在第986条至第988条进一步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其二,对“取得财产利益”的认定

一般认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指的是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不受年龄、性别、智力等影响,得到利益不受环境制约,获得财产不受时间限制。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来确定。

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受益人取得该利益后,通常能够对该利益进行占有、控制、管理,否则则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

本案中,王某虽然名义上取得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利益,但客观上王某对该利益并未实际占有,也无法对该利益进行支配和控制,并不符合取得财产利益的本质特征,属于未成就的不当得利,待条件成就时,公司方可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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